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706000042603877/2016-33664 成文日期: 2016-10-25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组配分类: 政府公报
公报期号: 2016年 第12号(总第161号) 文件类型: 市政府办公室文件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
烟政办发〔2016〕2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东部新区办公室,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5〕75号文件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6〕5号)加快推进我市海绵城市建设,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工作目标。通过海绵城市建设,将至少75%的降雨实现就地消纳和利用,逐步实现小雨不积水、大雨不内涝、水体不黑臭、热岛有缓解的目标。到2020年,城市建成区25%以上的面积达到目标要求;到2030年,城市建成区80%以上的面积达到目标要求。

(二)基本原则。

1.坚持规划引领、科学示范。以海绵城市建设理念引领城市发展,以科学规划引领海绵城市建设。因地制宜确定海绵城市建设目标和具体指标,科学编制并严格实施相关规划,完善技术标准规范。积极打造示范工程,以点带面,全面推开。

2.坚持生态为先、因地制宜。充分发挥山、河、林、湿地等自然原始地形地貌对雨水的自然积蓄、自然渗透、自然净化功能,注重对城市原有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突出生态效益。

3.坚持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和政府的调控引导作用,加大政策支持力度,营造良好发展环境。积极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特许经营等模式,吸引社会资本广泛参与海绵城市建设。

4.坚持建管并重、长效治理。加强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充分考虑海绵城市建设的全局性、复杂性和长期性,科学有序推进城市相关基础设施建设,避免大拆大建。强化建成区域的监测、评估和考核,做好后期的养护和运营管理,充分发挥海绵城市建设的长期综合效益。

二、工作任务

(一)编制海绵城市专项规划。按照省政府要求,设区市在2016年6月底前、各县级城市在2016年10月底前、各县城在2017年底前编制完成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目前市级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已编制完成并通过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评审。各县市要按照时限要求完成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并通过市级城管部门组织的专家评审。通过评审后,各县市政府批复实施。

(二)加强各类专项规划的衔接。市、县两级要按照科学合理、因地制宜的原则确定海绵城市建设目标和建设项目控制指标,确保城市建成区年径流总量控制率整体达到75%的目标要求。

1.将海绵城市建设要求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要融入海绵城市建设理念,并单列专门章节进行描述,将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作为城市总体规划的约束性指标。确定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策略、原则和重点实施区域,并将有关要求和内容纳入城市道路、绿地、水系、排水防涝等相关专项(专业)规划。

2.将海绵城市建设相关指标列入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控制指标。在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时,根据用地分类的比例和特点,对城市总体规划及海绵城市专项规划中提出的年径流控制目标进行分类分解,细化到各地块,明确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约束性指标;确定各地块内透水铺装率、下沉式绿地率、雨水调蓄容积等指标。

3.将海绵城市建设内容落实到城市修建性详细规划。在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时,要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约束条件,落实可透水铺装、下沉式绿地、屋面雨水利用及其它调蓄等工程设施的类型、布局、规模、建设时序等;明确排水坡度和竖向设计,合理控制雨水径流,并与雨水管渠系统和超标雨水排放系统相衔接,确保地块开发实现海绵城市建设的控制目标。

(三)严格管控各类建设项目。要将海绵城市建设的要求落实到各类建设项目的各个管控环节,并建立长效管理制度。

1.加强项目建设条件和规划审查。各类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必须按照海绵城市建设理念进行,明确年雨水径流控制目标。在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书两证”时,要按照《海绵城市设计规程》相关规定,在申请材料中增加相应深度的海绵城市规划设计内容。建设地块的规划设计没有明确雨水径流控制目标和约束性指标的,不得进入土地“招拍挂”程序。“一书两证”申请中未能提供相应深度海绵城市规划设计方案的,原则上不得办理。

2.加强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审查。建设工程的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应当满足海绵城市相关规划设计提出的年径流总量控制要求,并满足相应的规范标准;设计单位必须具备相应资质。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3.加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审查。各类建设项目在开展竣工验收时,要安排海绵城市方面的专家,对海绵城市工程设施建设和相关指标落实情况作为单独内容与整体工程一并进行验收,并在验收报告中明确海绵城市相关工程措施的落实情况,提交备案机关。

4.落实在建项目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加强现阶段正在建设的各类建设项目的管理和引导,对不满足海绵城市建设要求且尚未完工的项目,要督促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抓紧修改完善设计方案,增加相应的海绵城市工程设施,达到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并在相关政策上给予优惠;对已经基本完工的项目,按老城区海绵城市建设进行对待。

(四)加快推进新老城区海绵城市建设。市、县两级海绵城市专项规划批复实施后,要尽快编制建设实施方案,提报工程项目和年度建设计划,建立海绵城市建设项目库,录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信息系统,确保按期完成国家和省下达的海绵城市建设目标任务。

各类城市新区、园区和开发区建设,包括道路与广场、园林绿化、给水排水、停车场、建筑与小区等项目,要坚持高标准、高起点,确保海绵城市建设工程与主体项目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投入使用。老城区的海绵城市建设,要结合城市基础设施改造和棚户区、城中村、危房、老旧小区改造等同步实施。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市长任组长,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有关部门和各区政府(管委)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烟台市海绵城市建设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和推进全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各区政府(管委)要按照市政府批复实施的《烟台市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组织本辖区海绵城市建设,确保按标准和时限完成建设任务;各县市可参考市级模式,成立海绵城市建设组织机构,开展海绵城市建设。

(二)拓宽融资渠道。各县市区要进一步加大海绵城市建设资金投入,在年度建设计划中优先安排海绵城市建设项目。各级财政通过现有渠道统筹安排资金予以支持,积极引导海绵城市建设。市级财政将通过以奖代补的形式对海绵城市建设给予补助。积极推广PPP模式,通过特许经营、投资补贴、贷款贴息等形式,吸引社会资本建设、运营海绵城市建设项目,建立政府与社会资本风险分担、收益共享的投融资体制机制。

(三)强化督导检查。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作为海绵城市建设的责任主体,要把海绵城市建设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落实责任,加快推进。加强督促检查,对成绩突出的给予表扬,对行政不作为、没有完成目标任务的进行通报批评。

 

附件:烟台市海绵城市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0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烟台市海绵城市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张永霞  市委副书记、市长

副组长:金志海  副市长

成  员:姜中二  市政协副主席、市发展改革委主任

包信勇  市政府副秘书长

黄永政  市财政局局长

李建平  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张冰开  市规划局局长

季善亭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局长

高  军  市城管局局长

王克文  市交通运输局局长

王光耀  市水利局局长

孙树福  市林业局局长

姜青山  市环保局局长

祁小青  芝罘区区长

李金涛  福山区区长

姚秀霞  莱山区区长

刘启明  牟平区区长

刘建民  烟台开发区管委副主任

李传强  高新区管委副主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城管局,高军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