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706000042604590/2022-04609 成文日期: 2022-01-14
发布机构: 市教育局 组配分类: 公共服务事项清单

烟台市教育局公共服务事项清单

日期:2022-01-14      来源: 市教育局

字号:

部门职责

事项

名称

事项编码

事项类型

设定、行使依据及有关条款

实施层级及服务内容

对应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及依据

备注

1

负责全市中等以及以下学历教育考试招生和学籍学历管理工作

普通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

3700002005011

公共服务

【部委文件】《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教基一〔2013〕7号) 第十条:“如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修改学生基础信息的,凭《居民户口簿》或其他证明文件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附《居民户口簿》复印件或其他证明材料,由学校核准变更学籍信息,并报学籍主管部门核准。”第十四条第一款:“学生转学或升学的,转入学校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启动学籍转接手续,转出学校及双方学校学籍主管部门予以核办。”第十九条第一款:“ 学生休学由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学校审核同意后,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报学籍主管部门登记。复学时,学校应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主管学校的学生学籍管理(学生基础信息修改、转学、休学、学籍档案接续)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学籍管理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指导监督责任:

4.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和学校完善服务标准、服务程序,不断改进服务质量。

1.【部委文件】《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教基一〔2013〕7号) 第二十六条:“教育行政部门违反本办法的规定,由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理。”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依职权行使。责任主体为: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

2

负责全市中等以及以下学历教育考试招生和学籍学历管理工作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

3700002005012

公共服务

【部委文件】《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教职成〔2010〕7号)第十五条第一款:“学生因户籍迁移、家庭搬迁或个人意愿等原因可以申请转学。转学由学生本人和监护人提出申请,经转出学校同意,再向转入学校提出转学申请,转入学校同意后办理转学手续。对跨省转学的学生,由转入、转出学校分别报所在市级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十七条第一款:“学生休学由学生本人和监护人提出申请,学校审核同意后,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学生因病必须休学,应当持县级及以上医院病情诊断证明书。”第十八条第一款:“学生退学由学生本人和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可办理退学手续。学生退学后,学校应当及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条:“已注册学生(含注册毕业学生)各项信息修改属于信息变更,主要包括学生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户口性质等。对信息变更,应当由学生本人或监护人提供合法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学校修改后及时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负责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学籍管理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指导监督责任:

4.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和学校完善服务标准、服务程序,不断改进服务质量。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依职权行使。责任主体为市教育局职业教育与继续教育科(民办教育管理办公室)。

3

负责全市中等以及以下学历教育考试招生和学籍学历管理工作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历证明

3700002005013

公共服务

1.【部委文件】《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教职成〔2010〕7号 )第三十八条:“毕业证书遗失可以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出具学历证明书,补办学历证明书所需证明材料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学历证明书与毕业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2.【省直部门文件】《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规范中等职业学校毕业证书管理工作的通知》(鲁教职字〔2012〕6号)“毕业证书遗失以及需要开具学历认证报告的,由中等职业学校根据学校留存的毕业生及毕业证书信息数据库填写《山东省中等职业学校学历证明(认证)书》,提供学生入学信息登记表、学习成绩单、毕业生信息登记表,由学生本人持上述资料到学校所在市教育局办理相关手续。《山东省中等职业学校学历证明(认定)书》编号由市教育局编写。学历证明(认证)书与毕业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负责开具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历证明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依职权行使。责任主体为市教育局职业教育与继续教育科(民办教育管理办公室)。

4

指导师范类毕业生就业工作

师范类毕业生就业手续办理

3700002005014

公共服务

【省直部门文件】《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教育厅 山东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简化全省普通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就业手续有关事项的通知》(鲁人社发〔2014〕49号)“毕业生到设区的市、县(市、区)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就业的,其就业手续由单位所在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 毕业生到驻济的中央驻鲁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省直机关、企事业单位及省外单位就业的,其就业手续仍由省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调整手续(又称“二次派遣”)是指离校时就业报到证签发回户籍地的毕业生,在择业期内(自毕业之日起三年内)落实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并进行网上登记后,由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相关就业手续。其中考录到机关事业单位的,应当提供有关录取或者聘用通知书。改派手续是指毕业生离校时已落实用人单位,且就业报到证也已签发到用人单位的,在改派期内,因特殊情况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就业协议,申请回户籍地,或与新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并完成就业信息网上登记后,由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的就业手续。其中,考录到机关事业单位的,应当提供有关录取或者聘用通知书。”

负责办理师范类高校毕业生就业手续办理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指导监督责任:

4.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服务标准、服务程序,不断改进服务质量。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依职权行使。责任主体为市教育局人事科。

5

承担政府信息和政务公开、新闻发布、建议提案办理等工作

依申请政府信息公开

3700002005016

公共服务

【行政法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年1月国务院令第492号,2019年4月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第二十七条:“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含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受理、答复政府信息公开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政府信息公开办法,明确受理条件、程序、时限等要求;

2.依法依规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作出答复。

指导监督责任:

3.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和学校做好信息公开工作。

1.【行政法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年1月国务院令第492号,2019年4月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第五十三条:“行政机关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能;(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三)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依职权行使。责任主体为市教育局办公室。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