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龙口市食源性疾病监测实施方案

日期:2023-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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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做好我市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按照上级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此方案。

一、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

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四条,按照《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工作规范(试行)》要求,对医疗机构发现的食源性疾病病例信息进行采集、汇总和分析,为发现食品安全隐患提供技术支持。

(一)监测主体

开展食源性疾病诊疗的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二)监测内容

食源性疾病病例基本信息、症状与体征、饮食暴露史、诊断结论等。

(三)监测结果报告及要求

1.医疗机构在诊疗活动中发现食源性疾病病例时,应当及时通过“ 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系统填报病例信息”, 最迟不超过2个工作日。开展生物标本中致病因子检验且结果为阳性的,应当在检验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在“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系统” 补录检验结果和疾病名称。

2. 医疗机构发现食源性聚集性病例时,应当在2个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同时注意留存相关病例的生物标本。积极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相关病例的流行病学调查和样本采集等工作,并提供门诊登记簿(表)和病历等相应诊疗记录。发现重要食品安全隐患、可能构成需启动应急预案的食品安全事故时,应当在核实后2个小时内报告。

3.医疗机构在全年接诊过程中对发现的所有食源性疾病确诊病例或疑似病例都要严格按照要求进行登记和报告,不得迟报,漏报、瞒报。三级综合医院、其他三级医院、二级综合医院、其他二级医院年度报告病例数分别不少于700例、600例、500例、400例,一级哨点不少于240例(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病,例数计入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数量)。

4.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当每个工作日审核、汇总、分析辖区内食源性疾病病例和聚集性病例信息,对聚集性病例进行核实,经核实认为可能与食品生产经营有关的,应在核实结束后2个小时内向当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烟台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发现重要食品安全隐患、可能构成需启动应急预案的食品安全事故时, 应当在核实后2个小时内报告。

二、食源性疾病暴发监测

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五条,按照《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工作规范(试行)》要求,对经流行病学调查确认的食源性疾病暴发信息进行收集和归因分析,为预防食源性疾病暴发提供技术依据。

(一)监测主体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二)监测内容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开展食品安全事故、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流行病学调查后,调查结论为食源性疾病暴发的相关信息,内容主要包括流行病学调查报告等。

(三)监测结果报告及要求

1.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报告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法定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扰或影响依法报告。

2.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通过“食源性疾病暴发监测系统” 上报流行病学调查报告。

3.对于暴露地点和就诊地点所属行政区划不同的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要依据及时性和属地管理原则,由接诊医院及其所在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为主,按职责分工分别做好病例信息报告、流行病学调查和暴发事件网络报告,其他所涉及的地区做好协查。跨区域间协查通报工作由所涉及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开展。对因跨区域造成网络报告主体有争议的,由其共同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或者指定报告。

三、各级医疗机构要积极配合疾控中心进行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置工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发布时间:2015年4月24日,实施时间:2015年10月1日)(1)第一百零五条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对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并对与食品安全事故有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2)第一百零八条 食品安全事故调查部门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不得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干涉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疾控中心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或现场采样时,各医疗单位要指定一名工作人员进行协助,全程陪同,负责设查处置工作的配合与协调,并且提供以下相关诊疗资料:

1、门急诊接诊记录复印件(盖章或签名);

2、住院或急诊留观患者的病历、临床用药交费清单、临床各类化验或检查结果单据等(盖章或签名)、患者就诊期间的呕吐物、腹泻物等生物标本。

四、督导检查

卫健局将对我市各医疗单位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纳入年终考核。每年督导检查不少于 1次,每次将对督导检查情况进行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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