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州市文峰路街道中心小学财务管理制度

日期:2022-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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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校财务收支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校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中小学校财务制度》,结合我校特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财务管理制度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学校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三条 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学校预算,严格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学校决算报告和财务报告,真实反映学校预算执行情况、财务状况和运行情况;依法运行教育经费,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全面实施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加强对学校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第四条 我校的各项经济业务事项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 我校财务管理实行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校长在学校党组织领导下,依法依规管理财务工作,对财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六条 我校指定专人主管财务工作,配备财务管理人员,对学校的各类经济活动实施管理、核算和监督。

财务主管人员应当依法依规履行职责,参与学校重大建设项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重要资产处置、大额资金使用等重大事项的决策。

第七条 学校财务、会计人员的任职条件、工作职责、任免奖罚、业务培训和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应当严格按照国家会计法律制度执行。账务、会计人员应当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掌握财会和教育教学业务管理的有关知识。

第八条 我校实行教育部门规定的统一集中核算。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九条 我校预算以校为基本编制单位,预算编制应当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和讲求绩效的原则。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条 本校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和其他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非本级财政补助收入、租金收入等。其中:为在校学生提供课后服务收取的服务性收费收入,计入其他收入。)

第十一条 我校将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未纳入预算的收入不得安排支出。学校严禁设立“小金库”,严禁账外设账,严禁公款私存。

第十二条 学校收入应当合法合规,各项收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学校对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不得隐瞒、滞留、截留、占用、挪用、拖欠或坐支。

第十三条 学校应当加强票据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代收费应当按照财务隶属关系使用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服务性收费应当使用税务发票。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十四条 我校支出主要是事业支出,为保障学校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所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

第十五条 学校支出坚持厉行节约,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基本支出、项目支出不得混用,公用经费、人员经费不得混用。

第十六条 学校各项支出应当按照实际发生数列支,不得虚列虚报,不得以计划数和预算数代替。

第十七条 学校依法加强各类票据管理,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使用正确,不得使用虚假票据。

第六章  资产管理

第十八条 资产是指学校依法直接支配的各类经济资源。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文物文化资产等。

第十九条 我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明确资产使用人和管理人的岗位责任,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国有资产台账,加强和规范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维护资产安全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率。涉及资产评估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学校汇总编制学校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学校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资产进行盘点、对账。出现资产盘盈盘亏的,应当按照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处理,做到账实相符和账账相符。学校对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资产应当依法及时办理。

第二十条 学校应当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配置资产。优先通过调剂方式配置资产,不能调剂的,可以采用购置、建设、租用等方式。

第二十一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应收及预付款项是指学校在开展教育教学和其他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各项债权,包括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预付账款和其他应收款等。存货是指学校在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或出售而储存的资产,包括材料、燃料、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以及未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用具、装具、动植物等。

第二十二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设基本存款账户和零余额账户,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资金监督管理;对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规范存货领用制度,提高资产使用效益。学校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应当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本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二十三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学校固定资产明细目录由教育部制定,报财政部备案。

第二十四条 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在建工程达到交付使用状态时,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交付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二十五条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财产权利。学校转让无形资产取得的收入、取得无形资产发生的支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在满足学校正常教育教学活动的前提下,学校可以出租、出借资产。学校出租、出借资产应当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第二十七条 学校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其占有、使用的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包括出售、出让、转让、对外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学校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第二十八条 学校资产处置收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二十九条 学校长期闲置、低效运转或者超标准配置的国有资产,应当由主管部门进行调剂,并报本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七章  财务监督

学校应当遵守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除依法接受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外,必须进一步完善内部监督制度,全面实行财务公开,自觉接受教职工的监督。

学校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混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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