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我校教师队伍建设,健全教职工请假制度,规范教职工请病假行为,落实教职工在请假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提高学校管理水平,根据蓬莱教体局【2019】27号《蓬莱市中小学教职工请假管理指导意见》,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如下管理规定。
一、病假审批权限及流程
教职工因患病不能正常坚持工作、需要临时就医、治病养病的,需提出书面病假申请,按规定程序审批。特殊情况下,可由教职工直系亲属代为办理。
1.因身体不适临时请假就医的,先按照事假在钉钉上请假,视就医情况看是否转为病假。持有合理的病假手续可以到办公室书面办理由事假转为病假。
2.教职工连续请病假不超过40个(含)工作日的由分管副校长和校长审批,超过40个工作日的,需提出书面病假申请,由办公室统一办理,校长签署明确意见,报教育和体育局人事科审批。
3.教职工一年内连续多次请病假或间断性的多次请病假,其请假时间累计计算。病假累计满2个月(每个月按21.75个工作日计,下同),其后再一次性请假5个(含)工作日以上的,必须报教育和体育局人事科审批。
4.请病假须提供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及社区医院以上医院(或正规医院)出具的请假证明,按学校规定程序权限进行审批。个体医疗诊所开具的病假证明一律无效。教职工因病请假累计超过2个月,由学校向教育和体育局人事科提交书面报告并附教职工医疗诊断证明,及时按规定处理相关工资业务。
5.办公室要存档备查资料:钉钉请假审批单、教职工书面病假申请、医院出具的病假证明、检查报告单或病历。
二、病假工资待遇
1.教职工病假在两个月(每月按21.75天计算,下同)以内的,发给原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下同)。奖励性绩效工资按学校绩效考核办法执行。
2.教职工病假超过两个月,但其中工作日天数不超过一个学期的工作日天数的,从第三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90%;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工资照发。奖励性绩效工资按学校绩效考核办法执行。
3.教职工病假大于或等于一个学期工作日天数的,从下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70%;工作年限满十年和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80%和基础性绩效工资的70%。当年不计算工(教)龄,不参加年度考核,取消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
三、病假人员管理
1.教职工休病假期间应在住所或医院安心治疗休养。对于为了休病假开假证明或病假期间从事第二职业、有偿家教或外出学习的,一经发现即刻终止病假,扣发请假期间全部工资和各项福利待遇,责令到岗上班,并按规定给予相应处分;拒不到岗上班的,按旷工处理。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将按有关规定终止人事关系。
2.经批准长期病休的人员(经鉴定为不可恢复、永久丧失正常工作能力的除外),病休期满后,应按期返岗工作;如身体仍未恢复需继续申请病休的,应在病休期满之日前,个人提出继续病休书面申请,并提供三级以上医院的相关证明,按程序审批。未按期返岗又未办理继续病休手续的,按旷工处理。经鉴定为不可恢复、永久丧失正常工作能力的人员应及时按规定申请办理退职、退休手续。
3.对身有疾病,需长期医院门诊治疗或药物治疗的教职工,原则上不予批准长期病休,学校应安排适当工作岗位,如维修、收发、安全巡逻或其它教学辅助岗位等。患有一般非传染性肝炎,且医院不要求长期住院,需要门诊治疗的,原则上不予批准长期病休,由学校安排适当工作岗位。
4.经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确诊为患有精神疾病的教职工,要及时送专业医院治疗,在未完全治愈前,学校不得安排任何工作,并与其家庭监护人保持密切联系,及时主动按规定为其办理长期病休手续。对言论和行为失范、存在心理疾患的教职工,不适合做教师工作的,必须调离教师工作岗位。
5.全面实行工作日考勤制度和定期报告制度。教职工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的,学校应在一周内以书面形式将具体情况报教育和体育局人事科,书面通知当事人立即回学校工作,并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和学校制度给予严肃处理,同时将处理意见书面报教育和体育局人事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