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财务工作,健全完善内部监管,更好地服务工作开展,根据《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71号)的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具体包括预算、收入、支出、结算、采购、资产、财务机构和财务监督八项内容。
第一条 预算管理
按区财政部门规定编制年度预算。
1.支出预算。由各科室自行负责,根据次年工作安排,结合本年度预算执行情况,于每年第四季度前完成下年度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编制工作;本单位基本支出预算由财务部门负责汇总、审核,并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后上报财政局。项目预算一经审定,不得随意变更。
2.收入预算。由财务部门负责,汇总本单位基本支出预算、部门项目支出预算,形成本单位年度收入预算。
3.预算审批。坚持统筹兼顾,以收定支。按进度逐项推进列支项目,不得超支。因特殊情况需调整或追加支出的,需按规定的程序报批。
第二条 收入管理
包括财政拨款收入和其他收入。
4.财政拨款收入。做好资金请示。各部门按照年初预算,根据工作安排做好资金请示,申请财政资金收入。资金请示由财务部门负责与区财政局协调对接。
5.其他收入。包括利息收入、上级补助收入及社会赞助等。利息收入由办公室统一管理使用;上级补助收入、社会赞助等其他收入由各业务科室合理管理使用。
第三条 支出管理
主要指单位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6.资金使用计划。由财务部门负责,科学合理的编制资金使用计划,制定经费支出限额及定额,严格控制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确保日常支出厉行节约,精打细算;项目支出实事求是,急事优先。
7.差旅费报销。由财务部门负责,积极推行“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制度,切实做到以卡管人,卡票相符;因公出差结束后,出差人员需一周内按公务人员出差标准相关规定及时报销清账。报销程序:出差人粘贴单据—部门负责人签字—财务人员审核—分管领导签字—单位负责人签字。不符合报销的单据一律不予报销。上次出差未结清,不得申请下次差旅费。
8.大额开支报批。大额开支需经办公会研究同意后方可办理。属报上级审批的,需正式行文经上级部门批复同意后方可办理。
9.日常经费包干制。实行日常经费包干制度,各科室分管领导及业务科室负责人根据年初预算及争取资金奖励情况合理予以开支,当年超支不补。
第四条 结算管理
主要包括往来资金结算,现金和银行存款结算。
10.基本原则。集体领导,分工负责,单位负责人审批。
11.银行存款和现金管理。由财务部门负责,确保本单位取得的各项货币收入及时入账,并按规定及时转存开户银行账户;对应收账款及时予以追回。
12.往来资金管理。由财务部门负责,将借入借出资金、暂收暂存款项及时核对,及时处理。不得长期挂账。
第五条 采购管理
主要包括货物购置和项目工程政府采购。
13.政府采购。本单位所有货物购置、项目工程均按照规定实施政府采购。政府采购审批表、采购合同、验收报告单及发票复印件等相关资料由财务部门负责提供报批。杜绝任何部门或个人违反政府采购行为的发生。
第六条 资产管理
主要指流动资产、固定资产管理。
14.基本原则。由财务部门牵头,完善资产管理制度,依法管理使用国有资产,维护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15.流动资产管理。银行存款、现金、往来资金由财务部门核实管理;日常办公用品等存货管理由办公室负责,健全保管、领用等各项制度,合理、有序管理使用。
16.固定资产管理。由办公室负责,对固定资产实行分类管理,并建立固定资产卡片,确保一物一卡,明确使用责任人,防止固定资产流失;固定资产调拨、捐赠、报废需经单位负责人同意后,按国家规定程序进行。
第七条 财务机构
按照规定设置财务机构,配备合理财务工作人员,负责对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统一管理和核算。
17.职责分离。明确财务人员的职责分工,确保会计、出纳人员的职责分离、经济业务授权与执行人员的职责分离;财务专用章、名章、票据由财务主管保管,支票由出纳保管,做到章票分离。
18.依法履职。会计、出纳、财产保管人员的各项经济业务必须有合法凭证和完整记录,要对财产和实物的记录实施控制和内部独立检查。
19.账目核对。出纳人员每月对收付凭证进行制单,对现金和银行存款定期与会计对账,月末会计主管对制单进行审核,记账,结账。
20.财务报表。财务主管根据账簿按时间编制各类财务报表(项目经费报表由各部门根据政策规定填制),经分管领导审核、签字确认后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八条 财务监督
单位负责人对财务会计监督工作负领导责任,财务部门对本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财务监督。
21.对年度预算编制和执行的监督。量入为出,量力而行,收支平衡。
22.对单位收支的监督。由财务部门负责,经常性地对单位财务收支、经济责任等进行查漏补缺,促进自我约束和自我完善。
23.对单位资产的监督。由财务部门负责,经常进行督促检查,确保账实相符,账账相符。
24.定期财务公开。由财务部门负责,按规定定期进行财务公开,切实增加资金使用透明度,并接受财政、审计等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九条 本制度由本单位财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