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10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要求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0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鲁政发〔2011〕4 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市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接收安置对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和深化士官制度改革的实际情况,2010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对象为:
(一)义务兵,服现役满2年未被选取为士官退出现役的;由于伤病残等原因滞留部队服役超过2年退出现役的。服现役未满2年因政治、身体等原因需要提前退出现役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士官,服现役满8年、16年未被选取为高一级士官的,服现役满5年、12年因编制未被批准继续服现役的;超过本岗位规定最高服现役年限的,因国家和军队建设需要退出现役的,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本人申请退出现役的,以及因现实表现、工作能力、身体状况等原因不适宜继续服现役的。从非军事部门直接招收的士官退出现役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深化安置改革,扎实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坚决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等法规政策,进一步强化国防意识和大局意识,积极推动退役士兵安置改革,逐步探索建立“自主就业、经济补偿、重点安置、城乡一体”的退役士兵安置新制度。要在继续完善阳光安置办法、切实维护好退役士兵合法权益的同时,全力保证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平稳过渡。
(一)积极营造退役士兵安置改革良好氛围。要积极做好安置改革宣传,利用新闻媒体开展以拥护改革、支持改革、参与改革为主要内容的宣传教育活动,营造加快退役士兵安置改革的良好氛围。要结合退役士兵思想实际,通过组织座谈会等形式,因地制宜开展形势、法制和安置政策教育,引导广大退役士兵正确理解党和政府各项改革举措,服从国家改革发展大局,树立自强、自立精神和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择业观念,珍惜和爱护军人荣誉,服从组织安排、政府安置,敢于开拓、自主创业。要大力宣传优秀退役士兵自强不息、艰苦创业的先进事迹,增强退役士兵建功立业的信心和勇气。
(二)依法保障计划安置退役士兵的就业及生活待遇。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依法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义务。要按照国防义务均衡负担原则,科学合理地拟定安置计划并及早下达。坚决纠正片面强调局部利益和困难的错误做法,严禁任何部门和单位下发针对退役士兵的歧视性文件、拒绝接收或限制下属单位接收退役士兵。接收单位要依法与退役士兵签订不少于3年的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退役士兵的军龄及待安置时间视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要保证退役士兵享受本单位同工龄、同岗位、同工种职工的相应待遇,非本人原因且接收单位生产经营基本正常的,3年内不得安排退役士兵下岗,接收退役士兵的单位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退役士兵;城镇退役士兵在待安置期间,退伍义务兵自报到期结束的第二个月、转业士官自部队停止供应起,到安置就业止,由当地政府按不低于当地当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月发给生活补助费;因接收单位原因导致退役士兵不能按时上岗的,从当地安置部门开出就业介绍信当月起,接收单位要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职工平均工资80%的标准,逐月发放生活费。对转业士官和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因战因公致残被评为5至8级伤残的退役士兵,要本着鼓励先进、区别对待、积极稳妥的原则,重点安置,优先安排。要依照政策规定,切实做好伤病残军人特别是1至4级伤残军人和患精神病军人的接收安置工作。对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5至8级伤残需要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安置前须经省伤残机构鉴定,由省安置办依据鉴定结果审定安置资格,下达接收安置通知书。
(三)落实安置任务有偿转移规定。安置计划一经下达,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因特殊原因不能完成当年安置计划的,可根据《山东省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向当地安置部门申请安置任务有偿转移,安置任务有偿转移资金收取办法和标准按照烟价〔2003〕5 号文件执行。对没有完成安置计划的单位,安置部门可直接下达安置计划指标有偿转移金收缴通知,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缴到财政专户。对逾期不办理交款的单位,按拒不接收安置任务对待,追究单位领导责任,并给予经济处罚,其罚金并入安置任务有偿转移资金本金。
(四)继续推进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自谋职业是市场经济条件下解决城镇退役士兵安置难问题的有效途径,要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4〕77号)要求,认真贯彻落实相关政策要求,积极创造条件,鼓励支持退役士兵自谋职业。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补助金要纳入当地财政预算,确保及时足额发放到位。各级安置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及时为自谋职业退役士兵免费提供职业介绍、就业信息咨询等中介服务,举办招聘洽谈会,拓宽退役士兵和用人单位沟通渠道,促进退役士兵就业。
(五)努力做好退役士兵技能培训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2号)精神,把培训工作作为安置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本着退役士兵自愿参加、自选专业、免费培训的原则,充分发挥各地退役士兵培训基地作用,加强组织领导,切实提高退役士兵职业技能水平,为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自主就业创造条件。退役士兵教育培训经费由各级财政负担。各县市区要建立由民政部门牵头,教育、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军队等有关方面参加的工作协调机制,分工负责,确保全市城镇、农村退役士兵培训率分别达到95%和65%以上。要加快建立和完善退役士兵城乡一体化技能培训和就业服务信息网络。要妥善安排好农村退役士兵的生产生活,鼓励和扶持有专长的农村退役士兵创办经济实体,推荐优秀农村退役士兵作为基层组织的后备力量,加强培养,鼓励他们通过法定程序积极参与村居“两委”班子选举,发挥他们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中的骨干作用。要对农村退役士兵的教育培训、转移就业、创办实体、进城务工等方面提供服务,对生产、生活、住房方面确有困难的农村退役士兵,当地政府应当予以扶持。
(六)严格依法做好安置工作。退役士兵安置要坚持依法、公开,不得随意扩大安置范围。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各级政府不负责安置工作,不享受城镇退役士兵相关待遇:占用农村征兵指标入伍的;从非户口所在地入伍的;缺少城镇安置有效凭证的;档案材料严重缺件或涂改的;符合转业条件而本人要求作复员安置的士官。对因个人原因报到结束后1个月仍不到当地安置部门报到、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分配或接到分配通知逾期3个月不到单位报到的城镇退役士兵,取消其安置资格,按社会青年对待。对服役期间家庭在城区购买住宅,其直系亲属办理了户口迁移手续的退役士兵,退伍后城区安置部门只负责落户,不负责安置工作。
三、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从事关国防和军队建设、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重大意义,将这项工作作为重要的政治任务,加强领导,密切协同,精心组织。要强化政府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的主体责任,落实教育培训、自谋职业等相关经费。要不断拓展安置工作的服务内容,积极为退役士兵排忧解难,体现出党和政府的关心和温暖。要加大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督查力度,组织开展执法监察,对拒绝接收、变相拒收或损害退役士兵合法权益的,对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要依法处理;没有完成安置任务的县市区不能评为双拥模范城(县)。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