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州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无烟医疗卫生机构建设制度及管理办法

日期:2024-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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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烟医疗卫生机构建设制度

1.中心领导重视,建立控制吸烟领导小组,科室有责任人。

2.有控制吸烟规划,年终有总结,有规章制度,并有明确的奖惩办法。制定并执行无烟医疗机构控烟工作制度、控烟劝阻制度、首诊询问吸烟制度、控烟奖惩制度、控烟培训制度及控烟巡查制度。

3.中心工作场所有明显的禁烟标志。

4.对中心职工进行控烟教育。职工对“吸烟危害健康”知识的知晓率达 90%以上,成功创建“无吸烟医院”以后,职工吸烟率逐渐下降。

5.中心职工积极开展控制吸烟工作。将控烟纳入相关临床诊疗或防治工作中,医护人员对住院病人开展控烟健康教育,指导患者戒烟并正确使用戒烟药物和控烟制品。

6.中心在禁止吸烟区以外的适当地域内可设露天吸烟区后有排气装置的吸烟区,引导标志应清晰、易懂、明白。

7.中心工作人员不向来访者敬烟,并劝其不吸烟。

8.不接受烟草厂商的资金和标明了烟草广告标志的物品。不刊登、不张贴、播放和散发香烟广告。

控烟管理办法

1.中心成立控制吸烟领导小组,由院长任组长,成员由各科室主任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控烟日常管理工作。

2.各临床科室等部门应当积极开展吸烟有害健康宣传教育活动。全中心医务人员和员工都应积极支持控烟工作。吸烟者应积极戒烟,为社会控烟起表率作用。

3.各临床、医技科室的科主任、护士长负责所在科室范围内的日常控烟管理工作,科室设立检查员一名,负责经常性管理工作。

4.所有人员有权要求在禁止吸烟范围内吸烟者停止吸烟,有权要求该区或禁烟负责人及检查员履行职责,并欢迎向院控制吸烟领导小组办公室举报。

5.中心对禁止吸烟的科室个人违反规定的,予以警告并责令其限期改正。

6.在非吸烟区吸烟者每人罚款 100 元,并劝其停止吸烟,对监督揭发者每人每次奖 100 元。

7.对拒绝、阻碍监督员、科室负责人、科内检查员依据上级机关及我院有关控烟管理制度执行管理的,本院职工按有关规定处理;院外人员科室负责人及(或)检查员要及时给予制止不良行为,并做好解释工作。

8.控烟监督员应当履行职责,做好监督工作,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的,中心给予批评教育并在相关会议上公开批评。

9.中心对在控烟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科室和(或)个人给予全院通报表扬,并给予适当奖励,并做为年度推优首选单位或人选。

10.本制度具体问题由中心控烟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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