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主管 单位 | 证明事项 | 政务服务 事项名称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开具 | 备注 |
7 | 市文化和旅游局 | 身份证明 | 外商投资印刷企业设立 | 1.【行政法规】《印刷业管理条例》(2001年8月国务院令第315号,2016年3月修改)第十条:“设立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第十四条:“国家允许设立中外合资经营印刷企业、中外合作经营印刷企业,允许设立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外资企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制定。” | 公安机关 | |
12 | 市文化和旅游局 | 著作权作品登记 | 【地方性法规】《山东省著作权保护条例》(1997年8月通过,2004年7月修改)第十一条:“作品自愿登记的,作者或者其他著作权人应当持申请书、作品或者作品复制件、作品登记表、作品说明书、权利保证书和身份证明向设区的市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由设区的市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审査后,报省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发给作品登记证。” | 公安机关、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审批部门 | ||
500 | 市文化和旅游局 | 导游证核发 | 1.【法律】《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号)第三十七条:“参加导游资格考试成绩合格,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相关旅游行业组织注册的人员,可以申请取得导游证。” | 公安机关 | ||
市文化和旅游局 | 1.旅行社设立许可 | 【法律】《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六号)第二十八条:“设立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旅游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依法办理工商登记:(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二)有必要的营业设施;(三)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四)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导游;(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9 | 市文化和旅游局 | 营业执照 | 外商投资印刷企业设立 | 1.【行政法规】《印刷业管理条例》(2001年8月国务院令第315号,2016年3月修改)第十条:“设立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经审核批准的,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并持印刷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 | 市场监管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 | |
499 | 市文化和旅游局 | 1.旅行社设立许可 | 【法律】《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六号)第二十八条:“设立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旅游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依法办理工商登记:(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二)有必要的营业设施;(三)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四)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导游;(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10 | 市文化和旅游局 | 经营场所和设备证明 | 外商投资印刷企业设立 | 1.【行政法规】《印刷业管理条例》(2001年8月国务院令第315号,2016年3月修改)第十四条:“国家允许设立中外合资经营印刷企业、中外合作经营印刷企业,允许设立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外资企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制定。” | 经营场所需提供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或场所租赁协议等; | |
11 | 市文化和旅游局 | 国有资产的评估报告确认文件 | 外商投资印刷企业设立 | 1.【行政法规】《印刷业管理条例》(2001年8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5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十条:“设立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第十二条:“印刷业经营者申请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或者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业经营者,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办理手续。” | 1.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 |
13 | 市文化和旅游局 | 著作权权利归属证明 | 著作权作品登记 | 【地方性法规】《山东省著作权保护条例》(1997年8月通过,2004年7月修改)第十一条:“作品自愿登记的,作者或者其他著作权人应当持申请书、作品或者作品复制件、作品登记表、作品说明书、权利保证书和身份证明向设区的市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由设区的市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后,报省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发给作品登记证。” | 相关管理部门 | |
501 | 市文化和旅游局 | 专业人员资格证明 | 导游证核发 | 【法律】《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号)第三十七条:“参加导游资格考试成绩合格,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相关旅游行业组织注册的人员,可以申请取得导游证。” | 文化和旅游部 | |
502 | 市文化和旅游局 | 场所合法使用证明 | 1.旅行社设立许可 | 【法律】《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六号)第二十八条:“设立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旅游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依法办理工商登记:(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二)有必要的营业设施;(三)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四)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导游;(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 | |
508 | 市文化和旅游局 | 劳务合同 | 导游证核发 | 1.【行政法规】《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7号)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导游活动,必须取得导游证。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的,经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相关旅游业组织注册,方可持所订立的劳动合同或者登记证明材料,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部门申请领取导游证。” | 用人单位 | |
1.旅行社设立许可 | 【法律】《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号)第二十八条:“设立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旅游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依法办理工商登记:(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二)有必要的营业设施;(三)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四)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导游;(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
索引号: | 11370600004260512U/2024-09831 | 成文日期: | 2024-04-11 |
发布机构: | 市文化和旅游局 | 组配分类: | 事项清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