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山区高疃小学2023年学生资助政策

日期:2023-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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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山区高疃小学2023年学生资助政策

一、基本原则

1.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学生 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认定标准和尺度要统一,确保公平公正。

2.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既要建立科学的量化指标体系,进行定量评价,也要通过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结果,更加准确、全面地了解学生的实际情况。

3.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既要做到认定条件、程序、方法等公开透明,又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

4.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既要积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情况,主动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个人意愿。

二、一般要求

1.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由学生家长(监护人)提出申请,填写家庭情况调查表,由学校组织人员入户调查,根据入户调查情况进行量化积分,而后由学校实行民主评议和评定相结合的办法认定,学校分管资助的总务处复核备案。

2.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如遇特殊原因学期内可作调整。

三、机构与职责

1.认定机构

认定机构包括学校领导小组、校级认定小组、年级认定小组、班级评议小组。每个小组的成员数量不少于2人。

1)学校领导小组由胡雪林校长任组长,学校书记谢忠华、资助管理中心主任耿雷、分管业务校长赵志林担任成员。

2)校级认定小组由胡雪林校长任组长,分管业务校长、书记谢忠华、资助管理中心主任耿雷担任成员。

3)年级认定小组,由年级主任,班主任担任成员。

4)班级评议小组,由班主任任组长,任课教师和学生代表担任成员。

2.职责

1)学校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机构建设、组织机构职能和人员职责及管理制度制定实施、监督检查、考核评价等工作。

2)校级认定小组负责学校资助宣传、评审认定、业务培训、满意度调查和自愿放弃资助学生情况回访、认定结果公示、信访处理、资金发放进展信息通知、档案与信息系统管理等工作。

3)年级认定小组负责认定工作的组织、审核及年级的宣传、数据统计报送、问题整改等工作。

4)班级评议小组负责班级资助宣传及申请申报材料审查统计、家庭情况入户调查、民主评议、认定结果反馈、资金发放进展情况告知签收等工作。

学校资助工作实行学校校长负责制和逐级审核责任制。校长是学校资助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学校要制定相关的具体实施办法,设立专门机构和配备专职(兼职)人员具体负责资助工作,以及按要求及时做好各种相关资助业务工作。装订存档,同时建立资助会议和评议记录以及走访记录存档。

3.职责公开

应在学校公告栏、学校网站等公示各级认定机构、职能、成员名单、咨询投诉方式等。

四、档次及认定条件

一、认定依据因素

(一)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劳动力及职业状况、家庭财产及收入、家庭负担等情况。

(二)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指脱贫享受政策家庭学生(原建档立卡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低保家庭学生、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儿、残疾学生、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重点困境儿童、烈士子女、低保边缘家庭学生、残疾人子女、其他原因造成经济特别困难的等重点保障对象。

(三)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等情况。

(四)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

(五)学生消费因素。主要包括学生消费金额、消费结构等情况。

(六)其它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因素。

二、认定档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档次分为特殊困难、困难和一般困难三档。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认定为特殊困难:

(一)脱贫享受政策家庭学生;

(二)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

(三)低保家庭学生;

(四)特困救助供养学生;

(五)孤儿;

(六)残疾学生;

(七)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八)重点困境儿童;

(九)烈士子女;

(十)低保边缘家庭学生。

(十一)残疾人子女;

(十二)其他原因(如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意外、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等)造成经济特别困难的。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认定为困难:

1.单亲家庭,母亲(或父亲)因患病、年迈劳动能力弱,家庭收入微薄的。

2.单亲家庭,家庭收入微薄的留守儿童。

3.单亲家庭,家庭收入微薄的。

4.健全家庭,父母双方因患病、年迈劳动能力弱,家庭收入微薄的。

5.健全家庭,家庭收入微薄,家中有2人(含)以上在校生及需独立赡养2人(含)以上无收入老人的。

6.其他原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认定为一般困难:

1.健全家庭,父母一方因患病、年迈劳动能力弱,家庭收入微薄的。

2.健全家庭,家庭收入微薄,家中有2人(含)以上在校生的。

3.健全家庭,家庭收入微薄,需独立赡养2人(含)以上无收入老人的。

4.健全家庭,家庭收入微薄的留守儿童。

5.其他原因导致家庭经济一般困难的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已经通过认定的,应取消其受助资格:

(一)隐瞒家庭经济实际情况、提供虚假信息的;

(二)由于家庭建房、购房、购车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暂时困难的;

(三)由于生活奢侈浪费等原因造成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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