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具有本镇(街道)户口的人员子女;
2.在本镇(街道)区域务工、经商人员及居住人员子女;
3.原金山政府驻地(金山店子)及河南夼、上桑树夼、下桑树夼、百里店、南寨、桑家庄、东马耳旺、盘子涧村的村民子女原则上到松山学校就读,如家长自愿,也可入学凤翔小学。
补充说明
1.对烈士子女、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子女,按《关于进一步做好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意见》(军政〔2021〕247号)执行;对符合条件的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按《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公政治〔2018〕27号)执行;符合条件的引进高层次人才子女及其他各类优抚对象,按相关规定执行。对来栖经商、招才引智人员子女,按以下规定执行:年纳税额达到100万或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达到1000万以上企业法人代表或实际投资人子女,凭相关证明可在栖霞市范围内安排学生入学。机关事业单位根据编制部门批复招聘计划,由市人社部门或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市人社部门通过公开招聘形式新引进人才以及根据工作需要,经市组织部门或人社部门批准由外县市区调入栖霞人员,如无栖霞城区房产,从报到之日起一年内,子女在入学时可凭相关证明根据工作单位就近入学。
2.执行《烟台市教育局办公室关于做好2022年度义务教育学校、幼儿园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烟教办函〔2022〕36 号)要求,在保证公平公正的基础上,根据学位供给情况,逐步实行同一家庭子女同校就读、不同学段相对就近安排就读。
3.如学区内学生数量超过了学校的接收能力,将按照以下顺序安排学生入学(同类情况,学区住房按购房时间先后顺序安排,租赁住房按工作或经商时间先后顺序安排)。
(1)各类享受优抚政策人员子女;
(2)学区住房、学区户口人员子女;
(3)学区住房、年纳税额1万元以上的经商办企业人员子女;
(4)学区住房、学区外户口人员子女;
(5)租赁住房(无自有住房)、学区内年纳税额1万元以上的经商办企业人员子女;
(6)租赁住房(无自有住房)、纳税或缴社保3年以上的学区内人员子女。
因学位限制和个人原因按照以上原则无法安置,将由市教育和体育局就近调整到其他公办学校就读。
年满6周岁(2018年8月31日及以前出生)的栖霞常住户口儿童、自有住宅家庭儿童、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经商就业等人员子女(符合条件之一即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长期无法正常学习的,由学生本人或其父母、其他监护人提供残疾证件或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身体状况不具备入学条件的诊断证明原件、病历、相关医疗费用单据或其他有效证明提交《延缓入学申请》。经审查同意的可延缓一年入学,已经延缓一年入学的残疾儿童,原则上不再办理延缓入学手续。延缓入学申请未经批准被驳回的,需继续申报入学小学,无正当理由未按时申报入学的将按相关规定追究监护人的责任。延缓入学材料提交时间:7月16日上午9:00—下午5:00,提交地点:属地小学或幼儿园。7月17日上午,各学校汇总本校和辖区幼儿园材料上报教体局教育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