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州市文峰路街道中心小学行政管理条例

日期:2022-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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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使每一个教职工明确自己的岗位职责,合理分工,有机协作,提高学校行政科学管理水平和管理效益,根据“适职性、明责性、协调性”原则,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校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国教育改革与发展纲要》精神,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对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学校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全体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第三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人代表,必须全面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上级党委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决定,对上级主管部门负责。校长依靠学校党组织开展工作,并定期向学校党组织通报工作情况。校长充分调动教职工积极性,尊重教职工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支持教代会工作。

第四条  党支部书记努力做好党建工作、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参与学校重大问题决策,积极支持校长依法行使职权。保证监督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

第五条  全体教职工大会,是学校实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大会接受学校党组织的领导,支持校长依法行使职权,对学校工作积极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实行民主监督。团结教育全体教职工,努力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关心教职工生活,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六条  副校长协助校长工作,服从校长指挥。能独挡一面,创造性、高效能地做好自己主管的各项工作。能自主决策的事情应该果断做出决策,把握不准的事情及时向校长汇报。校长做出决策后,要及时贯彻执行。经常向校长汇报工作情况,提出合理的工作建议。

第七条  行政会议是学校重大问题决策的主要形式,成员为正、副校长、党支部书记和中层干部,由校长主持。重要事情在会前征求意见,会上充分讨论,民主集中,最后由校长做出决策。决策一旦做出,各部门和有关人员必须坚决执行。

第八条  各办公室负责人是学校行政管理的基层人员,负责组织本办公室教职工贯彻落实学校各项工作。通过教职工大会等形式,参与学校重大事情的讨论、审议过程,对学校管理提出合理意见。检查、督促本办公室的工作情况,保证工作顺利进行。

第九条  按照“分层管理、逐级负责”的原则,实行“上级对下级管理、下级对上级负责”的模式,严格按照程序管理。上一级主管行政或负责人员对下一级人员分配工作任务,进行工作指导和监督。下一级必须服从上一级分配,认真执行,并对上一级负责。原则上,有关人员在处理一般性事情时,先向上一级分管行政汇报。遇到重要事情,在向上一级主管行政汇报的同时,可向再上一级行政直至校长请示与汇报。

第十条  按照“自主完成、分工协作”的原则,各岗位责任人员要努力完成自己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如自己不能独立完成,需要其他部门或人员协作的,可以寻求其他部门或人员帮助,但自己必须对工作的最终结果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按照“密切跟踪、及时整改”的原则,建立工作跟踪、督查制度。学校兼职督学定期对行政人员的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促和检查,上级主管行政定期对下级各岗位的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促与检查。如发现未能按时、按质、按量完成任务的,下发整改通知书。如整改不及时、不得力者,将出示黄牌警告。下级人员必须认真总结,如实汇报工作,并听取上级主管行政对下一步工作的意见。

第十二条  行政人员有事外出,必须向校长请假,同时还要通知与工作相关的行政人员,以便及时协调,保证工作顺利进行。

第十三条  按照“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原则,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将工作岗位的责任具体落实到人。每位行政人员和教职员工必须明确自己的岗位职责,以高度的责任心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工作任务。因责任人工作不得力,没有按时完成任务,甚至责任人严重失职而导致重大教学、安全事故发生,将依照程序追究相关岗位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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