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供热用户:
您好,近期接到部分用户电话,反映室内暖气设施缺水或积气严重,我公司稽查、维修、技术人员现场排查,发现部分用户为了自己的私利,在暖气管道上加装泄水装置,为暂时提升自己家供热效果大量放水,造成小区大部分用户室内积气严重,无法正常用热。
私自安装泄水装置影响:
影响整个供热系统压力,会造成系统压力降低,供热系统积气,影响其他用户正常用热,严重的会影响到供热安全。
放水不能改善采暖效果,反而会造成整个小区供水温度降低,因为放水造成热水流失量过大,压力降低,会破坏整个供暖循环系统,形成“倒空”或“气阻”。为了保证正常循环,供暖站只能向管网内加凉水,保证循环系统的正常运行,在热水内加入凉水,系统内的水温会相应降低,而凉水加热升温又会影响整个热循环的效率,影响整个小区的供热效果,尤其是对高区顶层用户影响更为严重。这样的恶性循环,对正常用暖户百害无一利,暖气放水越放越凉!
《山东省供热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
第三十一条 用户应当妥善使用和维护自有供热设施,不得有下列妨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一)擅自在室内供热设施上安装放水阀、排气阀或者换热装置;
(二)擅自改动供热管道、安装管道泵、增设散热器或者改变用热性质和方式;
(三)擅自排放供热系统的热水;
(四)其他妨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为保证用户正常用热,若发现有安装泄水装置或其它违章设施用户,影响其他用户正常用热,为维护自身权益,请拨打客服电话;同时我公司已安排稽查、维修人员进行不间断排查,一旦发现违规用热,将报主管部门进行严重处罚,确保供热系统正常运行。
在此提醒,违规用热后果严重,根据《山东省供热管理条例》第五十一、五十二条规定,对妨碍供热设施安全有以下处罚: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用户有妨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行为的,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用户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用户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害供热设施安全的,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