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规范做好食源性疾病病例的登记和报告制度。
1.成立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有分管院长任组长,相关科室负责人任成员,办公室设在公共卫生科,公卫科负责监测工作的综合协调,并设置专职管理员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急诊、腹泻病门诊、消化内科等重点科室要设立兼职管理员,负责本科室内部的组织协调。也可根据工作需要成立由本院或院外相关领域专家组成的诊疗专家组。
2.病例报告实行首诊医师负责制,任何科室和个人不得瞒报、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迟报,谎报。
3.临床医生在全年接诊过程中对发现的所有食源性疾病病例或疑似病例都要及时登记报告。临床医生发现主诉由食品或怀疑由食品引起的感染性或中毒性的就诊病例,必须做好门诊或住院日志的登记工作,并手工填写(或通过HIS填报)《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信息表》,不得有缺项、漏项。公卫科专管人员负责《食源性疾病监测信息表》的收集汇总、审核、网络上报和资料存档等动作。
4.临床医生在日常诊疗中一旦发现接诊的病例构成疑似食源性疾病事件(每起出现2例及以上发病,或1例及以上死亡时),应当立即报告公卫科(电话:2658864),并对病例留取粪便和呕吐物等标本。重点诊疗科室和检验科等相关部门,要注意留存病例抢救过程中排出的和临床检测完成后剩余的相关生物样本供疾控中心展开进一步的病因学检测。公卫科在确认事件属实后,要填写《医疗机构疑似食源性疾病事件信息报告登记表》,并及时上报属地卫健局或疾控中心(电话:2801005或2212518)。
5.公卫科负责每周对本院的门诊和住院登记进行一次检测核对。对食源性疾病病例或疑似病例未按照要求及时上报,构成瞒报、谎报或缓报的,一经查实要给予批评教育或一定的经济处罚,并及时补报;对情节要做者要按规定追究其行政、法律责任。
6.公卫科负责组织医院临床医生开展全员培训,每年至少培训一次。对重点科室,要适当增加培训次数。新员工入职培训要有食源性疾病监测方面的相关内容。
7.公卫科要配合所在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开展相关食源性疾病病例的流行病学调查和样本采集等工作,并提供相应的门诊登记和病历等诊疗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