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32号)文件精神,我市结合实际制定出台了《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烟台市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实施意见》(烟政办字〔2021〕8号,以下简称《意见》),全面推进我市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
一、文件出台的背景和依据
2020年3月16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32号),对我省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深化土地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高存量资源配置效率提出了指导性意见。2020年4月27日,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印发了《关于贯彻落实鲁政办字〔2020〕32号文件做好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的通知》,对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文件提出了明确要求,并对城镇低效用地调查摸底、开发范围、标图入库、专项规划等进行了明确规范,编制了《山东省城镇低效用地调查技术要点》(试行)和《山东省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专项规划编制要点》(试行),为我省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指明了方向。
我们依据《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鲁政办字〔2020〕32号、鲁财综〔2020〕40号、鲁自然资字〔2020〕38号等政策文件,起草了《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烟台市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报经市政府同意,于2021年2月9日印发。
二、主要内容
《意见》主要包括工作目标、工作任务、配套政策、保障措施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工作目标。明确以“政府引领、规划统筹、盘活市场、依法依规”为指导方针,分步开展我市城镇低效用地的调查认定、规划编制和再开发工作。
第二部分:工作任务。
(一)在认定标准方面。确定《意见》适用范围为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布局散乱、利用粗放、用途不合理、建筑危旧、权属清晰且不存在争议的6大类存量建设用地,同时排除了闲置土地、历史遗留建设用地等地块。
(二)在调查摸底方面。从实施主体、技术要点、标图入库、资金保障四个方面明确了调查摸底工作,力争摸清我市低效用地底数。
(三)在规划管控方面。明确各区市应以低效用地数据库和空间规划为依据,立足城市更新和功能完善,科学编制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专项规划、实施方案,并明确了编制期限。
(四)在实施监管方面。明确各区市政府落实再开发宗地的后续监管措施和责任,特别是明确约定市场主体自行改造以及利用原房屋转型升级产业的地块的相关权利义务,确保依法依规实施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
第三部分:配套政策。提出“政府收储改造为主导,市场主体自行改造为补充”的再开发原则,综合省文件和有关地市好的做法,将配套政策整理为五个部分,主要体现的是对企业的支持和鼓励政策。
(一)在政府收储改造方面。明确再开发地块规划用途为商业、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公共设施用地以及旧城区改造的地块,或原国有土地使用权人有开发意愿、但没有开发能力申请政府开发的,应以政府收储改造为主体。同时明确了对原国有土地权利人奖励、支持新农村建设、发挥储备机构职能作用三个方面的政策举措。
(二)在自行开发改造方面。明确了原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可按照批准的规划,通过自主、联营、入股、转让等多种方式自行改造开发的范围、要求和激励措施,不断提升土地利用效率。
(三)在支持企业转型升级方面。鼓励利用现有房屋和土地兴办文化创意、科技研发、健康养老、工业旅游、众创空间、“互联网+”等新业态,并明确了享受5年的过渡期政策。
(四)在鼓励退城进园方面。鼓励对需要异地搬迁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工业项目,可以协议出让方式为原土地使用权人异地置换工业用地,并结合实际对企业给予支持。
(五)在创新用地模式方面。鼓励和引导低效用地进入土地二级市场平台流转,推行网上“Ο2Ο”土地超市交易模式,推动低效用地在二级市场的快速流转。
第四部分:保障措施。从规划保障、金融支持、增存挂钩制度、倒逼机制、组织协调五个方面明确了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保障措施,确保我市再开发工作有序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