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物资采购管理工作,规范物资采购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牟平区区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结合我中心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物资采购,是指单位用财政性及自有资金,通过购买、租赁等方式,获取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 物资采购应当公开、公平、公正,遵循竞争、择优、效益的原则。
第二章 物资采购的组织
第四条 成立物资采购工作小组,由院长任组长,分管副院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办公室、财务科和各业务科室主要负责人组成。单位要相应成立物资采购工作小组,负责本单位的物资采购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物资采购工作小组负责本单位采购计划的审定,组织实施采购事项。
第三章 物资采购程序
第六条 物资使用部门应在每年的9月份前,向本单位物资管理部门(如办公室、财务科等),提出次年的物资采购计划,由单位物资管理部门汇总初审后,报物资采购工作小组审定。
物资采购计划应当包括采购项目的性质、用途、数量、技术规格等内容。
第七条 物资采购计划经物资采购工作小组审定后,由财务科列入下一年度的财政预算计划。
第八条 物资采购工作小组依据预算批复,负责组织实施物资采购,物资使用部门参与采购本部门采购项目的全过程。
第九条 财务科负责物资采购合同的签订,由物资采购工作小组组长签字确认后交财务科办理付款事项。
第十条 物资由财务科及使用部门派员共同验收。验收合格后由财务科登记入库管理并登记入帐。
第四章 采购限额标准
第十一条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
预算金额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货物或服务项目,预算金额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工程项目,实行政府集中采购。预算金额10万元以下的货物或服务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以下的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服务项目,除定点采购项目外,可以由部门自行组织采购或委托代理机构组织采购。
第十二条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预算金额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货物或服务项目,预算金额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工程项目,实行政府集中采购。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由部门自行组织采购或委托代理机构组织采购。
以上限额包括单项或年度批量,同一项目不得拆分采购。
第五章 物资采购监督
第十三条 物资采购必须严格执行采购工作程序,做到“集体领导、公平竞争、择优选购”。
第十四条 对物资采购过程中出现的幕后交易、暗箱操作、虚假招标、投标人相互串通的欺诈行为和行贿受贿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党纪政纪的具体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二)与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的;
(三)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第六章 物资的日常管理
第十六条各科室要认真做好物资的日常管理工作,根据本单位的实际需要设置专职或兼职物资管理员,明确领导职责和岗位责任,建立健全物资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的报废、转让、调拨、出租、出借必须报局财务科审核,经领导批准后报相关部门审批。
第十八条 财务部门负责物资的统一核算工作,根据固定资产增加、报废、转移、调拨等资料,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使用会计科目,编制记帐凭证,并及时登记明细帐,定期填报规定的有关报表。
第十九条 物资管理员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物资的领用和发放;
(二)负责物资的登记、记帐,做到帐物相符、帐帐相符;
(三)负责物资的检查和管理,防止资产流失,保证物资安全、完整和效益;
(四)负责办理物资的报废、转让、调拨等有关手续;
(五)对物资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配合财务部门的清产核资工作。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