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校学生实习实训工作,维护学生、 学校和实习实训单位的合法权益,提高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 增强学生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更好服务产业转型 升级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教育部《职业学校学生实习实训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 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学生实习实训,是指学校按照专业培养 目标要求和人才培养方案安排,经学校安排或批准自行到企(事) 业等单位(以下简称实习实训单位)进行专业技能培养的实践性 教育教学活动,包括认识实习实训、跟岗实习实训和顶岗实习实 训等形式。 认识实习实训是指学生由学校组织到实习实训单位参观、观 摩和体验,形成对实习实训单位和相关岗位的初步认识的活动。 跟岗实习实训是指不具有独立操作能力、不能完全适应实习 实训岗位要求的学生,由学校组织到实习实训单位的相应岗位, 在专业人员指导下部分参与实际辅助工作的活动。顶岗实习实训是指初步具备实践岗位独立工作能力的学生, 到相应实习实训岗位,相对独立参与实际工作的活动。
第三条 学生实习实训是实现职业教育培养目标,增强学生 综合能力的基本环节,是教育教学的核心部分,学校须科学组织、 依法实施,遵循学生成长规律和职业能力形成规律,保护学生合 法权益;应当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强化校企协同育人,将职 业精神养成教育贯穿学生实习实训全过程,促进职业技能与职业 精神高度融合,服务学生全面发展,提高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 和就业创业能力。
第二章 实习实训组织
第四条 学校招生就业指导处负责学校实习实训的监督管 理。每次组织学生实习实训前将学生跟岗实习实训、顶岗实习实 训情况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 学校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相关管理规定。
第六条 学校选择合法经营、管理规范、实习实训设备完备、 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的实习实训单位安排学生实习实训。 在确定实习实训单位前,招生就业指导处应进行实地考察评估并 形成书面报告,考察内容应包括:单位资质、诚信状况、管理水 平、实习实训岗位性质和内容、工作时间、工作环境、生活环境 以及健康保障、安全防护等方面。
第七条 学校要会同实习实训单位共同组织实施学生实习实训。 实习实训开始前,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与实习实训单位 共同制订实习实训计划,明确实习实训目标、实习实训任务、必 要的实习实训准备、考核标准等;并开展培训,使学生了解各实 习实训阶段的学习目标、任务和考核标准。 学校和实习实训单位须分别选派经验丰富、业务素质好、责 任心强、安全防范意识高的实习实训指导教师和专门人员全程指 导、共同管理学生实习实训。 实习实训岗位应符合专业培养目标要求,与学生所学专业对 口或相近。
第八条 经学生本人和家长申请,报学校批准后,可以自行 选择顶岗实习实训单位。对自行选择顶岗实习实训单位的学生, 实习实训单位应安排专门人员指导学生实习实训,学校要安排实 习实训指导教师跟踪了解实习实训情况。 认识实习实训、跟岗实习实训由学校统一安排,学生不得自 行选择。
第九条 实习实训单位须合理确定顶岗实习实训学生占在岗 人数的比例,顶岗实习实训学生的人数不超过实习实训单位在岗 职工总数的 10%,在具体岗位顶岗实习实训的学生人数不高于同 类岗位在岗职工总人数的 20%。
第十条 学生在实习实训单位的实习实训时间根据专业人才 培养方案确定,顶岗实习实训一般为 6 个月。认识实习实训和跟 - 4 - 岗实习实训由学校和实习实训单位协商确定。
第三章 实习实训管理
第十一条 学校须会同实习实训单位制定学生实习实训工作 具体管理办法和安全管理规定、实习实训学生安全及突发事件应 急预案等制度性文件。 学校须对实习实训工作和学生实习实训过程进行监管,与实 习实训单位共同加强实习实训过程管理。
第十二条 学生参加跟岗实习实训、顶岗实习实训前,学校、 实习实训单位、学生三方应签订实习实训协议。协议文本由当事 方各执一份。未按规定签订实习实训协议的,不得安排学生实习 实训。
第十三条 实习实训协议应明确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协议约定的内容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实习实训协议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各方基本信息;
(二)实习实训的时间、地点、内容、要求与条件保障;
(三)实习实训期间的食宿和休假安排;
(四)实习实训期间劳动保护和劳动安全、卫生、职业病危害 防护条件;
(五)责任保险与伤亡事故处理办法,对不属于保险赔付范围 或者超出保险赔付额度部分的约定责任;
(六)实习实训考核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未满 18 周岁的学生参加跟岗实习实训、顶岗实习 实训,须由学生监护人签定的知情同意书。 学生自行选择实习实训单位的顶岗实习实训,学生应在实习 实训前将实习实训协议及监护人签字的知情同意书提交学校。
第十五条 要依法保障实习实训学生的基本权利,并不得有 下列情形:
(一) 安排、接收一年级在校学生顶岗实习实训;
(二) 安排未满 16 周岁的学生跟岗实习实训、顶岗实习实 训;
(三) 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中禁 忌从事的劳动;
(四) 安排实习实训的女学生从事《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禁忌从事的劳动;
(五) 安排学生到酒吧、夜总会、歌厅、洗浴中心等营业性 娱乐场所实习实训;
(六) 通过中介机构或有偿代理组织、安排和管理学生实习 实训工作。
第十六条 学生跟岗和顶岗实习实训期间,实习实训单位应 遵守国家关于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规定,并不得有以下情形:
(一) 安排学生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有毒、易燃易爆, 以及其他具有较高安全风险的实习实训;
(二) 安排学生在法定节假日实习实训;
(三) 安排学生加班和夜班。
第十七条 实习实训单位应参考本单位相同岗位的报酬标准 和顶岗实习实训学生的工作量、工作强度、工作时间等因素,合 理确定顶岗实习实训报酬,原则上不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试用期 工资标准的 80%,并按照实习实训协议约定,以货币形式及时、 足额支付给学生。
第十八条 实习实训单位因接收学生实习实训所实际发生的 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按现行税收法律规定,可以在 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十九条 不得向学生收取实习实训押金、顶岗实习实训报 酬提成、管理费或者其他形式的实习实训费用,不得扣押学生的 居民身份证,不得要求学生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收取学生财 物。
第二十条 实习实训学生应遵守学校的实习实训要求和实习 实训单位的规章制度、实习实训纪律及实习实训协议,爱护实习 实训单位设施设备,完成规定的实习实训任务,撰写实习实训日 志,并在实习实训结束时提交实习实训报告。
第二十一条 学校要和实习实训单位相配合,建立学生实习 实训信息通报制度,在学生实习实训全过程中,加强安全生产、 职业道德、职业精神等方面的教育。
第二十二条 实习实训指导教师和实习实训单位指定的专人 负责学生实习实训期间的业务指导和日常巡视工作,定期检查并 向学校和实习实训单位报告学生实习实训情况,及时处理实习实 训中出现的有关问题,并做好记录。
第二十三条 学校组织学生到外地实习实训,实习实训单位 须为实习实训学生提供统一住宿。要建立实习实训学生住宿制度 和请销假制度。学生申请在统一安排的宿舍以外住宿的,须由学 生监护人签字同意,报学校备案后方可办理。
第二十四条 安排学生赴国(境)外实习实训的,要根据需要 通过国家驻外有关机构了解实习实训环境、实习实训单位和实习 实训内容等情况,必要时可派人实地考察。要选派指导教师全程 参与,做好实习实训期间的管理和相关服务工作。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相关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 处分。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事故的,应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人追 究责任。 对违反本规定中相关条款和违反实习实训协议的实习实训 单位,校可根据情况调整实习实训安排,并根据实习实训协议要 求实习实训单位承担相关责任。
第四章 实习实训考核
第二十六条 学校要建立实习实训考核评价制度,学生跟岗实习实训和顶岗实习实训,要会同实习实训单位根据学生实习实 训岗位职责要求制订具体考核方式和标准,实施考核工作。
第二十七条 跟岗实习实训和顶岗实习实训的考核结果记入 实习实训学生学业成绩,考核结果分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 四个等次,考核合格以上等次的学生获得学分,并纳入学籍档案。 实习实训考核不合格者,不予毕业。
第二十八条 学校要当会同实习实训单位对违反规章制度、 实习实训纪律以及实习实训协议的学生,进行批评教育。学生违 规情节严重的,经双方研究后,由学校给予纪律处分;给实习实 训单位造成财产损失的,应依法予以赔偿。实习实训学生要严格 遵守学校《实习实训管理制度》、《学籍管理规定》和实习实训单 位的规章制度,服从管理;对违反纪律的实习实训生给予纪律处 分。纪律处分包括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1、违反实习实训纪律的学生,经指导教师、学校和实习实 训单位的批评教育仍不改正,情节严重的,可给予警告、记过处 分。
2、未经学校和实习实训单位批准,无故中断实习实训,或 在实习实训过程中违反纪律被实习实训单位辞退,可给予留校察 看处分。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直接开除学籍:
1、对违纪情节严重,且经教育拒不悔改,给予开除学籍处 分。
2、实习实训期间旷工累计达 10 天以上。
3、擅自离开岗位连续两周以上且未到校办理实习实训岗位 变更登记。
第二十九条 学校要组织做好学生实习实训情况的立卷归档 工作。
实习实训材料包括:
(1)实习实训协议;
(2)实习实训计 划;
(3)学生实习实训报告;
(4)学生实习实训考核结果;
(5)实习 实训日志;
(6)实习实训检查记录等;
(7)实习实训总结。
第五章 安全职责
第三十条 学校和实习实训单位要确立安全第一的原则,严 格执行国家及地方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有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 实习实训单位应当健全本单位生产安全责任 制,执行相关安全生产标准,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安全保障器材和劳 动防护用品,加强对实习实训学生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管理, 保障学生实习实训期间的人身安全和健康。
第三十二条 实习实训单位应当会同学校对实习实训学生进 行安全防护知识、岗位操作规程教育和培训并进行考核。未经教 育培训和未通过考核的学生不得参加实习实训。
第三十三条 建立学生实习实训强制保险制度。学校和实习 实训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实习实训学生投保实习实训责任 保险。责任保险范围应覆盖实习实训活动的全过程,包括学生实习实训期间遭受意外事故及由于被保险人疏忽或过失导致的学 生人身伤亡,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以及相关法律费用等。 学生实习实训责任保险的经费从免学费补助资金中列支,不 得向学生另行收取或从学生实习实训报酬中抵扣。
第三十四条 学生在实习实训期间受到人身伤害,属于实习 实训责任保险赔付范围的,由承保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赔付标准 进行赔付。不属于保险赔付范围或者超出保险赔付额度的部分, 由实习实训单位、学校及学生按照实习实训协议约定承担责任。 学校和实习实训单位应当妥善做好救治和善后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龙口市高级技工学校
2024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