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烟台市教育局 烟台市科学及技术局 烟台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烟台市农业农村局 国家税务总局烟台市税务局 烟台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共青团烟台市委员会 烟台市妇女联合会
关于印发《烟台市扶持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普惠政策清单》的通知
烟发改运行〔2022〕111号
各区市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工业和信息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农业农村、税务、国资、共青团、妇联等有关部门、单位: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8部委联合印发了《关于深入实施创业带动就业示范行动力促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的通知》发改高技〔2022〕187号),省发展改革委等9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印发〈山东省扶持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普惠政策清单〉的通知》(鲁发改高技〔2022〕184号),根据通知要求,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国资委、市税务局、团市委、市妇联,系统梳理创业就业相关支持政策,制定了《烟台市扶持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普惠政策清单》(以下简称政策清单)。现下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你们抓好贯彻执行。
一、坚持问题导向,提升创业就业能力。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坚持问题导向,帮助高校毕业生解决创业面临的突出问题,降低创新创业门槛;供给优质创新创业教育、培训、实习等资源,帮助高校毕业生提升创业就业能力,创造更多高质量就业机会,缓解结构性就业矛盾。
二、突出引导主线,提升创业就业质效。各有关部门、单位要突出创业带动就业这个主线,大力扶持高质量的创新创业项目,引导更多创业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共同创业;要尊重高校毕业生的创业意愿,着重帮助有强烈创业意愿、有良好项目基础的高校毕业生实现创业梦想;要多措并举、深入挖掘工作岗位,为高校毕业生特别是女性高校毕业生、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等群体找工作创造机会。
三、疏通落地堵点,提升创业就业保障。各区市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及时分析研判,结合实际细化普惠政策落地具体措施,协调推动政策落实。对于多方面集中反映、具有普遍性的政策落地问题,市发展改革委将与有关部门专题协商,纳入双创痛点堵点疏解行动,持续推动解决。各“双创”示范基地要充分了解并享受政策清单,切实帮助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
烟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烟台市教育局 烟台市科学及技术局 烟台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烟台市农业农村局 国家税务总局烟台市税务局 烟台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共青团烟台市委员会 烟台市妇女联合会
2022年4月14日
烟台市扶持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普惠政策清单
一、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
1.高校毕业生入驻政府投资开发的市级以上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创业的,可按规定享受场地租金减免。
2.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1.2万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3.毕业后创业的大学生可按规定缴纳“五险一金”。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可申请最高20万元创业担保贷款,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贷款额度最高60万元;对高校毕业生创办的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最高贷款额度提高至300万元。贷款利率不超过LPR+50BP(贷款市场报价利率+0.5%),LPR-150BP(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以下部分利息由借款人(借款企业)承担,剩余部分财政给予贴息。
4.实施弹性学制,放宽学生修业年限,允许调整学业进程、保留学籍休学创新创业。
5.对小型微利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体工商户应纳税所得不超过100万元部分个人所得税减半征收。
6.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7.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首次领取小微企业营业执照可享受最高3万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首次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可享受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每名创业人员、每个企业只能领取一次。
8.对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每年新评选的“优秀创业大学生”给予5000元奖励。对市级“创业大赛”获奖选手,根据获奖等次(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由高到低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2万元奖励。
9.对不超过35岁、软科世界大学学术排名前200位高校、自然指数前100位高校和科研院所博士来鲁创新创业的,直接给予省自然科学基金青年基金等项目支持。
10.对回国创办企业且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出资额占企业注册资本的30%(含)以上的海外留学人员,择优给予“留学人员来鲁创业启动支持计划”资金支持。
11.对2018年1月1日以后领取营业执照的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创业人员,租用经营场地创业,并且未享受过场地租赁费用减免的,正常经营一年后,给予最高3000元/年的创业场所租赁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二、鼓励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
1.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当年(申请资格审核前12个月内)新招用高校毕业生等符合条件人员人数达到一定比例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由财政给予部分贴息。小微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职工社会保险费给予最长不超过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部分)。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对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按照其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65%给予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2.对吸纳离校3年内有就业见习意愿的高校毕业生、毕业前3个月内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毕业生、16-24周岁青年参加就业见习的单位,给予一定标准的就业见习补贴,用于见习单位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补贴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见习单位,见习补贴标准提高至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
3.对2013年10月1日以后成立注册的,吸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不含创业者本人)并与其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按月向招用人员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并按规定为其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按照申请补贴时创造就业岗位数量,以每个岗位2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
4.对企业新录用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参加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开展岗位技能培训的,在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后给予职工个人或企业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
5.鼓励农业产业化省级以上重点龙头企业组织参与招聘活动,对吸纳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占比高的企业,可在认定省级重点龙头企业中优先考虑。
三、鼓励社会支持高校毕业生创新创业
1.各地区、各高校和科研院所的实验室以及科研仪器、设施等科技创新资源可以面向大学生开放共享,提供低价、优质的专业服务。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2.对国家级或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其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在孵或当年毕业企业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按照每家5万元的标准给予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大学科技园运营机构一次性奖励。对首次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给予最高20万元补助(含入选市高新技术培育库补助5万元)。
3.符合条件的(投资2年以上)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可按投资额的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4.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5.实施企业研发投入财政补助政策,按一定比例对符合条件企业的研发经费投入给予补助,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激发企业创新活力。
6.面向山东省内年销售收入2亿元、职工人数500人以下的中小微企业和入驻省级孵化载体的创业(创客)团队发放创新券,用于补助其使用共享科研设施与仪器开展科技创新活动、购买科技创新服务。补助标准:同一企业或团队每年最高补助50万元。
7.实施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政策,科技成果转化贷款省级风险补偿资金由省级中小微企业贷款增信分险专项资金统一管理,与市级风险补偿资金协同联动,为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提供增信支持。其中,省级财政按备案贷款不良本金给予35%的风险补偿;市级风险补偿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备案贷款不良本金的35%。单户企业纳入风险补偿的科技成果转化贷款年度余额不超过2000万元。
8.鼓励高校毕业生创办领办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和社会化服务组织,壮大重点龙头企业队伍。每年面向部分家庭农场主、农民合作社带头人、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带头人、小微农业企业负责人、农村创新创业带头人等开展创业富民主题培训班。
9.鼓励返乡下乡高校毕业生参与全省农村创业创新项目创意大赛,对获奖选手给予一定奖励。
四、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
1.自2017年起,乡镇事业单位在编制和岗位空缺数额内招募“三支一扶”人员。“三支一扶”人员服务期满2年且考核合格的,采取考核考察的方式公开招聘为乡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聘用合同中约定5年的最低服务期限(含“三支一扶”计划服务年限)。“三支一扶”人员在服务期内按照当地乡镇机关或事业单位从高校毕业生中新聘用工作人员试用期满后工资收入水平,确定“三支一扶”人员工作生活补贴标准。按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与服务地乡镇(街道)事业单位人员享受同等福利待遇。对新招募且在岗6个月以上的人员发放3000元一次性安家费。服务期满后直接聘用到原服务单位的,不再约定试用期。对招募“三支一扶”人员的财政困难县补助每人每年1.7万元,其他非财政困难县补助每人每年1.2万元。对2017年以前招募、服务满2年且考核合格的“三支一扶”人员,继续执行定向考录、招聘政策。
2.毕业年度及择业期内来烟求职的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高校毕业生,凭面试通知书可在“青年驿站”享受最长7天的免费住宿。配套设置“就业服务小站”,为入住驿站的毕业生提供就业人才政策解读、城市介绍、文化历史、美食交通、法律援助等宣传材料或二维码等信息资料。
五、鼓励高校毕业生留烟来烟就业
1.对首次引进到我市企事业单位工作符合条件的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双一流”和全球前200名(QS)高校的学士本科生、35周岁以下普通高校学士本科生和专科生,在烟缴纳社保满一年后,分别给予每人每年3.6万元、2.4万元、1.2万元、6000元和3600元的生活补贴,补贴3年;在烟新购商品住房的,分别发放20万元、10万元、5万元、2万元、1万元的一次性购房补贴。
2.对首次引进到我市企事业单位工作(含中央、省属驻烟单位,不含参公事业单位)且缴纳社保一年以上的,全球TOP200(QS)海外高校45周岁以下博士研究生、40周岁以下硕士研究生(均不含各级财政资助公费出国留学生),除享受生活补贴和购房补贴政策外,再分别给予15万元、6万元一次性留学费用补贴。
3.在我市全职工作具有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人员,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住房的,均可申请租住人才公寓,租期最短不少于1年、最长为3年。租金以套(单间或成套公寓)为单位进行定价,公寓面积根据申请人员类别、住房需求和人口数实行配租。在限定配租面积内,A类高层次人才可享受最长免三个租期租金的优惠;B类、C类、D类高层次人才可享受最长免一个租期租金的优惠;其他承租人首个租期租金标准按照不高于同区域住房市场租金的50%确定;第二个租期租金标准按照不高于同区域住房市场租金的70%确定。超出限定配租面积部分按照同区域住房市场租金执行,不享受租金优惠政策。租金最低缴费周期为12个月。注:享受生活补贴、购房补贴、新市民无房职工住房租赁补贴中任一补贴的,均与人才公寓(住房)政策不重复享受。
4.鼓励用人单位与高校共建大学生实习基地,经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认定的,分别按照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和本科生给予每人每月3000元、2000元、1000元标准发放大学生实习补贴,补贴时间最长不超过6个月。其中,与“双一流”高校签订研究生联合培养协议的,研究生实习补贴时间可延长至12个月。每年每基地最高补贴2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