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70600004260002E/2021-44361 成文日期: 2021-10-29
发布机构: 市农业农村局 组配分类: 公共服务事项清单

烟台市农业农村局公共服务事项清单

日期:2021-10-29      来源: 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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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部门职责事项名称事项编码设定、行使依据及有关条款实施层级实施权限对应责任事项追责情形及依据备注
1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与服务工作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指导37000020200011.【法律】《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2013年11月国务院令第643号)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编制畜牧业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实施。畜牧业发展规划应当统筹考虑环境承载能力以及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要求,合理布局,科学确定畜禽养殖的品种、规模、总量。”
    2.【省政府规章】《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 (2011年2月26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32号公布,   根据2021年2月7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40号第二次修订)第三十一条 畜牧兽医技术推广机构应当向畜禽养殖者提供养殖技术培训、良种推广、疫病防治等技术服务。
      3.【法律】《关于印发山东省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17〕68号)二、(四)推广技术模式。在源头减量上,推广干清粪、雨污分流、固液分离等技术模式,控制养殖污水产生量。在过程控制上,推广发酵床、微生物处理、臭气控制等技术模式,加速粪污无害化处理,减少氮磷和臭气排放。在末端利用上,根据不同地区、不同畜种、不同规模,推广全量收集还田、水肥(有机肥)一体化、能源化、基质化、清洁回用等技术模式,提升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水平。(省畜牧兽医局牵头,省有关部门参与)
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与服务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指导监督责任:
   
    4.指导下级完善服务标准、服务程序,不断改进服务质量。
1.【法律】《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2013年11月国务院令第643号)第三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农牧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2承担畜禽遗传资源和饲草饲料作物资源保护、开发利用技术服务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基因库的技术指导37000020200021.【部委规章】《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管理办法》(2006年5月,农业部第64号令)第十三条:“县级以上畜牧技术推广机构负责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基因库的技术指导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基因库的技术指导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
   
    指导监督责任:
   
    2.指导下级畜牧技术推广机构开展公共服务工作。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3承担畜牧技术推广工作提供畜禽养殖技术培训、良种推广、疫病防治等服务37000020200031.【法律】《畜牧法》(2005年12月29日通过,2015年4月24日修订)第三十八条:“国家设立的畜牧兽医技术推广机构,应当向农民提供畜禽养殖技术培训、良种推广、疫病防治等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国家设立的畜牧兽医技术推广机构从事公益性技术服务的工作经费。”
      2.【行政法规】《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10月通过,国务院第536号令)第十一条:“畜牧兽医技术推广机构应当向奶畜养殖者提供养殖技术培训、良种推广、疫病防治等服务。国家鼓励乳制品生产企业和其他相关生产经营者为奶畜养殖者提供所需的服务。”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畜禽养殖技术培训、良种推广、疫病防治等服务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
   
    指导监督责任:
   
    2.指导下级畜牧技术推广机构开展公共服务工作。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4承担全市保护蜜蜂遗传资源、蜜蜂良种繁育、养蜂技术推广宣传和推广蜜蜂授粉农艺措施37000020200041.【法律】《畜牧法》(2005年12月29日通过,2015年4月24日修订)第四十七条:“国家鼓励发展养蜂业,维护养蜂生产者的合法权益。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宣传和推广蜜蜂授粉农艺措施。”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宣传和推广蜜蜂授粉农艺措施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
   
    指导监督责任:
   
    2.指导下级畜牧技术推广机构开展公共服务工作。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5负责全市种畜禽管理和奶畜饲养监督管理工作发布畜禽遗传资源信息37000020200051.【省政府规章】《山东省种畜禽生产经营管理办法》((2010年3月16日通过,2016年2月26日修订))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畜禽遗传资源调查,建立畜禽遗传资源档案和畜禽品种地理信息系统,及时发布畜禽遗传资源信息。”第八条:“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及全省畜禽遗传资源状况,制定省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发布本行政区域畜禽遗传资源信息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
   
    指导监督责任:
   
    2.指导下级机构开展公共服务工作。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6承担全市重大动物疫病的诊断、检测和流行病学调查奶畜的健康情况检测37000020200061.【行政法规】《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10月通过,国务院第536号令)第十五条:“奶畜养殖者应当确保奶畜符合国务院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并确保奶畜接受强制免疫。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对奶畜的健康情况进行定期检测;”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奶畜的健康情况检测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
   
    指导监督责任:
   
    2.指导下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公共服务工作。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7承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等有关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动物疫情预警3700002020007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十九条:“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对动物疫病发生、流行趋势的预测,及时发出动物疫情预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接到动物疫情预警后,应当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
    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2017年1月18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动物疫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结果,利用现代信息技术,科学分析疫病的流行趋势,及时提出动物疫情预警,并报本级人民政府”。
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动物疫情预警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2.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指导监督责任:
   
    3.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服务标准、服务程序,不断改进服务质量。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8负责全市动物防疫工作动物疫病监测、检测、流行病学调查3700002020008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根据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综合设置的原则建立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动物疫病的监测、检测、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等技术工作;承担动物疫病净化、消灭的技术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动物疫病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本行政区域动物疫病监测方案和流行病学调查计划。
   
    2.组织实行疫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逐级上报监测结果。
   
    指导监督责任:
   
    3.指导下级开展动物疫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9负责全市动物防疫、检疫工作,拟订动物疫病防治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动物疫病净化3700002020009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二十二条:“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并组织实施动物疫病净化、消灭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动物疫病净化、消灭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动物疫病净化、消灭计划。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按照动物疫病净化、消灭规划、计划,开展动物疫病净化技术指导、培训,对动物疫病净化效果进行监测、评估。国家推进动物疫病净化,鼓励和支持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开展动物疫病净化。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达到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净化标准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予以公布”。
    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2017年1月18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第十九条    :“种畜禽场、乳用动物饲养场应当按照兽医主管部门制定的动物疫病监测、净化方案开展动物疫病净化工作”。
指导县(市区)厂(场)动物疫病净化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本市净化工作方案
   
    2.组织动物疫病净化培训。组织专家按照标准进行净化场验收。
   
    指导监督责任:
   
    3.指导下级开展动物疫病净化工作。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10指导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建设组织、指导无疫区、无疫小区建设3700002020010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二十一条:”国家支持地方建立无规定动物疫病区,鼓励动物饲养场建设无规定动物疫病生物安全隔离区。对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标准的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和无规定动物疫病生物安全隔离区,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验收合格予以公布,并对其维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部委规章】《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管理办法》(2007年1月发布,2017年7月修订)第七条:“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成并符合《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技术规范》要求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向农业部申请评估。跨省的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由区域涉及的省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共同申请”。
      3.【政府规章】《山东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办法》(2003年4月10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57号发布,2014年11月10日省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修订)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无疫区管理工作,可以根据动物防疫工作需要,向乡(镇)或者特定区域派驻兽医机构”。
本行政内区域无疫区、无疫小区建设及指导直接实施责任:
   
    1.组织无疫区建设培训,组织专家按照标准进行标准自评估。
   
    指导监督责任:
   
    2.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开展无疫区建设工作。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11负责全市动物防疫、动物及其产品的检疫监督工作推荐进入京沪浙等市场畜牧生产企业37000020200111.【法律】《动物防疫法》(2007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一号公布,2015年04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修订)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风险评估制度,定期组织对规定动物疫病状况进行风险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制定或者调整相应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措施”。
      2.【其他文件】《关于对供辽动物及动物产品生产企业开展动物防疫信息备案工作的函》(辽动监函﹝2013﹞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动物卫生监督所:为规范供辽动物及动物产品生产企业监管工作,保障输入动物及动物产品无疫安全,我省决定对供辽动物产品生产企业实行推荐备案管理,请供辽动物及动物产品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企业基础防疫信息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推荐至辽宁动物卫生监督所。
按照对方市场要求对本行政区域内企业进行初审推荐直接实施责任:
   
    1.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按照对方市场要求对各县(市、区)推荐企业进行初审,必要时进行现场查看。
   
    指导监督责任:
   
    2.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做好企业推荐工作。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12负责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兽医器械监督管理工作提供普法宣传及饲料兽药质量安全知识宣传37000020200131.【行政法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1999年5月国务院令第266号公布,2017年国务院令第676号修订)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知识的宣传,指导养殖者安全、合理使用饲料、饲料添加剂。”负责行政区域内的普法宣传及饲料兽药质量安全知识宣传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指导监督责任:
   
    4.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服务标准、服务程序,不断改进服务质量。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13指导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建设与发展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给予指导、扶持和服务3700002020015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2006年10月31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第十一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和组织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给予指导、扶持和服务。
    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2010年3月31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以下统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有关组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据各自职责,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给予指导、扶持和服务。
对本市畜牧兽医方面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给予指导、扶持和服务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指导监督责任:
   
    4.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服务标准、服务程序,不断改进服务质量。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2006年10月31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第六十九条 侵占、挪用、截留、私分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财产,非法干预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生产经营活动,向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摊派,强迫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接受有偿服务,造成农民专业合作社经济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14制定全市畜牧兽医行业科技、教育培训、技术推广规划并组织实施,推动重大科研项目攻关组织畜牧兽医技术推广3700002020016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05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三十八条:“国家设立的畜牧兽医技术推广机构,应当向农民提供畜禽养殖技术培训、良种推广、疫病防治等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国家设立的畜牧兽医技术推广机构从事公益性技术服务的工作经费。国家鼓励畜禽产品加工企业和其他相关生产经营者为畜禽养殖者提供所需的服务”。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1993年7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8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的决定》修正)第五条:“国家鼓励运用现代信息技术等先进传播手段,普及农业科学技术知识,创新农业技术推广方式方法,提高推广效率”;第二十四条:“各级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认真履行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公益性职责,向农业劳动者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推广农业技术,实行无偿服务”。  
负责行政区域内的畜牧兽医技术推广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指导监督责任:
   
    4.指导下级完善服务标准、服务程序,不断改进服务质量。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15负责全市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和重大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处置工作畜产品质量安全宣传37000020200171.【法律】《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06年4月通过)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的宣传,提高公众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引导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加强质量安全管理,保障农产品消费安全。”
      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2011年5月通过)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宣传普及,提高公众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和消费者依法维权能力。”
负责行政区域内的畜产品质量安全宣传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指导监督责任:
   
    4.指导下级完善服务标准、服务程序,不断改进服务质量。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16指导畜产品加工产业发展畜禽屠宰场标准化创建37000020200181.【省政府规章】《山东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2019年12月16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28号令发布,2019年12月16日省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七条   鼓励畜禽养殖、屠宰、加工、配送、销售一体化发展,推行标准化屠宰,支持建设冷链流通和配送体系。
      2.【部委文件】《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生猪屠宰标准化创建工作的通知》(农办医〔2018〕26号)按照《全国农业现代化规划》(国发〔2016〕58号)要求,为切实提升屠宰标准化水平,提高肉品质量安全保障能力,为全面推行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奠定基础、创造条件,我部决定在前期工作基础上继续深入推进生猪屠宰标准化创建工作。为指导各地规范开展相关工作,现将《全国生猪屠宰标准化创建实施方案》(见附件)印发给你们,请抓紧组织实施。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标准化创建指导、复审工作。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考核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主动公示条件、数量、程序、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颁发兽医卫生检验员证书(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
   
    指导监督责任:
   
    3.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开展标准化创建工作。
1.【行政法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1997年12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8号公布,2007年12月19日国务院第201次常务会议第一次修订通过,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三十一条: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2.【法律】《山东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2019年12月16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28号令发布,2019年12月16日省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三十九条: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按照规定条件设置畜禽屠宰厂(场)的;(二)未按照规定实施屠宰检疫的;(三)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四)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行为。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17承担政府信息和政务公开信息公开37000020200201.【行政法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年4月国务院令第492号,2019年4月修订)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五)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六)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七)财政预算、决算信息;(八)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九)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十)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十一)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十二)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十三)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十四)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十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第二十一条:“除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外,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涉及市政建设、公共服务、公益事业、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治安管理、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乡(镇)人民政府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贯彻落实农业农村政策、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运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宅基地使用情况审核、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筹资筹劳、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
      2.【省直部门文件】《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办发﹝2016﹞43号)“推进决策公开、推进执行公开、推进管理公开、推进服务公开、推进结果公开、深化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3.【省直部门文件】《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鲁办发﹝2016﹞63号)“二、明确办理结果公开内容从2015年开始,各级、各部门对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社会关切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建议和提案办理复文,除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姓名、联系方式和抄送范围等外,原则上应全文公开。”
按职责范围确定直接实施责任:
   
    1.主动公开:依法依规提供信息公开服务。主动向社会公开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有关信息。
   
      2.依申请公开: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开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及时答复回应依申请公开有关信息及办理结果。
   
    指导监督责任:
   
    3.指导下级做好信息公开工作。
1.【行政法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年4月国务院令第492号,2019年4月修订)第四十七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日常指导和监督检查,对行政机关未按照要求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报批评;需要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责任的,依法向有权机关提出处理建议。”第五十二条:“行政机关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有关制度、机制的,由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五十三条:“行政机关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能;(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三)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18负责农业机械的使用管理对跨区作业联合收割机存在作业质量争议的调解37000020200291.【部委规章】《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3年第29号)第二十七条“各级农机管理部门应当设立跨区作业服务热线电话,确定专人负责,接受农民、驾驶员的信息咨询和投诉。”负责对辖区内跨区作业联合收割机存在作业质量争议的调解直接实施责任:
   
    1.设立跨区作业服务热线电话,确定专人负责,接受农民、驾驶员的信息咨询和投诉。
   
    指导监督责任:
   
    2.指导各地做好跨区作业联合收割机存在作业质量争议的调解工作。
1.【部委规章】《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3年第29号)第一条?规范跨区作业市场秩序,维护参与跨区作业各方的合法权益。第二十七条?各级农机管理部门应当设立跨区作业服务热线电话,确定专人负责,接受农民、驾驶员的信息咨询和投诉。??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19拟定全市农业技术推广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县市区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农业技术推广37000020200301.【法律】《农业技术推广法》(1993年7月2日通过,2012年8月31日修正)第十条“农业技术推广,实行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与农业科研单位、有关学校、农民专业合作社、涉农企业、群众性科技组织、农民技术人员等相结合的推广体系”;第十一条:“各级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属于公共服务机构,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一)各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关键农业技术的引进、试验、示范”;第二十条“农业科研单位和有关学校应当把农业生产中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列为研究课题,其科研成果可以通过有关农业技术推广单位进行推广或者直接向农业劳动者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推广。国家引导农业科研单位和有关学校开展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第二十四条“各级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认真履行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公益性职责,向农业劳动者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推广农业技术,实行无偿服务。”市内农业技术推广直接实施责任:
   
    1.在市内开展公益性的农业技术推广服务
   
    指导监督责任:
   
    2.指导监督县(市、区)农业推广
1.【法律】《农业技术推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60号)第三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n第三十五条   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由主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n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向农业劳动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推广未经试验证明具有先进性、适用性或者安全性的农业技术,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n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强迫农业劳动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应用农业技术,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n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截留或者挪用用于农业技术推广的资金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20负责组织专家对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进行鉴定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37000020200311.【部委规章】《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2003年7月8日农业部令第28号公布)第三条:“现场鉴定由田间现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种子管理机构组织实施。”负责组织本市范围内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组织有关专家对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的田间现场进行鉴定。
   
    指导监督责任:
   
    2.对鉴定专家和鉴定过程进行指导监督。
1.【部委规章】《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2003年7月8日农业部令第28号公布)第十九条:“参加现场鉴定工作的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接受鉴定申请人或者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出具虚假现场鉴定书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21承担农业机械化新技术、新机具引进、试验、示范和普及工作,为农业机械使用者提供技术指导和信息服务农业机械技术推广37000020200341.【法律】《农业技术推广法》(1993年7月通过,2012年8月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法所称农业技术,是指应用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的科研成果和实用技术,包括:(六)农业机械化、农用航空、农业气象和农业信息技术。本法所称农业技术推广,是指通过试验、示范、培训、指导以及咨询服务等,把农业技术普及应用于农业产前、产中、产后全过程的活动。”
    2.【法律】《农业机械化促进法》(2004年6月通过,2018年10月修正)第十六条:"国家支持向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推广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产品。推广农业机械产品,应当适应当地农业发展的需要,并依照农业技术推广法的规定,在推广地区经过试验证明具有先进性和适用性。”
      3.【法律】《农业技术推广法》(1993年7月通过,2012年8月修正)第二章第十一条:"各级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属于公共服务机构,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一)各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关键农业技术的引进、试验、示范;(六)农业公共信息和农业技术宣传教育、培训服务;”
    4.【法律】《农业机械化促进法》(2004年6月通过,2018年10月修正)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农业机械化工作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的农业机械化促进工作。”
农业机械技术推广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服务依据、服务程序等内容,履行公益性职责。
   
    2.依法依规开展机具与技术先进性、适用性和安全性的试验验证,开展农业机械技术推广服务。
   
    3.采取技术攻关、试验、示范等措施,促进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技术的推广应用。
   
    指导监督责任:
   
    4.建立健全农机推广服务体系,指导下级农机推广机构完善服务标准、服务程序,不断提升服务质量。
1.【法律】《农业技术推广法》(1993年7月通过,2012年8月修正)第三十五条“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由主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向农业劳动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推广未经试验证明具有先进性、适用性或者安全性的农业技术,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强迫农业劳动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应用农业技术,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截留或者挪用用于农业技术推广的资金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22负责农业机械的使用管理农业机械质量服务37000020200351.【法律】《农业机械化促进法》(2004年6月通过)第十二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主管农业机械化工作的部门根据农业机械使用者的投诉情况和农业生产的实际需要,可以组织对在用的特定种类农业机械产品的适用性、安全性、可靠性和售后服务状况进行调查”第十八条:“列入前款目录的产品,应当由农业机械生产者自愿提出申请,并通过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进行的先进性、适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鉴定。”
    2.【行政法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11月国务院令第563号,2019年3月2日予以修改)第三十八条:使用过程中发现农业机械存在质量、维修质量问题的,当事人可以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接到投诉的部门对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对不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立即处理,不得推诿。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汇总农业机械产品质量、维修质量投诉情况并逐级上报。
    3.【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1994年12月通过,2018年1月修订)第九条:列入前款目录的产品,应当由农业机械生产者自愿提出申请,并通过省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进行的先进性、适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鉴定。
      4.【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2007年11通过)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布监督电话,设置监督信箱,并安排专人负责受理农业机械产品质量、维修质量和作业质量的投诉,调查处理质量纠纷,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5.【部委规章】《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2018年12月农业农村部令部令2018年第3号)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农机鉴定工作”;第八条:“农机鉴定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所属或者指定的农机鉴定机构实施。”
      6.【部委规章】《农业机械质量调查办法》(2006年8月,农业农村部令部令第69号)第三条:“省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质量调查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质量调查计划,公布调查结果。”;第四条:"质量调查的具体工作由省级以上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承担,。
按职责范围确定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
   
    指导监督责任:
   
    4.指导下级机构完善服务标准、服务程序,不断改进服务质量。
1.【法律】《农业机械化促进法》(2004年6月通过)第三十二条:“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在鉴定工作中不按照规定为农业机械生产者、销售者进行鉴定,或者伪造鉴定结果、出具虚假证明,给农业机械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部委规章】《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2018年12月农业农村部令部令2018年第3号)第二十八条:“农机鉴定机构不按规定进行鉴定、伪造鉴定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由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给农业机械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九条:“从事农机鉴定工作的人员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处分。”
      3.【部委规章】《农业机械质量调查办法》(2006年8月,农业农村部令部令第69号)第二十四条“调查承担单位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单位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取消调查承担单位或者个人的质量调查资格:(一)不按规定进行调查、伪造调查结果、瞒报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二)利用质量调查从事有偿活动的;(三)擅自透露质量调查相关信息造成不良后果的;(四)有其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调查承担单位和个人利用质量调查获取违法所得的,予以追缴。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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