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烟台市直管公房管理办法》(下简称《办法》),《办法》明确对直管公房租金标准分为两类,进一步明确直管公房征收补偿内容,增加了对“协议搬迁”如何补偿的规定,旨在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保障直管公房所有权人和承租人的合法权益。《办法》自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3月31日。
原《烟台市直管公房管理办法》于去年底废止,历史上,直管公房住宅主要由职工所在单位福利分配给职工居住,这部分房屋具有保障属性,租金按市政府公布的标准执行。为了保障该部分承租人的权益,《办法》明确规定,单位福利分配、拆私房安置直管公房住宅的,执行成本租金,由直管公房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房屋状况、所处地段、管理成本等因素动态调整,对其他直管公房,作为经营性直管公房,租金标准执行评估价格,按照相关规定委托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伴随着城市发展的客观需求,直管公房一旦需要征迁,如何补偿被征收人?《办法》明确,直管公房住宅建筑面积低于我市最低面积补偿标准的,进行补偿时,建筑面积应当按最低面积补偿标准计算。也就是说,如果被征收人只有一套住宅、且建筑面积小于我市最低面积补偿标准45平方米的,补偿时按照45平方米补偿。这一规定不但将有效衔接既有政策,也有利于解决部分住户实际住房困难。
在市民关注的“协议搬迁”如何补偿方面,目前,烟台除了采取房屋征收的方式外,还有协议搬迁等模式,《办法》提出,直管公房需要征收时,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期间,及时向直管公房管理机构征求直管公房征收补偿意见。直管公房征收补偿意见经直管公房行政主管部门、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征收范围内已出租的直管公房,自征收通告发布之日起,原租赁协议自动解除。征收期间直管公房租金损失,由征收部门给予直管公房管理机构补偿。
在直管公房安全管理方面,《办法》也补充了相关规定。直管公房管理机构是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房屋已租赁的,承租人按照租赁协议约定承担房屋使用安全责任。直管公房经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的,直管公房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的意见及时采取治理措施,解危技术方案和解危资金报同级财政等部门审批。
YMG全媒体记者 杨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