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实验中学实践活动安全管理制度

日期:2025-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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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学生实践活动管理工作,保障实践活动安全、有序地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1.所有实践活动须遵守学校相关规章制度,并按照既定活动程序进行。

2.学生实践活动期间的安全实行指导教师负责制。

3.实践不得进行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性活动,不得开展与其宗旨不符的活动。

4.每次活动前,学生应在各自规定的地点集合,要求集合迅速、有序,指导教师进行监督、指引、维持秩序。集合完毕后,指导教师对各自实践的学生进行点名。对未到的同学,及时进行情况落实,告知其班主任老师并进行妥善处理。

5.活动期间临时请假的同学,必须报告指导教师,由指导教师批准后方可离开。如需要离校、去医务室等长时间请假,指导教师必须告知其班主任老师,批准后由班主任老师或校医带其离开。

6.实践活动过程中,学生必须严格听从指导教师的安排,未经允许不得擅自离开活动场所或做与活动无关的事。如发现学生有不听从安排、逃课、旷课等其他违纪行为的,指导教师需及时联系实践管理处室负责人,落实学生去向,确保学生人身安全。待事情核实清楚后,学校要对学生进行严肃处理,轻者对其个人、班级进行通报、批评、扣分,重者给予记过处分,并记入学生档案。

7.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实践活动的学生,必须告知班主任老师、活动指导老师,由相关处室统一安排在教室自习或妥善安置。

8.在室外进行的实践活动应根据天气情况调整活动场地,活动前由学校负责处室做好协调工作,并书面告知学生调整内容及注意事项,确保学生活动期间的安全。

9.若实践需组织校外活动,需提前向学校递交申请,学校批准后方可进行。经批准同意开展的活动应严格按照活动申报及实施方案开展。

10.对于违反学校规定的学生实践,由学校予以通报。违规操作发生安全责任事故或产生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等严重后果的,将追究当事人责任。对于严格遵守规定的学生实践,将在各项奖励与评选中优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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