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根据《食品安全法》《国家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手册》等相关工作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现制定海阳市人民医院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实施方案。
一、组织体系与职责分工
(一)成立以业务院长任组长的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领导小组,重点监测科室为主要成员的监测报告工作小组,公共卫生科负责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
(二)规范开展食源性疾病病例和疑似病例的登记报告工作。严格落实食源性疾病报告首诊医师负责制和门诊登记制度。
(三)按照食源性疾病监测方案要求,规范开展病例信息登记报告、生物样本采集与保存、协助疾控中心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等工作,并按要求及时通过网络直报平台填报相关信息。
(四)严格落实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管理制度。一旦发现由食品或怀疑由食品引起的所有食源性疾病病例或疑似病例立即通过 HIS 系统填写《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信息表》进行报告。
(五)接受疾控中心的技术指导和培训,并组织开展院内培训。
二、监测方案实施
(一)监测对象
1.食源性疾病疑似病例
食源性疾病疑似病例是指怀疑由摄入食品引起的感染性或中毒性等病例。主要包括:
⑴病人自诉或经询问怀疑与餐饮服务中的食品或定型包装食品有关的“急性胃肠炎”、“感染性腹泻”等感染性病例;
⑵病人自诉或经询问怀疑与有毒动植物、化学物质、毒蘑菇和生物毒素等有关的中毒性病例;
⑶医生认为其他需要报告的食源性疾病疑似病例。
2.食源性疾病确诊病例
食源性疾病确诊病例是指符合《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工作规范(试行)》中食源性疾病判定标准的病例。
3.食源性暴发事件
所有发病人数在2人及2人以上或死亡1人及以上的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
4.食源性聚集性病例
食源性聚集性病例是指具有可疑共同食品暴露史(同一种食品、同一个餐饮服务单位提供的食品或同一家食品企业生产的食品等),在时间、地点(同一个村庄、工地、学校、单位等)分布上具有关联,有类似临床表现的食源性疾病疑似病例或食源性疾病确诊病例。
(1)聚集性病例人数30人及以上或死亡1人及以上;
(2)发生在学校、幼儿园、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聚集性病例人数5人及以上或死亡1人及以上。
(3)发生在地区性或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聚集性病例人数5人及以上或死亡1人及以上。
(4)可能构成需要启动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应急预案。
(二)监测程序
1.单例病例:当日诊断当日报告。网络报告时限为 24 小时。
2.暴发事件:接诊医师发现立即向公共卫生科电话报告(夜间报告行政总值班)。2个小时内,公共卫生科或总值班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并完成网络直报,并及时登记《医疗机构疑似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信息报告登记表》,同时注意留存事件相关病例的生物标本。积极协助疾控中心开展相关食源性疾病病例的流行病学调查和样本采集等工作,并提供门诊日志和病历等相应诊疗记录。
3.聚集性病例:监测程序同暴发事件。
(三)病例信息报送要求
1.在全年接诊过程中对发现的所有食源性疾病病例或疑似病例都要严格按要求进行登记和报告,不得迟报、漏报或瞒报。
2.每年按照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求的病例数量及标准规范上报,重点科室每周不得出现零病例报告。
3.公共卫生科在病例诊断后2个工作日内通过“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系统”报送病例信息;暴发事件和食源性疾病聚集性病例2个小时内电话报告同时网络直报。
(四)监管
公共卫生科负责具体工作的全面管理。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工作纳入科室综合目标管理,发现迟报、漏报病例,及时督促补报,并与质控挂钩。
(五)报告原则与要求
1.食源性疾病事件报告是《食品安全法》规定的法定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原因干扰或影响依法报告。
2.对于暴露地点和就诊地点所属行政区域不同的食源性疾病事件,要依据及时性和属地管理原则,由接诊医院及其所在地县级疾控中心为主按职责分工分别做好病例信息报告、流行病学调查和事件网络报告,其他所涉及的地区做好协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