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阳市岚子初级中学校车安全管理制度

日期:2024-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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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和规范接送学生用的校车管理,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证学生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7号《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有关的安全管理的规定,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一、 驾驶员的安全行车规定

1、驾驶员在驾驶车辆时,须携带有效驾驶证、行驶证及有关证件。

2、不疲劳驾车,遵守交通规则,不违章驾车。

3、驾驶员工作期间不得饮酒。

4、经常学习交通法规。

5、保持车况良好,经常检查车辆运载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二、违规与事故处理

1、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情况下,违反交通规则或发生事故,由驾驶人负担。

①无照驾驶。

②未经许可将校车借予他人使用。

2、违反交通规则,其罚款由驾驶人负担。

3、各种车辆如在公务途中遇不可抗拒之车祸发生,应先急救伤患人员,尽快做好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向附近警察机关报案,并即与管理部门及主管联络协助处理。如属小事故,可先行处理后向管理部门报告。

4、意外事故造成车辆损坏,在扣除保险金额后再视实际情况由驾驶员负担。

5、发生交通事故后,如需向受害当事人赔偿损失,经扣除保险金额后,其差额由驾驶人负担。

三、汽车例行保养修理规定

1、车辆例行保养是各级保养的基础,属于预防性的日常维护作业,以清洁、检查为中心内容,司机应单独完成。

2、车辆需做好维修或保养。

3、维修车辆出厂,司机必须仔细检验、确认修理妥当,才可签字提车,否则立即告知厂方再次检查或报告主管、另安排检修。

四、司机的职责

1、学校司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关交通安全管理的规章规则。

2、司机应爱惜学校车辆,平时要注意车辆的保养,经常检查车辆的主要机件。

3、出车前要例行检查车辆的水、电、油及其他性能是否正常,发现不正常时,要立即加补或调查。出车回来要检查存油量,发现油量不足,应立即加油。

4、司机发现所驾驶的车辆有故障时要立即检修,不会检修的,应立即报告学校,并提出具体的维修意见。未经批准不允许私自将车辆送修理厂维修。

5、当车回来,按指定地点停放车辆,下车后检查车内是否遗漏孩子和物品,然后锁好车门并将钥匙交到学校办公室。

6、对车辆的各种证件的有效性经常检查,整齐证件才出车。

7、晚间司机要注意休息,逢星期日至星期四晚上23点前必须睡觉(特殊情况例外),不准开疲劳车,不准酒后驾车。

8、司机驾车一定要遵守交通规则,文明开车,不准危险驾车。

9、司机故意违章或证件不全被罚款的费用学校不予以报销,由车主处理。违章造成后果由当事人负责。

10、校内不准按喇叭,车内不准吸烟。

11、未出车时,司机应在岗位,随时等候出车。

12、司机要服从学校的安排,不准借故拖延或拒不出车。

13、司机出车执行任务时,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返回,应立即通知学校,并说明原因。

14、下班后,应将车辆停放地点保管,不准私自用车。

15、司机未经领导批准,不得把车辆交给他人驾驶或练习驾驶,否则,一切后果自负。

16、司机未经领导批准,非专职驾驶员不得驾驶学校任何车辆,否则,一切后果自负。

17、完善校车管理机制,及时组织司机、协管员进行安全培训,每次出车留有记录,统一存档。

五、照管员职责

1、学生上下车时,在车下引导、指挥,维护上下车秩序;

2、发现驾驶人无校车驾驶资格,饮酒、醉酒后驾驶,或者身体严重不适以及校车超员等明显妨碍行车安全情形的,制止校车开行;   3、清点乘车学生人数,帮助、指导学生安全落座、系好安全带,确认车门关闭后示意驾驶人启动校车;   4、制止学生在校车行驶过程中离开座位等危险行为;   5、核实学生下车人数,确认乘车学生已经全部离车后本人方可离车。

6、照管员由车主选用责任心强的人上岗,做好岗前培训。

六、学生乘坐校车安全守则

1、家长必须配合学校对子女进行交通安全教育,熟知交通规则,并教育子女认真严格遵守交通秩序。  

2、家长必须向子女讲清楚乘坐校车的相关规定,保持校车整洁、不得损坏校车。家长必须告知子女要准时上车,超出等候时间,校车不再等候。由此带来的后果,责任自负。  

3、家长必须向子女讲清楚当校车驾驶员出现以下情况时,应当拒绝乘车并告知家长,由家长向学校校车安全负责人举报:  

(1)、校车驾驶员没有按规定地点进行停放,导致学生上下车及过马路存在安全隐患。  

(2)、校车驾驶员未严格按照核定载客人数载客、超员、超载。

(3)、校车驾驶员存在作风问题或身体心理健康的现象。

(4)、校车驾驶员酒后驾驶车辆。  

(5)、校车驾驶员出现超速行驶等交通违法行为的。  

4、上学时,家长按照学校排定的接送点和接送时间,提前送学生到接送点候车,学生上接送车后方可离开;放学时,家长按照学校接送车到点时间,提前在接送点等候,学校接送车将学生安全送到家长手中方可离开,如因路况原因迟到的,驾驶人要及时告知家长,让家长放心。

5、家长必须配合学校对子女进行必要的交通安全知识教育,使其熟知交通规则,严格遵守交通秩序。家长要教育学生等车辆停稳后方可上车、下车,上车、下车讲究秩序,不拥挤打闹。不在车内追逐打闹。不要将头手等身体部位伸到车窗外。不向车外乱扔石块、纸屑、果皮等垃圾。

6. 学校校车车主负责学生早晨上车后、傍晚下车前学生人身安全;学生早晨从家出发到上车前这段时间包括在候车点候车时间及傍晚下车后到回家这段时间学生的人身安全由学生家长负责。

7、如因家长未尽到教育和监管责任而发生安全事故,政府和学校可追究家长和相关人员责任。

七、司机遇投诉事项处理

1、家长态度有礼貌,对学生具爱心,若遇无理家长,亦需耐心聆听,并尽量克制自己,避免与家长发生争执,事后可将事件告知主管。

2、司机若遭到家长投诉,必须及时报告学校。

3、应熟悉每位接送学生家长之面孔,如果遇到陌生家长接着学生,要提高警觉,并向学生证实接着者之身份,若在不肯定的情况下,不可以让其接走学生。

八、车主应负责任

1、对学生乘车期间的安全负责。

2、统一格式认真填写学生交接表,月底交学校存档。

3、按规定为校车购买各项保险,为乘车学生投保座位险等。

4、禁止校车超员,保证一人一座;不得搭载本车学生以外的其他人员。

5、校车在车身的指定位置放置公安交警部门统一规定的校车标识及编号,在车厢内显著位置公示监督和投诉举报电话。

6、校车所有车窗玻璃的可见光透射比均应不小于50%,且不应张贴有不透明和带任何镜面反光材料之色纸或隔热纸。

7、校车必须佩带灭火器,随时检查有效期限及完好程度。

8、校车运营做到定线路、定时间、定人员、定时速,禁止车辆违法违规及带病运行。

9、应当加强对驾驶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知识培训,并对驾驶员从事接送学生的活动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10、每次营运前应检查驾驶员、随车人员的身体状况和情绪状态,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

11、中途不得随意更换驾驶员,确需更换的应当向学校申请批准,并到教育部门备案;中途不得随意更换随车人员。

12、(车主)应与校车驾驶员、校车随车人员签订安全责任书,配发相关胸牌。

九、校车通行安全

1.校车行驶线路应当尽量避开急弯、陡坡、临崖、临水的危险路段;确实无法避开的,道路或者交通设施的管理、养护单位应当按照标准对上述危险路段设置安全防护设施、限速标志、警告标牌。

2.校车经过的道路出现不符合安全通行条件的状况或者存在交通安全隐患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改善道路安全通行条件、消除安全隐患。

3.校车运载学生,应当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位置放置校车标牌,开启校车标志灯。校车运载学生,应当按照经审核确定的线路行驶,遇有交通管制、道路施工以及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影响道路通行情形的除外。

4.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校车行驶线路的道路交通秩序管理。遇交通拥堵的,交通警察应当指挥疏导运载学生的校车优先通行。校车运载学生,可以在公共交通专用车道以及其他禁止社会车辆通行但允许公共交通车辆通行的路段行驶。  5.校车上下学生,应当在校车停靠站点停靠;未设校车停靠站点的路段可以在公共交通站台停靠。道路或者交通设施的管理、养护单位应当按照标准设置校车停靠站点预告标识和校车停靠站点标牌,施划校车停靠站点标线。  6.校车在道路上停车上下学生,应当靠道路右侧停靠,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打开停车指示标志。校车在同方向只有一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停靠时,后方车辆应当停车等待,不得超越。校车在同方向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停靠时,校车停靠车道后方和相邻机动车道上的机动车应当停车等待,其他机动车道上的机动车应当减速通过。校车后方停车等待的机动车不得鸣喇叭或者使用灯光催促校车。

7.校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不得以任何理由超员。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不得要求校车驾驶人超员、超速驾驶校车。  8.载有学生的校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80公里,在其他道路上行驶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60公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或者道路上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最高时速低于前款规定的,从其规定。载有学生的校车在急弯、陡坡、窄路、窄桥以及冰雪、泥泞的道路上行驶,或者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20公里。

9.交通警察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校车,可以在消除违法行为的前提下先予放行,待校车完成接送学生任务后再对校车驾驶人进行处罚。   10.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校车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校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定期将校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信息抄送其所属单位和教育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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