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市直机关医院采购工作管理制度

日期:2023-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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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医院内部采购活动,强化管理和监督,明确职责,理顺关系,规范运作,维护医院利益和相关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保证医院医疗设备、药品、高值耗材及各类物资供应的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办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招标范围

(一)基建工程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建材),医疗设备采购,其他设备采购,大型设备维护保修服务,大宗材料物资采购,宣传广告制作,网站服务,信息工程项目、硬件设备、网络产品、软件和服务,后勤服务涉及经济活动项目等。条件不完备但是签订合同的项目必须逐步纳入招标管理。

(二)采购范围和内容涉及政府采购项目的,应执行国家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办公用纸、车辆保险、车辆加油等采购项目应该按规定在烟台市政府采购目录中采购。基本药物采购、非基本药物采购严格执行《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积极配合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一般医用耗材集中采购新机制。

(三)除以上规定的项目外,各级人民政府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有明确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 招标项目的限额标准

(一)基建工程施工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医疗设备(含工作站)、其他设备、硬件设备、网络产品、软件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或者一年内在一家供应商累计采购超过5万元的。

(四)房屋建筑物的大型修缮改扩建、材料物资的采购、大型设备维护保修服务、宣传广告制作、网站服务、信息工程项目和服务、后勤服务涉及经济活动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五)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前四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达到上述限额标准的项目须采用招标的方式进行采购。

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形,国家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招标采购方式

(一)公开招标,应作为主要招标方式。

(二)邀请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1.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三)因特殊原因不能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方式的,可采用以下方式:

1.竞争性谈判采购;

2.单一来源采购;

3.询价采购;

4.法律法规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四)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项目经招标工作管理委员会同意后,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非采购人所能预见的原因或者非采购人拖延造成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4.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经招标工作管理委员会同意后,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的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六)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采购项目经招标工作办公室同意后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第五条 招标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二)预算管理原则,招标项目必须纳入年度预算。

(三)合法性原则,招标主体资质合格,实质性响应。

(四)质量、服务、价格并重,满足使用要求,力求节约。

第二章 招标采购管理

第六条 医院成立招标采购工作管理委员会,由有关院级领导、设备科、医务科、护理部、财务科、口腔、医技等职能科室组成。

招标采购工作管理委员会下设采购小组,负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招标采购工作管理委员会职责

(一)依据国家、省、市有关招标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医院实际,制定和审核采购相关管理制度;

(二)负责审核采购项目;

(三)负责审核采购情况的书面报告及相关文件资料,并签署明确意见;

(四)负责审签中标(成交)合同。

第八条 采购小组主要职责

(一)负责参与起草、修改和完善医院采购管理制度;

(二)负责采购会议的组织与协调工作;

(三)采购项目确立后会同采购代理机构拟订招标地点、日期、具体方案和编写招标文件;

(四)负责采购项目相关资料的整理与影印归档工作,原始资料交院档案室统一管理;

(五)参与有关项目的考察和市场调研工作;

(六)负责对采购合同进行审核;

(七)负责建立招标台帐,定期汇总招标情况,向院领导汇报;

(八)做为招标工作常设机构负责招标相关日常事务的联络、协调。

第三章 招标采购监督

 

第九条 医院招标采购监督工作,由分管院级领导、内审部门人员组成。

第十条 招标采购工作监督的主要职责

(一)监督招标工作管理机构的组成及制度建设;

(二)监督招标工作办公室成员正确履行职责;

(三)监督招标工作程序及运作情况;

(四)参与有关项目的招标会议全过程、项目考察及验收工作;

(五)参与招标合同审核,检查合同履行情况;

(六)依据会计监督职能对招标采购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监督;

(七)对每次招标采购工作情况做出监察报告;

(八)受理举报投诉,对举报投诉进行调查、处理,出台处理意见。

第十一条 招标采购监督

(一)医院组织的招标采购活动接受各级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协调、监督、检查。

(二)医院招标采购办公室,对招标采购活动及其当事人依法实施监督检查。

(三)招标采购活动接受职代会、院内职工的民主监督。

(四)招标采购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民主监督。

 

第四章 招标采购程序管理

 

第十二条 相关职能科室按照项目建设、设备购置预算计划向设备科提供项目、设备名称、详细配置、性能指标、技术参数、数量等相关材料,据以编制招标文件,安排专业招标代理机构外售招标文件、外请本项目领域相关专家及发出投标邀请函,组织评标会议。

第十三条 招标工作严格按程序操作。主要包括:

(一)采购小组确定招标方式;

(二)采购小组及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

(三)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函;

(四)资格预审;

(五)现场踏勘或技术交底;

(六)发售标书;

(七)召开开标、评标会议,确定中标单位;

(八)授予中标通知书;

(九)签订合同,同时签订廉洁自律责任书;

(十)验收。

第十四条 医院有权自主选择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取得相应的招标代理资格,并应当在核准的范围内依法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在医院委托的范围、期限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本制度有关招标人的规定;未经医院书面同意,不得将代理的招标事宜转让他人办理。

第十五条 医院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与招标代理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委托合同中应当如实载明委托招标的范围、期限、招标代理费等内容。

第十六条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在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站等媒介发布,也可同时在其他媒介发布。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投标人报名的时间,自招标公告刊登之日或者投标邀请书发出之日起计算,不得少于五日。

第十七条 医院及招标代理机构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人须知;

(二)招标项目的基本概况以及资金落实情况;

(三)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

(四)完成招标项目的时间;

(五)对投标报价和投标有效期的要求;

(六)编制投标文件的要求和格式;

(七)评标方法和标准;

(八)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九)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第十八条 不得非法以行业、地区的准入条件或者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需要对潜在投标人的资质、业绩等情况进行审查的,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等文件中载明,并明确相应的审查标准和方法;未载明的,不得以资质和业绩等情况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

第十九条 一般招标项目不设立标底,进行无标底招标。因特殊原因确需进行有标底招标的,应当根据项目设计方案、有关标准与定额、资金概算以及市场价格等情况合理编制和确定标底。每一标的只能确定一个标底。标底及标底的编制过程应当保密,开标前任何人不得泄露。招标项目设有标底的,开标时应当公开标底。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

第二十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可以设立负责人,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推举或者由招标监督委员会直接确定。

评标委员会中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应当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招标项目属于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评标委员会成员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提出书面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应当包括投标情况、废标处理和否决投标情况、合格的投标情况、评审方法和标准、评审报价或者评分比较、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及其排列顺序、需要澄清或者说明的其他情况等。评标报告应当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

第二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一至三名。招标人应当从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二十三条 医院、招标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成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对招标过程中获知的投标人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予以严格保密,未经投标人同意不得将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以及图纸、资料等提供给他人。

第二十四条 招标档案资料必须规范,各项内容要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章 招标采购纪律

 

第二十五条 参与招标采购的医院各级各类工作人员要严格依法依规实施招标采购工作。医院各级各类工作人员

(一)不得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采取任何方式违规干预和插手招投标活动;

(二)不得将必须招标的项目违规批准或决定不招标;

(三)不得将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假借时间紧迫和安全播出等理由规避招标;

(四)不得泄露涉及招投标工作的各种保密事项和资料;

(五)不得与招标投标当事人相互串通,徇私舞弊,操纵招标结果;

(六)不得索要或接受投标当事人的礼品、礼金、宴请或参与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招标的活动;

(七)与投标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

违者,不论有无谋取私利,一律以违纪违规论处。对触犯刑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二十六条 投标人要严格依法依规参加医院招标采购工作。投标人

(一)不得买卖、转让、出借、出租、伪造资质证书、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银行帐号、设计图签、图章;

(二)不得允许他人以本企业或本人的名义参与投标活动;

(三)不得采用弄虚作假、串通投标、围标、哄抬或不合理降低报价、行贿等任何不正当手段取得投标资格或中标资格;

(四)不得将中标项目转包和违法分包;

(五)不得违背投标文件承诺的内容实施工程和提供设备;

(六)在开标投标期间,投标人不得询问评标情况,不得进行旨在影响评标结果的活动;

(七)对评标人员就投标文件中有关问题的询问,投标人应予以认真答复或澄清,重要或复杂的问题回答后,需递交书面资料,并经法定代表或被授权人签署,该资料将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违者,将取消在我院的投标资格,同时我院有权提请公开曝光,对触犯刑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未超过招投标金额标准的项目由单位自行采购。

采购细则

在自行采购范围内,采购预算金额在5千元以下,由设备科比价后直接采购。采购预算金额在5千元以上(含5千元)、招标采购金额标准以下的,原则上采用货比三家询价(最低价法),由采购小组(3人组成)负责实施采购。

设备科采购流程:使用部门负责人填写申请单→分管院长审批→设备科汇总→书记审批→设备科比价采购→资产保管员验收入库并填写入库单→发票等单据交财务科做账。

采购小组采购流程:使用部门负责人填写申请单→分管院长审批→设备科汇总→书记审批→院领导办公会讨论形成会议纪要→采购小组询价采购→资产保管员验收入库并填写入库单→发票等单据交财务科做账。

资产领用流程:使用部门填写申请单→分管院长审批→资产保管员填写出库单→单据交财务科做账。

第二十八条 在医院内部进行各种采购活动,适用于本管理制度。以上条款,如有与国家采购管理有关规定相冲突的,以国家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医院招标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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