栖霞市中医医院公卫措施

日期:2023-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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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第376号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特制定公卫措施内容如下。

突发公共事件,时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事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职能部门及职责:

1、凡门诊各科室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如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众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职业中毒等均要一边救治一边立即报告医务科。

2、凡病区各科室发现上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在积极救治的同时报医务科。

3、院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接报后,急救人员及救护车要立即出动,积极抢救,同时要急报医务科,伤病员较多,需动用病区力量时,需报医务科批准并协调。

4、上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务科接报后要立即调查核实,立即报告院级分管领导,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二、报告与信息发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务人员应在1小时内报告医务科

1、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爆发、流行的;

2、发生或者发现不明大兵团的群体性疾病;

3、发生传染病菌种、毒种丢失的;

4、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事件的,医务科在接报2小时内要将经调查核实后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任何科室和个人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不得隐瞒、缓报、谎报。任何科室和个人有权向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举报本单位及其有关人员不履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职责,或者未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情况。对举报突发事件有功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由政府主管部门发布。

三、应急处理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要在市区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积极配合、协作,集中力量开展工作。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医务人员,要努力完善首诊负责制,积极救治病人,同时要完善病例记录;对需要转送的病人。应当按照规定将病人及其病历记录的复印件转送至接诊或者指定的医疗机构。对于传染病人密切接触者要采取医学观察措施,预防感染。相关科室要采取卫生防护措施,防止交叉感染和污染。

四、法律责任

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在突发事件调查、控制、医疗救治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以及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依情节给予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按规定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的;

2、未按规定及时采取控制措施的;

3、未按规定履行突发事件监测职责的;

4、拒绝接诊病人的;

5、阻碍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或者拒不服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调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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