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阳市自来水有限公司章程(工作规则)

日期:2025-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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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阳市自来水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为准。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 公司名称: 莱阳市自来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四条 公司住所: 莱阳市天山路2号

邮政编码:265200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是: 生活饮用水的生产和供应;普通货运;工业用自来水的生产和供应,自来水管道材料的生产、销售,管道维修,自来水工程的设计与施工。仅限分支机构经营:饮料[瓶(桶)装饮用水类(饮用纯净水)]的生产、销售;饮水机、日用品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六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421.2万元。

第五章 出资人名称(股东)

第七条 出资人名称: 山东半岛水务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 山东省烟台市莱阳市旌阳路70号

证件名称:营业执照 证件号码:91370682067385005D

第六章 出资人的出资额

第八条 出资人出资1421.2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00%。

第七章 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九条 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出资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委派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第十条 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 公司设执行董事一人,由出资人委派。执行董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派(连选)连任。

第十二条 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出资人的决定,并向出资人报告工作;

(二)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第十三条 公司设经理一名,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可由执行董事兼任,须经出资人同意。

第十六条 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第十七条 公司设监事一人。监事每届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可连派(连选)连任。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十八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出资人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第八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十九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担任,任期为三年。

第二十条 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召集和主持公司各级重要会议。

第九章  公司党组织

第二十条  公司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成立公司党组织,党组织在公司处于政治核心地位,支持股东、董事会、监事和经营班子依法行使职权,领导职工大会、工会和共青团组织。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按照加强和改进国有企业党建工作的要求,健全领导体制,落实组织机构和活动经费。

第二十二条  公司党组织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建立和完善一套有效的制度,培养、推荐、选拔和考察公司领导班子和经营者,对公司决定聘任和解聘的经理、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和中层管理人员组织考察、审议,并提出任免建议。

第二十三条  公司党组织参与重大问题决策,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

公司党组织参与重大问题决策的主要内容:

(一)企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生产经营方针、年度计划;

(二)财务预决算和重大投融资方案;

(三)重大投资项目、技术改造方案和资产重组、资本运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重要改革方案和重要管理制度的制定、修改;

(五)中层以上经营管理人员的选拔、使用、奖惩及内部机构的设置调整;

(六)涉及职工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

(七)公司提交股东审议决定的问题;

(八)其他需要党组织参与决策的重大问题。

党组织书记可根据工作需要参加公司各种会议。

第十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务会计报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部门的规定制作。按时报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部门。

第二十五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出资人同意,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第二十六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有关法规、法规及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公司职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公司应当为本公司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

第二十八条 公司决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

第十一章 公司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二十九条 公司的经营期限为长期,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计算。

第三十条 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第三十一条 公司解散时,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出资人确定的人员组成。

第三十二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第三十三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第三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算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出资人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归出资人所有。清算期间,公司续存,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第三十五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出资人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二章

第三十六条 经营期限为长期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经出资人批准后生效。

第三十八条 公司根据需要可修改章程,章程的修改须报出资人批准。

第三十九条 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第四十条 本章程由出资人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于2020718日订立。自登记注册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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