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制度】烟台市蓬莱区刘家沟镇学区中心学校重大安全事故制度

日期:2025-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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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了有效地防范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重大安全事故的责任,保障广大师生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正职负责人对重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制的规定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本制度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条  重大安全事故的具体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采取行政措施,实施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师生生命、财产安全,对本学校或者职责范围内防范重大的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的迅速和妥善处理责任。   

第五条  每个学期至少召开一次防范重大安全事故工作会议,由主要负责人召集有关负责人参加,分析、布置、督促、检查本学校防范重大安全事故的工作。会议应当作出决定并形成纪要,会议确定的各项防范措施必须严格实施。   

第六条  按照职责分工对本学校容易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部位、设施和场所安全事故的防范明确责任、采取措施,并组织进行严格检查。   

第七条  制定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并将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上报教体局备案。

第八条  应当对本制度第二条所列各类重大安全事故的隐患进行查处;发现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要立即排除。   

第九条  存在的重大安全事故隐患,超出其管辖或者职责范围的,应当立即向有关管辖权或者负有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条  对学生进行劳动技能教育以及组织学生参加公益劳动等社会实践活动,必须确保学生安全。严禁以任何形式、名义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劳动或者其他危险性劳动。严禁将学校场地出租作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场所。 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违反本规定的,对校长给予撤职的行政处分,对直接组织者给予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构成非法制造爆炸物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按照“突发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规定的程序和时限立即上报,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并应当配合、协助事故调查,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涉事故调查。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违反前款规定的,对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降级处分。   

第十二条  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迅速组织救助,有关人员应当服从指挥、调度,参加或者配合救助,将事故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第十三条  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由教育和体育局协同有关部门组织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并由调查组提出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依照本制度对有关负责人员追究行政责任或者其他法律责任的意见。教育和体育局依据调查报告,对有关责任人员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有权向教育和体育局举报学校及负责人不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情况。教育和体育局接到报告或者举报后,立即组织对事故隐患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五条  对重大安全事故以外的其他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追究行政责任的办法,参照本规定制定。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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