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州市热力有限责任公司维修服务价格标准及收费依据

日期:2024-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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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供热企业成本变化等情况,为落实好惠民政策,经市政府同意,确定适当调整供热价格,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居民供热价格按建筑面积由现行的23.80元/ m ²调整为23.00元/ m ²;非居民供热价格按建筑面积由现行的36.00元/ m ²调整为35.20元/ m ²。

二、城区范围内区域锅炉供热与集中供热均执行上述供热价格。

三、相关配套措施

1、养老机构等社会福利场所的生活服务设施,城乡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工作场所及非经萱八益服务设施,应按山东省物价局、民政厅鲁价格一发(2013)70号、鲁价格一及(2013)144号文件规定,向有关单位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符合条件的,执行居民供热价格。

2、城市低保户凭低保证仍执行按建筑面积21.50元/ m² 供热价格,差价部分由供热企业负担。

四、本通知自2016-2017年度供热期执行,有效期至2018-2019年度供热期结束。莱价[2008]16号、莱价发[2013]19号文件同时废止。

五、无其他收费服务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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