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提高教学量,科学地考察学生的创造思维和学习能力,准确、客观、公正地评定学生的成绩,评价教师的教学效果,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考试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一条学校成立考试管理小组,由校长、分管校长、教务主任等人员组成。学校考试管理小组负责本校考试工作的组织、实施、改革等。
第二章命题
第二条命题工作的总原则是提高考试质量、提升学生的综合素质。
第三条命题依据教学大纲,不出偏题、怪题,既重视考查基础知识,又重视考查理解问题和分析问题的能力(在目前情况下,非毕业年级的考试突出对基础知识的考查),力求使学生掌握知识技能与发展智能和谐统一。试题的内容,既要突出重点,又要注意扩大覆盖面,注意点与面的结合。试题的难度和分量要适当,既要从大多数学生的实际水平出发,又要使不同程度的考生拉开距离,看出水平的高低。命题应有较高的信度和效度(信度是指考试的可靠性,效度是指考试的准确性),要能准确地测出学生掌握知识、技能及应用知识能力的真实程度。试题的编排,要注意从易到难,分低、中、高三档,呈梯度上升。
第三章考试的组织和实施
第四条考试的组织和实施,坚持“平时像考试,考试像平时”的理念。每学期考试的科目与形式由学校教务处根据学期教学计划决定。考试科目与考试形式,一经确定不能随意更改。
第五条期中、期末考试由教务处统一安排、调度,月考由年级组统一安排、调度。考试实行单人单座。
第六条试卷的命题、印制、密封装袋,自始至终要加强保密工作,严防窃卷、泄题现象发生,一旦发现有试卷泄密现象的,应及时报教务处作突发事件处理。
第七条所有考试试卷,在批阅前必须装订密封,然后交阅卷组长按流水形式批阅。
第四章监考与巡视
第八条监考人员要认真履行监考职责,维护正常考试秩序,严格执行考试纪律,以高度的责任感做好考场的检查和监督工作。
第九条每一考场选派一至两名认真负责的教师参加监考工作。监考人员应做到以下几点:
1、提前20分钟到考务办。
2、发卷前要重申考场纪律。
3、考试时,认真检查考试情况,不准干与监考工作无关的事情,关闭通讯工具。
4、发现考试违纪、舞弊情况,应严加制止,并做好考场情况记载。
5、考试结束铃响后,应立即收卷,并清点试卷份数密封装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