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费项目
| 收费标准 | 收费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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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无 |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根据国家规定无需交纳学杂费《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6年6月29日第十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
民族素质,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
的公益性事业。
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