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东部热电有限公司员工守则

日期:2024-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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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员工日常行为,加强员工队伍建设,保护职工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生产、工作秩序,树立公司良好形象,确保企业健康、稳定、快速发展,特制定本守则。本守则系公司的规章制度的组成部分。

第二条  本守则适用于各子公司、各车间、部室所有干部员工。

第二章  相关规定

第三条  公司员工必须每天按时到岗,不迟到、不早退,严格遵守上下班时间,无故迟到、早退一次扣发工资扣发工资50元,当月迟到、早退累计次数达3次,或累计时间超过1小时,按旷工1日处理,扣发当日全额工资。

第四条 员工因公外出、漏打、错打等特殊原因未能打卡考勤的,必须经部门负责人审核认可,分管经理签批,否则按旷工处理。

第五条  员工有事、有病必须向部门负责人或分管领导请假,不得无故旷工;请假均应事先填写《请假单》,并附上相关证明(病假应有医生证明),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应提前电话或委托他人请假,上班后及时补办请假手续;未履行请假、续假、补假手续而擅自不到岗者,均以旷工论处。

第六条 员工因故辞职,应提前一个月向部门负责人提交《辞职申请书》,试用期内应提前一周书面通知,员工辞职经部门负责人、分管经理批准,辞职获准后,凭办公室签发的《离职通知书》办理移交手续。

第七条  每日上班后,各部门员工必须清扫本部门分管区域的卫生,保持工作场所环境卫生整洁,物品摆放整齐划一,禁止乱扔杂物,违者每发现一次扣发工资100元。

第八条  每日下班前,各部门员工必须关闭相应的电源开关和火种,检查门窗等防盗设施,做到安全撤离,否则因个人疏忽造成的经济损失按第十条执行。

第九条  员工上下班必须统一着装(公司配发的工作服、胸牌)排队打卡出入厂区,禁止穿拖鞋、裙子、凉拖以及有可能产生安全隐患的服饰、鞋帽等,违者扣发工资100元。

第十条  凡是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情节严重的,并给予行政处分或报请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一)因个人原因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经济赔偿按两个档次执行: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以下(含1万元)按损失额的30%赔偿;1万元以上按20%赔偿;同时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责任人直接解除劳动合同并由责任人赔偿相应经济损失。

(二)多部门多人造成经济损失,各部门合计承担比例按两个档次执行: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内(含10万元),按损失额的40%赔偿;10万元以上的按损失额的50%赔偿,部门之间责任划分按责任大小由公司组织会议核定,并分摊赔偿款至相关责任人。

第十一条  杜绝浪费现象,节约水电资源。不关闭阀门造成常流水的,责任人每次扣发工资100元。节约用电,人走灯灭,公司范围内每出现一次常明灯,责任人扣发工资100元。

第十二条  凡公司、部室、车间工段召开的各种会议及各项集体活动,迟到者或中途无故退席者,及无故缺席者每次扣发工资100元,无故不参加二次以上者(出差、请假且有请假条者除外)扣发工资500元,不遵守会场纪律者扣发工资100元。

第十三条  各单位须加强对职工的思想教育,凡本单位员工受通报批评(含)以上处分,部门负责人每次扣发工资200元,分管班组长每次扣发工资100元。

第十四条  尽职尽责做好本职工作,本职工作该干好的而未干好的或公司及领导布置安排工作未按期完成的,部门负责人每项扣发工资300元,班长每项扣发工资200元,其他当事人扣发工资100元。

第十五条 维护公司的信誉,不得做有损公司信誉及形象的行为,违者视情节轻重扣发工资100元至500元,并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六条  员工工作期间严禁利用手机、计算机干与工作无关的事情,违者一次扣发工资100元,班组长考核扣发工资200元,部门负责人考核扣发工资300元。

第十七条  员工严禁酒后上岗,发现一次扣发工资500元。

第十八条 除在指定场所,生产厂区内严禁吸烟,发现每次扣发工资100元。

第十九条  严禁在公司及宿舍聚众赌博或变相赌博,发现每人次扣发工资500元;公司内严禁使用电炉子,违者没收电炉子并每次扣发工资500元。

第二十条  自觉遵守公司制度,同事之间讲团结互助,严禁打架斗殴,一经发现对当事人扣发工资500元,情节严重的视情况最高可予辞退处分,构成刑事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员工工作期间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对三违现象有权制止并向公司反映,经公司调查属实对违者扣发工资500元,同时给予举报者奖励500元(多人均分)。

第二十二条  对搬弄是非、挑拨离间、诽谤侮辱他人者,除做书面检查外,并扣发工资500元,屡教不改者依法解除劳动关系。

第二十三条  对检查过程不予配合或威胁、报复检举人、证人的扣发工资200元,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集体宿舍严禁非本宿舍人员过夜,违者每次扣发工资50元。

第二十五条  员工工作期间,必须按要求佩戴劳动防护用品,违者不准上岗,经教育不听者解除劳动关系。

第二十六条  工作时间禁止擅离岗位。离岗半小时以内为旷工半天,离岗超过半小时视旷工一天。 员工上班时间禁止窜岗、睡岗、看与工作无关的书籍,违者每次扣发工资100元;严禁动用公司设备、工具干私活,违者每次扣发工资200元。动用公司材料干私活,按盗窃公司财物论处。

第二十七条  在工作中不服从分配,不听从指挥,拒绝接受任务的扣发工资500元,情节严重者调离工作岗位或直接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八条  员工在公司组织的培训期间必须严守培训纪律,以下情况违纪者给予通报批评。

(一)参加培训的人员必须提前5分钟到达指定地点,迟到、早退者均按考勤制度规定扣发工资。迟到超过1小时者,不允许进入教室并视为旷工。

(二)参加培训的员工必须本人在培训签到表上签字以示出勤,上课学员严禁代签,一经发现代签学员和被代签学员双方均按旷工论处。

(三)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培训,否则按违纪论处。

(四)员工因事不能参加培训的需提前一天填写请假申请单,并由分管经理签字交办公室备案,如无请假单的以旷工论处。

(五)参加培训的人员在培训期间必须将手机关闭,如在培训期间个人通讯设备发出声音,将被视为扰乱课堂纪律,以违纪论处。

(六) 参加培训的人员在培训期间必须保持绝对安静,如未提出请求就私下议论甚至大声喧哗,将被视为扰乱课堂纪律,以违纪论处。

(七) 如主讲人要求讨论或参加培训的人员想要提问,可以举手示意,经过允许后有秩序地发言,突然打断主讲人的讲话或行为怪异,将被视为扰乱课堂秩序,以违纪论处。

(八)参加培训的人员原则上禁止中途退场,确因特殊情况,在退场时必须保持安静并在签到记录上进行登记,否则以违纪论处。

第二十九条  工作中严禁弄虚作假,欺上瞒下。否则,主要责任人扣发工资500元。其他当事人扣发工资200元,获利者扣回全部获利,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由当事人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情节严重的,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对员工违规违纪行为,不予以制止、纠查、知情不报者,经查属实,每次扣发工资100元。

第三十一条  员工应敬业乐业,勤奋工作,服从公司合法合理的正常调动和工作安排。

第三十二条  对出现以下情况的员工,视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有权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年内受到两次通报以上处分者。

连续旷工达三天或一年累计旷工达五天。

不能胜任本职工作或正常岗位调动,不服从公司调动安排,不到新岗位报到者。

工作疏忽、贻误要务,致使公司蒙受经济损失者(累计5000元以上)。

生产中玩忽职守,违反操作规程,违章作业,损坏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能源,两次以上者。

工作态度消极,造成停工停产者。

有影响生产经营、损坏公司声誉造成恶劣影响者。生产工作中无理取闹,打架斗殴,影响生产工作秩序者。

犯有贪污、赌博、酗酒闹事,营私舞弊等行为,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尚不够刑事处分者。

受到公安机关治安、刑事处罚的。

本人或教唆他人聚众罢工、怠工、造谣生事,破坏正常工作与生产秩序者,或发表煽动性演说或聚众要挟,妨害工作和社会秩序者。

泄露公司机密及核心技术者;仿效领导签字、盗用印信、伪造票据或涂改公司文件者,除解除劳动合同外,公司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营私舞弊、挪用公款、收受贿赂者,或者教唆他人利用职权图谋私利的其他行为者。

因破坏、窃取、毁弃、隐匿公司设施、资材制品及文书等行为,除解除劳动合同外,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在合同服务期间,在外兼职影响在本公司的本职工作者。

在与客户共事中,服务态度恶劣,造成恶劣影响或被客户以此为由终止与公司合作。

因本人的主要责任带来安全隐患发生事故造成公司损失者或造成他人重伤或死亡事故者,赔偿所有经济损失。

饮用含酒精的饮品上岗两次者。

违反食品安全卫生规定,致使员工集体中毒者,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损坏公司设备或因违反操作规程(或工作程序)而造成公司损失,在一年内出现两次安全违章行为者。

吸食毒品或其他代用品者。

参加非法组织者。

携带危险品(包括但不限于剧毒品、爆炸品、易燃品、腐蚀品等)或武器(包括但不限于枪械、刀具、棍、棒等)进入公司或有危害人身或财产安全的企图或行为,或是知情不报,给公司和他人造成损害或带来危险隐患者。确因工作需要带入、使用前述物品的应当提前向管理部门申请。

员工在试用期内发现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1)体检不合格者;

2)隐瞒以前的疾病史;

3)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存在劳动或雇佣关系者;

4)提供虚假证件、证书者;

5)不服从公司岗位安排或经调岗仍不能接受者;

6)参加公司、车间或班组组织的各类考试,考试成绩不合格者;

7)因违法违纪受过处理者。

不能履行本职工作,玩忽职守者。

1)伪造票据、做假账、付款审批不按流程、现金管理不规范、造成公司账目混乱者。

2)索要贿赂、回扣,弄虚作假、谎报价格、泄露公司机密。

3)制作虚假考勤,工资计算、统计数据不真实、所在单位账目混乱两次者。

4)私自涂改或丢失公司文件、管理档案两次者。

5)监守自盗,不能履行工作职责,发生事故隐瞒事实不报者。

第三十三条  工作期间的安全纪律按有关安全制度执行。

第三十四条  被辞退的员工无理取闹、纠缠领导、影响生产工作秩序的送交公安部门处理。

第三十五条  员工离职前,须将经手的业务、账目、物资、资金等情况在核实无误移交给公司指定人员,部门负责人、分管经理、财务部负责人签字后方可办理离职手续,因个人原因未办理交接手续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由员工个人承担。

第三十六条  除上述规定外,凡有碍于生产、影响工作,破坏纪律的行为,由所在单位和相关部门临时组织调查,并向公司汇报研究处理。

第三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经公司第届职代会讨论、审议、表决通过后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之前制定的《员工纪律守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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