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706000042603877/2011-40648 成文日期: 2011-03-25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组配分类: 政府公报
公报期号: 2011年 第6号(总第95号) 文件类型: 市政府办公室文件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通知
烟政办发〔2011〕3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巩固和扩大房地产市场调控成果,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平稳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强化国家和省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落实

年初,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先后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和《关于贯彻国办发20111号文件进一步改进和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通知》(鲁政办发〔2011〕5号),对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正确认识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重要性、紧迫性,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文件精神,综合运用税收、信贷、土地、市场监管等措施和手段,加大供应和需求的双向调节力度,引导市场理性开发、理性消费,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目标、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和居民住房支付能力,合理确定本地年度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并千一季度向社会公布。2011 年,中心城市和各县市新建普通商品住房价格增幅要明显低于当年城市人均可支配收入和经济增长幅度。要继续加强房地产市场研究,围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动产业结构转型升级等要求,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合理调整产业内部结构,积极优化产业整体布局,着力招引国内外有实力的开发商、投资商,大力发展金融、商贸、文化、旅游、会展、物流等产业地产以及城市综合体,充分发挥产业地产聚拢城市人气、促进三产发展的作用,推动房地产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进一步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力度

(一)扩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规模。2011 年,全市计划建设保障性住房12160 套。其中,经济适用住房5200 套,公共租赁住房6000 套,新建廉租住房400 套,新增租赁补贴560 户。市级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市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规划等部门配合,按照集中建设与联动建设并举的原则,在规划选址集中建设新一轮保障性住房的同时,重点在具有一定规模的普通商品房开发项目中,按照一定比例配建保障性住房。各县市区要把保障性住房建设作为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积极承接市级分解计划指标,严格执行土地供应、资金投入和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确保完成计划指标。加强保障性住房管理,健全准入退出机制,切实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二)多渠道筹集保障性住房房源。各县市区要通过新建、改建、购买、长期租赁等方式,多渠道筹集房源,逐步扩大住房保障覆盖面。要结合实际,适当提升廉租住房保障收入线标准,扩大覆盖面,尽快实现廉租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标准的有效衔接,有条件的可予以并轨,对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实现应保尽保。可把城市危旧房、非成套住宅(筒子楼)、城中村纳入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棚户区和危旧房改造中符合“解困"政策的家庭均可纳入保障性住房范围;有条件的县市区可探索为中低收入家庭发放经济适用房购房补贴,作为房源建设的补充渠道。经济条件比较好的县市区,可以把建制镇纳入住房保障工作范围。

(三)突出增加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主要是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及新就业职工中的住房困难群体。同时要把人才公寓、农民工公寓、干部与教师周转房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各县市区要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综合平衡、管理规范的总体原则,在加大政府投资建设力度的同时,加快完善体制机制,运用土地供应、投资补助、财政贴息或注入资本金、税费优惠、中长期贷款等政策措施,合理确定租金水平,鼓励和吸引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其他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鼓励园区、企业利用自用土地以集体宿舍等形式建设公共租赁房,优先向园区内外来务工人员、本企业符合条件的职工出租,但不得出售。其中,外来务工人员集中的开发区和产业园区,要组织建设公共租赁住房。

(四)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资全。积极争取和充分用好国家和省有关保障性住房奖补资金,并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从住房公积金增值净收益、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提取不低千10 %的比例用千廉租住房保障,结余部分可用千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直管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的结余资金,可用千发展公共租赁住房。要积极构建保障性住房建设融资平台,开展好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进一步拓宽融资渠道。

三、进一步引导好住房市场需求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新的房地产税收及信贷政策,着力抑制投资性、投机性购房,继续支持自主性住房需求。

(一)调整完善相关税收政策,加强税收征管。调整个人转让住房营业税政策,对个人购买住房不足5 年转手交易的,统一按其销售收入全额征税。税务部门要进一步采取措施,确保政策执行到位。加强对土地增值税征管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对定价明显超过周边房价水平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和稽查。加大应用房地产价格评估技术加强存晕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试点和推广力度,坚决堵塞“阴阳合同“产生的税收漏洞。严格执行个人转让房地产所得税征收政策。

(二)强化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 ,贷款利率不低千基准利率的1. 1 倍。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可根据当地政府确定的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和政策要求,在国家和省统一信贷政策的菲础上,提高第二套住房贷款的首付款比例和利率。要建立房地产市场信息共享机制,银行业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商业银行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规行为要严肃处理。

四、进一步严格住房用地供应管理

(一)增加住房用地有效供应。认真落实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千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70 %的要求。在新增建设用地年度计划中,单列保障性住房用地,做到应保尽保。2011 年的商品住房用地供应计划总量,原则上不得低千前2年年均实际供应晕。

(二)加强对企业土地市场准入资格和资全来源的审查。参加土地竞买的单位或个人,必须说明资金来源并提供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相应证明。

(三)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用地行为。对擅自改变保障性住房用地性质的,要坚决纠正和严肃查处。对已供房地产用地,超过2 年没有取得施工许可证进行开工建设的,必须及时收回土地使用权,并处以闲置1 年以上罚款。依法查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对房地产开发建设投资达不到25 %以上的(不含土地价款),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土地及合同约定的土地开发项目。建立合格开发商名单和违规用地黑名单制度,定期向社会通报;对进入黑名单的企业,银行机构不得对其发放贷款,已发放的应限期收回。

五、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

(一)调整优化住房供应结构。继续以中小套型、中低价位商品住宅为重点,调整优化住房供应结构,保持合理的房地产投资和开发建设规模,努力满足城镇居民的合理购房需求。加大整顿房地产市场秩序力度,重点查处未办理规划、施工、预售许可手续进行建设和预售的违法违规行为。推行市场监管、项目监管、企业监管”三位一体”的动态监管模式,实行房地产开发项目规划建设条件意见书和项目手册制度,严格执行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备案制度,加强预售资金监管,推行房地产开发项目综合验收备案制度,全方位提升房地产开发建设质量。积极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以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为抓手,以住宅装修一次到位为突破口,加快推进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建设,切实提高技术集成水平和房产综合品质,让群众买放心房、住舒心房,促进相关产业上档次、上水平。认真落实《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6号),规范发展住房租赁市场。

(二)规范房地产经纪活动。认真贯彻《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8 号),加强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从业人员的管理。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必须到当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或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否则不得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要通过现场巡查、合同抽查、投诉受理等方式,采取约谈、记入信用档案、媒体曝光等措施,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进行监督。

(三)加快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建设。加大资金和人力、物力投入,加快建立健全个人住房信息系统,确保房地产税收及差别化信贷措施有效执行。加快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建设,逐步实现商品房网上签约、网上交易,年内实现全市房产档案数字化和省市县三级联网,健全银行系统终端方便快捷查询的覆盖体系,着力构建完善的预警预报体系、信息披露机制和银行应用网络,进一步增强商品房交易的透明度,为房地产市场预测分析、监控、信息运用提供科学、有效依据。

六、进一步建立健全住房保障和市场调控约谈问责机制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主要负责人是房地产市场调控和住房保障的第一责任人,要亲自研究、亲自调度、亲自部署、亲自落实,确保房地产市场调控和住房保障工作取得实效。市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各县市区住房保障和市场调控工作的监督检查。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进度缓慢、租售管理和后期使用监管不力,以及落实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不到位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监察局要会同有关部门,约谈有关县市区政府(管委)负责人。未如期确定并公布本地区年度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新建住房价格上涨幅度超过年度控制目标、未完成保障性安居工程目标任务的,相关县市区政府(管委)要向市政府作出报告。市监察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要视悄况,根据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间责。对于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税收政策不到位、房地产相关税收征管不力,以及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建设滞后等间题,也将纳入约谈和间责范围。

七、进一步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和引导作用

新闻媒体要科学、准确、深入解读国家和省、市的有关政策,通过对市场调控和住房保障工作进行客观准确、适时适度的宣传报道,引导社会各界正确认识房地产市场形势,防止虚假信息或不负责任的猜测、评论误导消费预期。对制造、散布虚假消息的,要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倡导“先租后买、先小后大、逐步改善"的住房消费观念,引导城镇新就业人员理性消费。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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