为及时、准确了解我校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精准开展学生资助工作,根据《山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鲁教财发〔2019〕1号)和《山东省教育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精准资助工作的通知》(鲁教财函〔2021〕58 号)的文件精神,制定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细则。
一、认定范围
具有我校正式学籍,其家庭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在校生。
二、认定机构及职责
(一) 成立由校长任组长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领导和监督以及认定工作的组织和管理。
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 | 秦桂芹 |
副组长 | 崔成明 |
成 员 | 门群燕、李中坤、刘乃璋、宁圣亮、李庞修 毕永生、乔春华、景明明、邹家腾、黄 晶 |
(二)以年级成立由级部主任任组长的认定小组,班主任、科任教师、学生代表或家长代表等担任成员,负责困难学生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级部资助工作认定小组
级部 | 组长 | 成 员(班主任、科任教师4人以上、学生代表3人以上) |
初一 | 李庞修 | 周艳霞 姜华 赵 芬 李 晖 刘远志 曹业君 刘子润 程子洋 姚依帆 |
初二 | 邹家腾 | 徐雁斐 刘艳霞 刘云波 王少华 宋雨萱 时嘉丽 谭汝成 |
初三 | 孟祥川 | 王坤 韩海超 赵琦 李竞男 高嘉祥 石明仪 杜雨诺 刘馨语 |
初四 | 景明明 | 李 莉 李志彦 贺莉芬 王丽丽 石宗玉 丁子谊 张春钦 |
(三)以班级为单位成立评议小组,由班主任任组长,任课教师、学生代表或家长代表担任成员,学生代表或家长代表人数合理配置,一般不低于班级人数的10%。评议小组负责认定工作的民主评议。评议对象不应作为评议小组成员。
班级资助工作评议小组
级部 | 班级 | 组长 | 组 员(科任教师2人、学生代表2人) |
初一 | 601 | 李庞修 | 姜 华 赵 芬 刘子润 李佳霖 |
602 | 戈玉龙 | 刘远志 曹业君 程子洋 迟琳峰 | |
603 | 周艳霞 | 吕志鹏 刘培健 姚依帆 赵馨怡 | |
初二 | 701 | 徐雁斐 | 邢婷婷 呼晓燕 杜欣雨 谭汝成 |
702 | 刘艳霞 | 刘云波 刘雨虹 时嘉丽 孔子晗 | |
703 | 邹家腾 | 王少华 马先艳 李孝锦 宋雨萱 | |
初三 | 801 | 乔春华 | 赵 琦 孟祥川 卢玉函 刘汝宁 |
802 | 韩海超 | 李竞男 宫 伟 于嘉赫 杨明月 | |
803 | 王坤 | 迟彩艳 骆君青 刘静怡 李卓航 | |
804 | 毕永生 | 姜雪平 门爱华 贺一诺 邓宇晨 | |
初四 | 901 | 景明明 | 石黎萍 刘艳萍 石宗玉 张春钦 |
902 | 李 莉 | 李承娟 陈彤秋 蔡铭浩 于 凯 | |
903 | 李志彦 | 王丽丽 王艳菊 丁子谊 刘祉彤 | |
904 | 贺丽芬 | 周晓媛 徐向荣 孙宇欣 包宇航 |
三、困难类型及认定条件
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设为一般困难、困难和特殊困难三种类型。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一般困难学生:
1.父母务农无其它经济来源,有两名或以上子女在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或幼儿园接受教育,家庭经济负担较重的;
2.家庭经济收入略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生活仍相对贫困的;
3.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一般困难的。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困难学生:
1.父母务农或父母一方暂时失业,家庭成员中有残疾或疾病且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
2.因遭受自然灾害或突发事故家庭财产损失较重的;
3.单亲家庭且单亲父(母)无经济收入或收入无法维持学生本人学习、生活需要的;
4.家庭经济收入低于或接近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生活仍相对贫困的;
5.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认定为特殊困难学生:
1.脱贫享受政策家庭学生;
2.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
3.低保家庭学生;
4.特困救助供养学生;
5.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
6.孤儿;
7.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8.重点困境儿童;
9.烈士子女;
10.低保边缘家庭学生;
11.因其他原因(如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重大突出意外、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等)造成经济特别困难的家庭学生。
(四)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已经通过认定的学生,应取消其受助资格:
1.隐瞒家庭经济实际情况、提供虚假信息的;
2.由于家庭建房、购房、购车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暂时困难的;
3.由于生活奢侈浪费等原因造成生活暂时困难的;
4.有其他不符合认定条件的。
四、认定程序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学期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工作程序包括提前告知、个人申请、学校认定、结果公示、建档备案等环节。
1.每学年开学前,通过宣传栏、班会、班级钉钉群等多种方式和途径,提前做好资助政策宣传工作,向学生或监护人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并发放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2.学生或监护人自愿提出申请,如实填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提供建档立卡、特困供养、城乡低保、孤儿、重点困境儿童、烈士子女、残疾以及自然灾害、突发事件、重大疾病等相关材料。
3.评议小组收集学生或监护人提交的相关证明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的材料,通过电话、实地走访,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家庭人均年收入、突发状况等因素进行有效甄别,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并按困难程度进行排序,报认定小组审核。
4.认定小组汇总、审核评议小组提交的初步评议结果,统筹各个评议小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初步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名单及档次,并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不少于2个工作日。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
5.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汇总、审核认定小组提交的初步认定结果,统筹各认定小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档次予以适当调整,并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
6.学校设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举报投诉电话( 5981263),广泛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全过程予以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在接到异议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7.认定工作结束后,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并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五、相关要求
(一)加强学生诚信教育,要求学生或监护人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并及时告知家庭经济变化情况。学校每学年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抽取一定比例进行抽检和复查,通过实地走访、查询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报告等方式进行核实。对故意提供虚假信息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受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在档案中记载其不诚信行为。情节严重的追究当事人责任。
(二)各评议小组在进行民主评议时,严禁实行开班会当众诉苦、当众宣读学生家庭情况说明、互相比困等形式,要切实保护申请学生的个人信息和自尊心。
(三)本细则由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自2024年3月起施行。本细则要求如果有和上级要求不一致的地方,按照上级要求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