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州市西由中学财务管理制度

日期:2024-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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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州市西由中学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教育事业发展,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国家有关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

第三条   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学校预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对学校经济活动进行财务控制和监督;定期进行财务分析,如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

第四条 单独设置财务室,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管理"的体制。学校的财务活动在校长的领导下,由财务室统一管理。

第五条 学校财会人员的工作职责,应严格按照《会计法》规定执行。

预算管理

第六条 预算是指学校根据教育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学校预算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

第七条 预算编制原则学校预算编制,坚持"量入为出、统筹兼顾、保证重点、收支平衡"的原则,学校应当自求平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八条 预算编制方法

(一)收入预算,应考虑学校维持正常运转和发展的基本需要,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根据预算年度的收入增减因素和措施测算编制。

(二)支出预算,根据学校开展教学及其他活动需要和财力可以测算编制。支出预算的编制,应在保证教学的前提下,妥善安排其他各项支出。

第九条 预算编报审批程序

学校预算由学校提出预算建议方案,按照国家预算支出分类和管理权限上报市教体局。市教体局审核批复后执行。                  

收入管理

第十条 学校收入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即学校从财政部门取得的各项事业经费,包括教育事业费、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费、公费医疗经费、住房改革经费等。上述财政补助收入,应当按照国家预算支出分类和不同的管理规定,进行管理和安排使用。    

(二)其他收入,即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社会捐献、利息收入等。

第十一条 学校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组织收入;各项收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并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各项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支出管理

第十二条 支出是指学校为开展教学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和损失。

第十三条 学校支出包括:

(一)事业支出,即学校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支出。

(二)建设性支出,即学校用于建筑设施方面的支出,包括用专项资金和社会捐赠等新建、改扩建建筑设施发生的支出。

第十四条 学校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必须以不影响正常教学活动为前提。

第十五条 学校从有关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并且要求单独核算的专项资金,应当按照要求定期报送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应当报送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并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验收。

第十六条 学校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学校结合本校情况规定。

第十七条 学校要加强对支出的管理,各项支出应按实际发生数列支,不得虚列虚报,不得以计划数和预算数代替。                                                  

专用基金管理

第十八条 专用基金是指学校按照规定提取和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第十九条 专用基金包括修购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医疗基金、奖教奖学基金等。

第二十条 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按照统一规定执行;没有统一规定的,由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确定。

资产管理

第二十一条 资产是指学校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第二十二条 学校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二十三条 固定资产的租赁,应经过有关部门批准,并向租赁者收取租赁费。租赁费计入经营收入。

第二十四条 学校固定资产的报废和转让,一般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核销。大型、精密、贵重的设备、仪器报废和转让,应当经过有关部门鉴定,报主管部门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批准。固定资产变价收入计入修购基金。

第二十五条 学校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应当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盘点,做到帐、卡、物相符。对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应当按规定程序及时处理。

财务监督

第二十六条 财务监督是贯彻国家财经法规以及学校财务规章制度,维护财经纪律的保证。学校必须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财务监督,并建立严密的内部监督制度。

第二十七条 学校的财务监督包括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三种形式。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对不同的经济活动实行不同的监督方式。

第二十八条 学校的财会人员有权按《会计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行使财务监督权。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有权提出意见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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