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助政策】招远市玲珑镇沟上完小2022-2023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

日期:2022-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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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2019年烟教资助20号印发《山东省教育厅等 7 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通知》和2018年招教发13号《招远市学生资助管理办法》文件要求,以及2018年招教助函16号《招远市各学段资助工作考核指标管理办法》的通知要求,结合山东省学生资助管理标准SDZZ30-2018《高中及以下学校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规范》,我校认真落实意见要求,规范资助行为,结合工作实际和现行资助政策,特制定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细则。

一、组织机构与职责

根据上级要求成立玲珑镇沟上完小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学校领导班子、教师代表、学生家长代表担任成员组成,组织实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二、认定范围

在我校就读的正规学籍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三、认定依据与档次

(一)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依据以下因素:

1、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劳动力及职业状况、家庭财产及收入、家庭负担等情况。

2、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指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情况。

3、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

4、其它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因素。

(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档次可分为特殊困难、困难、一般困难三档。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认定为特殊困难学生:

1、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

2、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

3、城乡特困供养学生;

4、孤儿;

5、烈士子女;

6、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

7、因其它原因(如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重大突发意外、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等)造成经济特别困难的家庭学生。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已经通过认定的,应取消其受助资格:

1、隐瞒家庭经济实际情况、提供虚假信息的;

2、由于家庭建房、购房、购车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暂时困难的;

3、生活奢侈浪费的,如购买与学习无关的高档消费品、经常自费外出旅游且消费较高、擅自在外租住民房、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等;

4、有抽烟、酗酒等不良嗜好的;

5、有其它不符合认定条件的。

四、认定程序

(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学期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工作程序一般包括提前告知、情况调查、个人申请、家庭走访、学校认定、结果公示、建档备案等环节。

(二)每学年开学前,各学校应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提前做好资助政策宣传工作,向学生或监护人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并对所有学生进行家庭情况调查。

(三)学生或监护人自愿提出申请,如实填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提供建档立卡、特困供养、城乡低保、孤儿、烈士子女、残疾以及自然灾害、突发事件、重大疾病等相关证明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的材料。

(四)各级评议小组收集学生或监护人提交的相关证明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的材料,结合教师走访调查核实情况和学生日常消费行为等因素,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并按困难程度进行排序,逐级审核。

(五)认定小组汇总、审核评议小组提交的初步评议结果,统筹各评议小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初步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名单及档次,并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不少于2个工作日。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

(六)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汇总、审核认定小组提交的初步认定结果,统筹各认定小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档次予以适当调整,并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七)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

(八)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并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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