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阳市万第中心卫生院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制度

日期:2025-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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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及《人禽流感疫情报告管理方案》等相关规定,特制定《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制度》,希望相关科室严格遵照执行。

1、各科医生在发现甲类传染病和乙类传染病中的肺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人或疑似病人时,或发现其他传染病和不明原因疾病暴发时,应于2小时内报告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并于2小时内报告传染病报告卡。对其他乙、丙类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和规定报告的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诊断后,责任报告单位应于24小时内报告传染病报告卡

2、各科医生应认真及时填写传染病卡片,并在传染病登记本上登记后,立即报告感染办公室,不得迟报、漏报。传染病检查员每日对疫情情况进行检查审核,立即报告。门诊医生要认真逐项填写目诊日志,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出生日期、年龄、工作单位、联系电话、职业、现住址、发病日期、初诊、诊断日期等不得漏项,字迹清楚。并用红笔注明“报卡”。化验室、放射科建立传染病登记本,防止漏登、漏报。

3、各科建立的门诊工作日志登记及传染病本要保存三年。

4、各科由传染病监控员检查门诊医师工作日志及病区患者出入院登记本是否填写齐全,传染病是否漏报、迟报。

5、认真执行肺结核病疫情报告管理程序,经治医生发现疑似或者确诊的肺结核患者(含结核性胸膜炎)必须立即报卡,12小时内通过电脑报告。同时将患者转到结核病防治所并做好记录。如遇有患者大咯血、自发性气胸及其他严重合并症,可待患者病情稳后再转诊,不得擅自收治。放射科发现疑似肺结核或确诊活动性肺结核时进行登记。并将报告结果直接交给主治医师,以防报告丢失、患者走失。

6、定期对全院工作人员、就诊患者进行传染病的防治宣传。定期对全院医护人员进行传染病知识的培训。对新毕业、新调入及进修人员进行上岗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7、传染病管理人员,每日要对全院传染病报卡进行登记审核,当日立即报出,最迟不得超过24小时。每月对全院门诊医师工作日志、患者出入院登记、病历、处方等进行检查,检查检验科工作记录及放射科传染病登记本,杜绝传染病迟报、漏报等现象。

8、感染办公室要对传染病情报告工作进行检查,定期向相关科室、部门反馈情况,改进工作。



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信息报告制度   

根据《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山东省疾控系统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实施方案》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是指合格的疫苗在实施规范接种过程中或者实施规范接种后造成受种者机体器官、功能损害,相关各方均无过错的药品不良反应。  

二、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是指在预防接种过程中或接种后发生的可能造成受种者机体组织器官、功能损害,且怀疑与预防接种有关的反应。   

三、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接种单位及其执行职务的人员是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责任报告人。   

四、责任报告人发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者接到相关报告后,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处理,填写《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报告卡》,报送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同时报当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五、出现死亡、严重残疾或者组织器官损伤、群体性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引起公众高度关注的事件时,报告人应在发现后2小时以内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六、发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者接到相关报告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也应当按上述要求逐级上报上级业务部门。   

七、属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按照应急条例的规定进行报告。   八、报告内容主要包括姓名、性别、年龄、儿童监护人姓名、住址、接种疫苗名称、剂次、接种时间、发生反应时间和人数、主要临床特征、初步诊断和诊断单位、报告单位、报告人、报告时间等。    九、接种门诊人员在发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者接到相关门诊报告应当及时向上级领导会同相关人员作出报告决定,并按规定程序及时报告。


医院应急管理制度

1、为在遭遇灾害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危害时能够顺利度过,医院要有医院紧急状态管理预案与实行的体质,同时在思想上要充分的准备。

2、制定突发事件(包括公共卫生事件、灾害事故等)应急管理预案文件,并定期组织演练。

3、院长是实施“医院灾害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的责任者,院领导班子是组织决策层,中层干部是承担具体贯彻实施的职责,各级各类人员是执行者。

4、建立机密人员召集、物资器材调配的程序。

5、设置休息日、夜间、节假日的应急对策体制。

6、医院应有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灾害事故的紧急医疗救援任务的应急管理体制,根据功能、任务、规模,设定贮备在区域性灾害与应急事件的食物、医药品的品种与数量。

7、对各种人员如住院病人、门诊病人、家属、本院员工以及其他来院人员等,突发紧急意外事件(主要是指心脏骤停、猝死、意外损伤)时,要有明确的应急预案与措施,要有明确负责的职能部门。


食源性疾病监测

一、职责分工

全镇食源性疾病监测由内科、儿科、妇科、外科等共同完成。

(1)成立以分管院长任组长的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领导小组,指定专门科室和专门管理人员负责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

(2)规范开展食源性疾病病例和疑似病例的登记报告工作。严格落实食源性疾病报告首诊医生负责制和门诊登记制度。在重点诊疗科室张贴《穴坊中心卫生院源性疾病监测哨点医院工作流程图》和《穴坊心卫生院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管理制度》。

(3)按照食源性疾病监测实施方案的要求,规范开展病例信息登记、生物样本采集与保存、食源性致病菌的实验室检测等工作,并按要求及时网上填报相关信息。

(4)严格落实疑似食源性疾病事件登记报告制度,一旦发现疑似事件要及时登记并报告,同时注意留存事件相关病例的生物标本。积极协助所在地县级及以上疾控中心开展相关食源性疾病病例的流行病学调查和样本采集等工作,并提供门诊登记簿(表)和病历等相应的诊疗记录。

(5)开展食源性疾病报告信息化建设,在临床医生通过HIS系统录入相应的诊断时自动触发食源性疾病上报。

(6)接受辖区内疾控中心的技术指导和培训,组织开展院内培训。

(7)对就诊者开展食源性疾病防治宣传教育。

(8)严格落实食源性疾病报告首诊医生负责制和疑似食源性疾病事件登记报告制度,一旦发现疑似事件要及时登记并报告,同时注意留存事件相关病例的生物标本。积极协助所在地县级及以上疾控中心开展相关食源性疾病病例的流行病学调查和样本采集等工作,并提供门诊登记簿(表)和病历等相应的诊疗记录。

(9)对就诊者开展食源性疾病防治方面的宣传教育。

二、组织实施

2020年全镇食源性疾病监测包括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食源性疾病事件监测、食源性疾病主动监测三部分内容。

(一)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

通过对病例个案信息的采集、汇总和分析,了解重要食源性疾病的发病及流行趋势,及时发现食源性疾病聚集性病例和暴发线索,提高食源性疾病事件和食品安全隐患的早期识别、预警与防控能力。

1.监测主体

开展食源性疾病诊疗的医疗机构,主要乡镇卫生院。

2.监测对象

由食品或怀疑由食品引起的生物性、化学性、有毒动植物性的感染性或中毒性病例、异常病例,重点关注婴幼儿、中小学生、孕产妇等病例,由定型包装食品引起的病例,以及发生在餐饮服务单位的病例。常见食源性疾病的诊断要点参见国家卫生健康委食品司印发的《2020年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手册》附录1《重要食源性疾病的诊断要点》。

(1)感染性病例:有可疑食物暴露史的腹泻病例,临床表现为腹泻,可伴有腹痛、恶心、呕吐或发热等症状;也包括怀疑由食品引起的神经系统、呼吸系统等症状的病例。

(2)中毒性病例:有可疑食物暴露史,并具有生物性、化学性或有毒动植物性等因素引起相关中毒症状的病例,如水产品相关横纹肌溶解综合征、农药中毒、亚硝酸盐中毒、毒蘑菇中毒、菜豆中毒、肉毒毒素中毒、米酵菌酸中毒、河鲀毒素中毒等。

(3)食源性异常病例:有饮食暴露史,但依据现有的体格检查、辅助检查和实验室检测等技术无法做出明确诊断的病例。

3.监测内容

(1)病例信息采集

①病例登记。哨点医院临床医生发现食源性疾病病例或疑似病例,必须按规定做好门诊或住院日志的登记。在进行食源性疾病登记时,可合理利用已有的纸质或电子版门诊和住院登记簿(腹泻病门诊登记簿),将其“备注”列改成或在最后一列右侧空白处添加一列“食源性疾病”,如果诊断为“食源性疾病”,则要在修改或添加列的相应位置填写“是”,或划上“√”。

②发病信息填报。首诊医生在完成食源性疾病信息登记后,还要及时通过HIS填报或手工填写《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信息表》(附件1),主要内容包括病例基本信息、临床症状与体征、初步诊断及饮食暴露史等,不得有缺项、漏项。哨点医院公共卫生科专管人员负责《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信息表》的收集、审核、填写和上报等工作。

(2)病例信息报送数量要求

我院在全年接诊过程中对发现的所有食源性疾病病例或疑似病例都要按要求进行登记和报告,不得迟报、漏报或瞒报。

4.监测信息报告

(1)病例信息报告

医院应在病例诊断后2个工作日内通过“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系统”报送病例信息。

(2)疑似食源性疾病事件信息报告

临床医生如发现接收的病人构成疑似食源性疾病事件的,应当立即向本院公共卫生科报告事件信息,并及早留存事件相关病例的生物标本。医院公共卫生科负责统筹汇总院内事件相关病例发病和诊疗信息,填写《医疗机构疑似食源性疾病事件信息报告登记表》,并及时电话报告或网络直报。

(二)食源性疾病事件监测

通过对食源性疾病事件的监测和归因分析,掌握食源性疾病事件的高危食品和危险因素,为制定、调整食源性疾病防控策略提供依据。

1.报告原则与要求

(1)食源性疾病事件报告是《食品安全法》规定的法定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原因干扰或影响依法报告。

(2)各科应积极协调同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保证流调过程的顺畅性、调查内容的完整性和报告信息的及时性。

(3)各科应配合级疾控中心应严格按照流行病学调查结果进行报告,确保流调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4)对于暴露地点和就诊地点所属行政区划不同的食源性疾病事件,要依据及时性和属地管理原则,由接诊医院及其所在地县级疾控中心为主,按职责分工分别做好病例信息报告、流行病学调查和事件网络报告,其他所涉及的地区做好协查,县市区间的协查通报由所涉及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

(三)食源性疾病主动监测

为食源性疾病诊断提供病原学确证,通过对病原体进行深入的分析,结合流行病学调查和疾病负担调查,了解重要食源性疾病的发病及流行趋势,确定我院食源性疾病经济负担。

三、质量控制

(一)技术培训与指导

医院定期组织人员开展技术培训,使各科工作人员充分了解监测的目的、对象、内容和方法等,确保病例信息采集质量,标本采集的及时性、有效性,标本送检率及检验准确性。

(二)实验室质量控制

医院实验室检测人员,应经过培训,具备检测监测病原菌的技术能力,依据标准程序进行实验操作;对开展生物标本检验、菌株鉴定、分子分型等实验所需的试剂耗材,应进行技术验收和质量评价;各检测实验室积极参加外部能力验证,同时做好内部质量控制工作,确保实验结果准确、可靠。

(三)数据审核与管理

对监测数据实行多级审核,确保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可靠性和完整性。医院加强对监测信息的自查和核实。

(四)督导与考核

1.医院病例信息报告及时率、完整率达到100%,一级医疗机构不少于80例/年;监测结果报告及时率应达到100%,实验室检测复核准确率应达到95%以上,无病例漏报现象发生。

2.事件报告登记、实验室检测原始记录、个案调查表格、调查报告和工作总结等技术资料归档率和完整率等应达到100%。

3.技术资料档案管理、原始记录、工作总结等工作资料归档率和完整率应达到100%。

4.哨点医院应加强《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信息表》《医疗机构疑似食源性疾病事件信息登记报告表》和《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生物样本检验结果表》的存档管理,纸质和电子文档的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制度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可以及时发现突发事件的源头,保证事件报告工作的质量和资料的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采取控制措施,防止事件危害扩散、蔓延,消除突发事件的危害,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

一、事件的报告

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暴发、流行的;

发生或者发现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的;

发生传染病菌种、毒种丢失的;

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事件的。

二、报告方式、时限和程序

获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的责任报告科室和责任报告人,应当在2小时内以电话或传真等方式向莱阳市疾控中心报告。

三、报告内容

(一)事件信息

信息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事件名称、事件类型、发生时间、地点、涉及的地域范围、人数、主要症状与体征、可能的原因、已经采取的措施、事件的发展趋势、下步工作计划等。

(二)事件发生、发展、控制过程信息

事件发生、发展、控制过程信息分为初次报告、进程报告、结案报告。

1、初次报告

报告内容包括事件名称、初步判定的事件类别和性质、发生地点、发生时间、发病人数、死亡人数、主要临床症状、可能原因、已采取的措施、报告单位、报告人员及通讯方式等。

2、进程报告

报告事件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件的诊断和原因或可能因素,势态评估、控制措施等内容。同时,对初次报告的内容进行补充和修正。重大及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至少按日进行进程报告。

3、结案报告

事件结束后,应进行结案信息报告,达到《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分组标准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结束后,由相应级别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评估,在确认事件终止后2周内,对事件的发生和处理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其原因和影响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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