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处理程序 | 1. 医疗纠纷或投诉发生后,所在科室负责人应立即向院委会报告,隐匿不报者,将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后果。 2. 因医疗问题所致的纠纷,所在科室应先进行调查,迅速采取积极有效的处理措施,控制事态,争取科内解决,防止矛盾激化,并接待纠纷患者及家属,认真听取患者的意见,针对患者的意见解释有关问题,如果患者能够接受,纠纷投诉到此终止。 3. 院委会接到科室报告或家属投诉后,应及时做好登记,并向当事科室了解情况,与科室主任共同协商解决办法,如果患者能够接受纠纷投诉到此终止。如果患者不能接受,请患者就问题的认识和要求提供书面材料,院委会调查落实后提出解决方案,并向院长汇报,与患者协商处理意见,如患者接受,处理到此终止。 4. 院委会无法解决的医疗纠纷,建议患者或家属按法定程序进行医疗鉴定。患方不鉴定、不起诉、也不听解释,采取违法行为对我院正常医疗秩序构成影响的,依照卫生部、公安部《关于维护医疗机构秩序的通告》,上报市卫生、公安、司法等部门进行处理。 |
投诉处理地点 | 医疗纠纷管理办公室(观水医院三楼) |
投诉处理接待时间 | 每周星期一到星期五上班时间 |
投诉处理联系方式 | 0535--456203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