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我院行风建设,严格规范医务人员从业行为,根据卫生部及市卫生系统对医务人员廉洁行医的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适用于全院范围内的各级各类医务人员,包括医生、护士、药学技术人员、医技人员等。
二、各级各类医务人员在行医过程中,要严格遵照《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等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医学伦理道德,依法执业,恪守职业道德,崇尚救死扶伤,无私奉献,诚信服务。
三、在医疗服务活动中,不索取和非法收受患者及其亲友的财物。不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收受医用设备、医疗药械、药品、试剂、医用耗材等生产、经营企业或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提成,不参加其安排、组织或支付费用的境内外旅游、营业性娱乐活动等。
五、不骗取、套取基本医疗保障资金或为他人骗取、套取提供便利。
六、不开具虚假医学证明,不参与虚假医疗广告宣传和药品医疗器械促销,不倒卖号源。不隐匿、伪造或违反规定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
七、不违反规定外出行医,不违反规定鉴定胎儿性别及非医学需要终止妊娠。
八、因病施治,严格执行诊疗规范和用药指南,坚持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
九、严格执行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不得超标准收费,分解收费、重复收费、自定收费标准、提高等级或标准收费、自立项目收费以及只收费不提供或少提供医疗服务,或违反医保政策规定,擅自扩大医保支付范围的行为。
十、坚持奖惩、教育并举的方针,实行院科两级管理,在责任范围内发生医务人员严重不廉洁行医行为的,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应追究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的相关责任,并纳入科室的综合目标管理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