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建立由主管校长负责制,并配备专职的食品卫生管理人员。卫生管理人员由总务处专业人员组成,加强对学校食品卫生的管理。
一、建立健全食堂及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制度,相关的卫生管理条款应在用餐场所公示,接受用餐者的监督。
二、加强安全保卫工作,严禁食堂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随意进入学校食堂的食品加工操作间及食品原料存放间,以防止投毒事件的发生,确保学生用餐的卫生与安全。
三、制定食堂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培训计划,并在卫生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定期组织对所属学校食堂的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进行营养与食品卫生知识的培训及职业道德和法制教育。
四、学校在招聘食堂从业人员时,要对其品行及心理健康状况进行了解,对有明显的品行问题或心理健康问题者不能录用。
五、食堂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临时参加工作的食堂生产经营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疾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六、食堂从业人员在出现咳嗽、腹泻、发热、呕吐等有碍于食品卫生的病症时,应立刻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排除有碍食品卫生的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七、食堂从业人员应有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必须做到:工作前、处理食品原料后、便后用肥皂及流动清水洗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之前应洗后消毒;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并把头发置于帽内;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加工食品;不得在食品加工和销售场所吸烟。
八、食堂有许多的火源、电源和机械设备,如有使用、防护不当,很容易发生火灾和伤害事故;食堂工作间安排紧凑、温度高、湿度大、污染源多,容易造成食品污染事故。
九、食堂的安全任务之一是保证食品卫生,防止食物中毒的事件发生,保证全校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
十、校长是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主管食品安全的领导是主要责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