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教师工作纪律,维护学校正常的工作秩序,确保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及国家和省、市有关教师管理的规定,制定本校教师工作纪律。
一、教师要有高尚的师德。要尊重、平等对待每位学生,对学生多表扬鼓励,不准讥讽、歧视、辱骂、虐待学生;不准劝迫学生转(退)学和以各种方式侵犯学生的正当权益。要尊重学生家长,不得训斥、指责、讽刺挖苦学生家长。要维护自己的人格,不接受学生家长宴请,不收受学生及家长赠送的礼品;不利用师生关系、家校关系或职务便利向学生、学生家长索取或变相索取钱物及要求家长帮助办理个人私事。
二、教师要尽职尽责地做好各项工作。要树立与新课程标准要求相符的教学理念,根据知识与技能、过程与方法、情感态度与价值观三维目标进行教学设计,深入钻研教材,明确教学要求和重点、难点,认真备课,不准无教案上课;不断地改进教学方法,引入先进的教学手段,努力提高教学质量;要认真批改作业,悉心辅导,耐心解答学生的疑难问题;对于一些学习困难或因病缺课的学生,应及时进行个别辅导。积极参加听、评课活动,听课时不准说话,不得带手机进入教室,不准外出。
三、教师要讲究仪表仪容。着装要朴素、自然、大方,仪表端庄;言行举止要规范、文明、得体。上班时间衣着要整齐,不能穿拖鞋、运动背心上班。不准在工作期间饮酒和酒后从事教育学生的活动;教师不得在教室、办公室、会议室等教学区吸烟。教师骑车进出校门,摩托车、电动车要慢行,自行车要推行,车辆入校后要整齐停放在指定的位置。
四、教师要规范自己的教学行为。要站立讲课,精神饱满,教态自然、亲切、和蔼;要规范使用普通话,语言准确简练;上课过程中不随便出入教室,不做与教学内容无关的事;不准在工作时间内擅离职守或从事与教育教学无关的活动;不准将不健康的情绪带进课堂。教师上课要提前2-3分钟到教室候课,并组织好上课的学生进入教室;不得擅自取消学生的上课权利;教师上课不准拖堂,学校规定放学离校的时间内不应留学生在校(特殊情况经批准除外),留学生时教师要在场。
五、教师要严格请销假制度。因病需要请长假的,必须出具县级及以上医疗部门的证明,并定期与学校进行联系;因事需要请假的,需提前向有关领导请假,并安排好替代人员后方可离开学校。教师要模范遵守学校纪律,不准上班迟到、早退、旷工、误课,不得随意给学生停课、私自找人顶课、调课以及违规补课;不准无故缺课;不准推诿教育教学责任。按时参加升旗、集会、学习、坐班等各种要求参加的活动,不迟到、不早退、不无故缺席,如遇急事先请假。严肃办公纪律。保持办公室整洁、美观;上班时间不许乱窜办公室、不得闲谈、不得大声喧哗或影响他人的工作;不说不利于团结的话,不做不利于团结的事。班主任早晨应提前20分钟到校,中午按学校规定时间到校,并要到教室巡视;科任老师必须在预备钟前到校,要提前到办公室做好课前准备工作。下午放学前,班主任必须到教室巡视一次,看是否有学生还在教室逗留,门窗、电源是否关闭,查后方可离开,并将学生平安的送出校门外。
六、教师要正确使用通讯工具。上课、听课时不将手机带入教室;学校开会、开展教学业务活动时,要关闭手机或调成振动,不得随意外出接打。
七、教师要合理运用现代办公设备。合理利用计算机进行备课、参与网上科研论坛、搜集教学资料、制作教学课件等,严禁浏览不良信息,严禁从事上网聊天、炒股、玩游戏等与教育教学无关的活动。
八、教师要严格遵守有关纪律要求。不准在校外兼课;不准举办各类补习班、从事有偿家教;不准向学生推销、代销教辅资料和其它商品。参加各级考试各类评选活动时,不得弄虚作假,营私舞弊;自觉参加学校规定的集体活动和集中办公。
九、教师要严禁体罚学生或变相体罚学生;严禁工作日饮酒;严禁非工作期间、非工作场所单独接触异性学生;严禁向学生传播不良信息和文化;严禁向学生乱摊派、乱收费;严禁旷工旷课、用虚假理由请假;严禁传播不利于团结稳定的言论;严禁滋事、闹事;严禁不服从学校教育教学的统一管理和调度;严禁顶撞学校领导,无事生非,与学校领导谈话要心平气和;严禁发生有损教师形象的事。
十、教师要恪尽职守,履行监护责任。在校内,每一名教师都有保护学生的生命、财产安全不受侵犯的责任,都有给学生提供平安、健康成长环境的责任;无论校内外,当学生面临困难、危险时,教师应挺身而出,为学生提供及时、必要的帮助。要教育学生注意安全,如果学生在课上出现意外伤害,谁上课谁负责。除正常上课时间外,学生在校期间出现的事故由班主任负责。实验课、体育课、微机课等课堂因违反规定,而造成人身、财产、学校声誉等损失的,按情节赔偿有关损失和作出相应处理
十一、不准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和法律的言行,不准参与“黄、赌、毒”活动、封建迷信及邪教活动。
十二、教师及教学管理人员不准利用虚假理由请假离岗从事与原岗位无关的工作,在教学或管理过程中出现失误或过错,从而影响正常的教学秩序,影响教学环节实施,在社会上产生不良影响的,均以工作事故论处。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