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福山区门楼街道斗余卫生院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管理制度

日期:2024-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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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组织管理    

     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按照专业分工,承担责任范围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与管理工作,具体职责为:   

1、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设置专门传染病疫情管理专职人员负责对辖区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进行监测、信息报告与管理;负责收集、核实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疫情信息和其他信息资料;设置专门的举报、咨询热线电话,接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疫情的报告、咨询和监督。

2、建立流行病学调查队伍,负责配合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和处理,搜集密切接触者、追踪传染源,必要时进行隔离观察;进行疫点消毒及其技术指导。  

3、负责传染病监测信息网络维护和管理,疫情资料的报告、分析、利用与反馈;开展技术指导。  

4、负责人员培训与指导,对疫情报告管理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对卫生室乡医进行业务培训。  

二、传染病疫情报告信息审核   

1、传染病疫情管理专职人员每日要分别登录系统进行审核确认与登记工作。  

2、传染病疫情管理专职人员每天要进行疫情信息网络监控;一旦发现传染病病例异常增加、罕见传染病病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相关公共卫生信息,及时向院委会、市卫计局、市疾控中心及镇党委政府报告,并为临床科室及时提供传染病疫情信息。  

3、传染病疫情管理专职人员必须24小时保持疫情电话通讯畅通,休班期间将疫情报告电话转接办公室电话上,同时保证24小时信号通畅。

三、传染病疫情报告的通报   

      传染病疫情的通报与公布,按原卫生部《法定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发布方案(试行)》执行。  

1、定期向上级卫计行政单位、政府和有关领导报告辖区法定传染病疫情信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相关信息。任何科室和个人对传染病疫情,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2、发现甲类传染病、按甲类管理乙类传染病以及不明原因疾病爆发等未治愈的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离开报告所在地时,应立即报告院委会、市卫计局,同时报告市疾控中心;经市卫计局批准后,将该病人的相关信息以最快的通讯方式向其到达地的疾控中心进行通报。  

3、当辖区内发现动物间和人间发生的人畜共患传染病(鼠疫、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狂犬病、炭疽、布鲁氏菌病、钩端螺旋体病、黑热病、包虫病等)暴发、流行时,及时向辖区畜牧站通报(专报),并在疾病流行期间互相通报各有关疫情信息。  

4、传染病疫情管理专职人员根据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求每月对《疾病监测信息报告系统》的疫情数据进行统计分析,主要内容有法定传染病监测分析、各类传染病分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分析、报告及时性评价和重点提示五大部分。  

四、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程序、时限及内容   

1、报告程序:临床医生诊疗过程中发现甲类及甲类管理的乙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其它乙类及丙类传染病疫情暴发、流行时,及时填写报告卡同时电话通知传染病疫情管理专职人员,传染病疫情管理专职人员接到电话或报告卡及时对疫情报告进行核实、分析,并进行网络直报;对暴发疫情填写《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电话记录表》,并立即报院委会、市卫计局、市疾控中心。  

2、报告内容:主要报告内容有疫情发生基本情况(发生地点、波及范围、波及人数、可能传播途径等),疫情发生简要经过和对疫情处理措施等。

3、报告时限:从接到疫情,报告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整个过程在1小时内完成。当辖区内发现甲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及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于2小时内向市卫计局、政府及疾控中心进行报告。    

(1)对甲类传染病和按甲类管理的乙类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和病原携带者,原卫生部规定按甲类传染病管理的其他乙类传染病如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以及原卫生部规定的不明原因肺炎病人,应在2小时内完成网络直报。   

(2)对其他乙类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伤寒副伤寒、痢疾、梅毒、淋病、白喉、疟疾的病原携带者,原卫生部列入乙类传染病管理的其他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省级人民政府决定列入乙类传染病管理的其他地方性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应在24小时内,通过网络进行信息的录入报告。   

(3)对丙类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应在24小时内,搜集整理通过网络进行信息的录入报告。   

五、调查   

      卫生院由疫情网或电话接到甲类传染病、传染病非典型肺炎和乙类传染病中艾滋病、肺炭疽、脊髓灰质炎的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及其密切接触者等的疫情报告后,应立即派专业人员赶赴现场进行调查。接到乙类、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疫情报告后,应在12小时内派专业人员赶赴现场进行调查。  

六、质量控制

      传染病疫情管理专职人员负责辖区内的疫情报告管理工作,要提出工作要求,部署工作任务,承担疫情资料收集、上报和反馈工作。每月对院内传染病信息上报进行督查,填写督查反馈单,当事人签字整改。同时,对辖区内卫生室的疫情报告工作进行培训、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

七、保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相关规定,疫情资料对外公布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有关规定执行,任何人不得随意对外泄露疫情资料,如有违反者将依法追究责任。

       有关科室和个人应严格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信息系统用户与权限分配管理规程》(试行)有关规定,疫情信息查询帐号及密码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并将负责人名单报市疾控中心备案。如发现帐户和密码信息泄露,请立即报告市疾控中心,以便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否则,后果自负。     

八、奖惩措施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其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1、瞒报、缓报、谎报发现的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  

2、未按规定建立专门的流行病学流行队伍,进行传染病疫情的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3、在接到传染病疫情报告后,未按规定派人进行现场调查的;未按规定上报疫情或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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