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高新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住院期间应遵守的规章制度

日期:2024-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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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患者享有医疗救治的权利。

2.患者享有知道疾病诊断、病情进展、医生建议的诊疗方案、费用、相应风险、疗效及预后的权利,医护人员会将有关情况进行说明,如有不明之处,请及时提出请医护人员解答。对医师提出的诊断及治疗方案患方享有选择权和决定权。

3.我中心尊重患者的隐私权,您可以要求医师对病情进行保密。

4.患方必须提供真实的个人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地址、联系方式以及报销类别等。凡冒用他人姓名就医或提供虚假、错误信息而发生的医疗费用及纠纷等后果自负。

5.患方必须向医护人员详尽如实地提供与患者健康有关的一切情况,包括本次患病的基本情况、既往病史、诊治经过、药物过敏史及其他有关详情。凡因隐瞒病情而发生的延误诊治、费用等后果自负。

6.请患方遵守中心的规定和制度,听从医护人员的指导和安排,不要擅自翻阅病历和其他医疗记录,如欲了解病情可向主管药师咨询。

7.开放病区患者住院期间请勿擅自离开病区、医院及外宿,以免发生意外。由于擅自离开病区、中心或者外宿而引起的意外情况后果自负,我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8.患者需进行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时,在医师充分告知的前提下,患方应签署知情同意书。文书一经自愿签署,即具有法律效力,对您正确行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9.患者应遵从医师的医嘱积极配合治疗,出院后,患者应该按照医师的医嘱进行治疗并保证定期复诊。

10.普通患者和参加各类医疗保险或新农合的患者,应及时足额缴纳医药费用,并履行包括中间结算等义务。如果由于医药费用不到位或没有尽到相关义务造成延误诊治从而导致不良后果,我院不承担责任。

11.患方不能要求医护人员提供虚假医学文书和票据。

12.住院期间未经主管医师同意患者不得擅自到院外就诊、购药、私自请医师来我中心会诊及采取其他治疗手段,否则由此发生的不良后果自负。

13.为确保安全,探望者不得将伤害性物品如:利器、绳索、火种等带入病室。携带食品探视,应主动办理登记并征得医护人员同意。擅自带入而导致意外情况发生的,要承担相应责任。严禁在病区、病室内吸烟、饮酒,严禁使用电炉、酒精炉、煤油炉、电饭煲、电暖器及其他家用电器,违者将按中心有关规定处理,由此发生的不良后果自负。

14.病房为公共场所,患方个人的手提电脑、现金、证件等贵重物品请勿带入病房,患方违反规定造成财产损失的,我中心不承担赔偿责任。

15.患方请遵守探视制度,未经主管医师同意不得自行留宿、陪床。

16.如果患者在本中心被确诊为法定传染病,中心将依法律规定对患者采取相应的诊疗措施,或限制患者的某些人身自由,请患方积极配合。

17.请患方尊重医护人员的人格权、人身权。

18.请患方不要泄露其他患者的病情和隐私。

19.中心视本次陪送精神疾病患者就诊或入院者为承担其医疗看护职责的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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