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烟台高新区第二实验小学考试管理制度

日期: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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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中小学生减负措施》、《山东省普通中小学管理基本规范》、《烟台市进一步规范办学行为深入推进素质教育若干规定》》等文件精神,切实减轻师生过重的考试压力和负担,现就进一步规范我校考试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⒈严格控制考试次数。每学期只进行一次考试:期末考试,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和英语。

⒉期末考试由学校组织命题、阅卷,形式另定。试题要严格依据课标、教材要求,有梯度,难易适当,面向全体学生。全面考查学生的知识和智能发展情况。

3.一、二年级每学期学校可组织一次统一考试,其他年级每学期不超过两次统一考试。提倡以“小练笔”当堂完成的形式进行课堂教学的质量反馈。教导处要认真进行学生学业质量分析与反馈,加强对本校教学工作的研究、指导和管理。

⒋期末考试结果不得以分数形式呈现,均要以等级形式呈现,即:优、良、合格、不合格;各类考试的结果均为学生的个人隐私,各科任教师应将学生成绩单独通知学生本人。任何班级或个人都不得以张贴、宣读、传阅、手机短信、网络等任何形式公布学生的考试结果,严禁按考试成绩给学生排队、公布名次,不得以成绩作为学生评价的唯一标准。

⒌期末考试后要进行认真的质量分析,并指导学生自我分析;及时进行讲评,使师生共同认识教学中的成绩和问题,明确今后努力方向。

⒍严肃考风考纪。明确端正考风对于学风、校风建设的重要意义,自觉遵守并教育学生严格遵守考试纪律,杜绝作弊行为,力求考试真实、准确反映教学状况。

⒎除省厅当年批准的各类活动竞赛外,任何班级、个人不得组织或变相组织学生参加任何统一的竞赛考试。

⒏广大教师要切实转变评价观念,以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为原则,进一步规范自己的教学行为,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营造良好环境。

⒐以上条款教导处要加强管理和督查,严格把关,采取有效措施,尤其是专项巡查记录,确保以上要求能够得到认真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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