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口市妇幼保健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信息监测报告的制度与流程

日期:2024-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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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制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制定目的:为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工作,提供及时、科学的防治决策信息,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

第二章 细    则

第三条  我院为传染病责任报告单位,本院医务人员均为责任报告人。

第四条  医务人员首次诊断传染病病人后,应立即填写传染病报告卡,同时做好相应登记工作并上报医务科,由医务科进行网络报告。传染病报告卡在本院保留3年。

第五条  发现甲类传染病和乙类传染病中的肺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人或疑似病人时,或发现其他传染病和不明原因疾病暴发时,应立即报告医务科并填写传染病报告卡,医务科通知分管院长、卫健局、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于2小时内将传染病报告卡通过网络报告。

第六条  发现其他乙、丙类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和规定报告的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应尽快填写传染病报告卡,6小时内上报医务科,医务科应于 24 小时内进行网络报告。

第七条  发现某种传染病就诊数量突然增多;有可能发生爆发、流行;就诊史上曾出现过本地罕见的传染病时,以及遇急性传染病病例死亡时;短期内就诊多例同一病症的不明原因的疾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应立即报告医务科和分管院长,医务科应在2小时内向市卫健局、疾控中心报告,并立即采取相应卫生处理措施。

第八条  各科室工作人员要规范做好门诊日志、住院登记、检验阳性结果登记反馈以及各种传染病登记工作,并完整保存相应资料3年。

第九条  任何人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不得隐瞒、谎报或授意他人隐瞒、谎报。

第十条  科室负责人为本科室疫情报告第一责任人,负责管理监督本科室医师做好日常登记报告卡工作,领导本科室工作人员进行疫情报告管理并做好基础资料保存工作,定期自查。

第十一条  医务科对全院疫情报告工作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指导,做好全院疫情登记统计汇总上报工作,定期进行全院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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