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7060000452803XP/2022-04591 成文日期: 2022-09-02
发布机构: 市应急局 组配分类: 警示信息

坚决防止地下矿山超能力生产的警示信息

日期:2022-09-02      来源: 市应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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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8月7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下发了《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矿安〔2022〕88号),其中将矿山年产量超过矿山设计年生产能力幅度在20%及以上,或者月产量大于矿山设计年生产能力的20%及以上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当前,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总体平稳但依然复杂严峻、问题突出,为确保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避免出现因矿山超能力生产而引发生产安全事故,警示如下:

一、正视超能力生产问题严重性

矿山企业生产能力是矿山提升、运输、供电、通风等各大生产系统设备、设施选型的重要参考,也是矿山企业定员的重要依据,超过设计生产能力生产会导致设备设施超负荷运行,设备设施不能正常维护保养,人员疲劳作业,忙于完成生产任务而忽视安全生产,“三违”现象会时有发生,极易直接或间接引发坠罐、中毒窒息、触电、片帮冒顶、高处坠落、车辆伤害等生产安全事故。

二、知晓超能力生产的法律后果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六条规定,超过核定生产能力组织生产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矿安〔2022〕88号)第三十条规定,超过矿山设计年生产能力幅度在20%及以上,或者月产量大于矿山设计年生产能力的20%及以上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依据《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山东省政府令第347号),重大事故隐患排除过程中无法保障安全的,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同时对新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依法依规追究矿山属地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

三、迅速开展超能力生产自查自纠

《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矿安〔2022〕88号)将于今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国家矿山监察部门、地方矿山监管部门必将把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作为工作重点,持续加大监察和监管力度。随着安全生产有奖举报制度宣贯,超能力生产等重大事故隐患也将成为今后有奖举报热点、焦点,各矿山企业要坚决克服侥幸心理,充分认识超能力生产问题的严重性、危害性,迅速开展超能力生产自查自纠,严格按照核定的生产能力依法依规组织生产,坚决杜绝抢工期、赶进度、超能力生产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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