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制度】烟台高新区崇文小学实践活动安全管理制度

日期: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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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切实加强对学生教育实践活动的安全管理,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防止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指的教育实践活动主要包括以下活动:

1.组织本班或者跨班之间的交流、研讨、联谊等活动;

2.参加大型参观活动;

3.组织学生进行调研、考察、访问等活动;

4.组织学生参加联谊单位举行社会实践活动;

5.组织学生参加外出写生、见习、实习等教学活动;

6.其他集体活动。

二、组织学生教育实践活动,必须履行下列审批手续: 

(一)校内活动的审批

1.组织班级教育实践活动,组织班级必须至少提前1天填写《学生校内教育实践活动审批表》,经级部、教务处审批后,报学校备案(校外活动的由学校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备案)。  

2.组织班级以上的教育实践活动,组织部门必须提前3天填写《学生校内教育实践活动审批表》,经级部、教务处、审批后,报学校备案。

(二)校外活动的审批

1.组织市区范围内的教育实践活动,组织部门必须提前3天填写《学生外出教育实践活动审批表》,经主管部门审批后,由学校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备案后,学校备案。

2.组织离开本市的活动,组织部门必须提前7天填写《学生外出教育实践活动审批表》,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学校备案。

三、组织学生集体活动,必须贯彻“谁组织、谁负责”的原则。主办单位在活动前必须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明确安全责任人,制定和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四、组织学生参加市区范围内的教育实践活动应以安全、就近、徒步为原则,对行走路线要提前熟悉路况,做到心中有数。

五、组织外出教育实践活动必须明确带队领导,配备足够的带队教师,制定应急预案,办理相关保险手续。凡需集体乘车外出的,必须租用或乘坐有客运资格且安全技术状况良好的车辆,且不得超载和超速。

六、不得组织集体性外出旅游活动,不得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性庆典、演出等活动,不得组织学生前往不安全或安全措施不落实的地方。

七、组织学生教育实践活动,必须严格执行信息报送制度,凡在活动中出现意外,在做好应急处理的同时,必须在第一时间汇报学校主管部门领导,发生重大或特殊事故,由学校领导第一时间报上级主管部门,不得迟报、瞒报和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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