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1日,烟台市政府办正式发布《烟台市进一步加大力度支持民间投资发展的若干措施》,从4个方面提出26条务实管用措施,支持民间投资参与交通、城市建设、水利、能源、制造业、新型基础设施、科技创新、乡村振兴、社会事业等9个具体行业领域项目建设,激发民间投资活力。
出台“26条”的大背景
为什么要特别重视民间投资?
“烟台的发展历程很大程度上就是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非凡进程。”在最近一期“亲清发改会客厅”上,烟台市政协副主席、发展改革委主任王松杰开门见山地说,烟台迈上万亿台阶,民营企业功不可没。民营经济贡献了全市60%以上的税收,65%以上的投资和生产总值,70%以上的技术创新成果,80%以上的就业和90%以上的企业数量。民营经济兴则烟台兴,民营经济强则烟台强。
应对经济下行压力和投资、消费增长困难的形势,从去年以来,国家、省、市相继推出一系列组合拳,统筹推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中央印发《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新设立了民营经济发展局,省里出台了《关于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按照中央和省市部署要求,烟台市发展改革委全面梳理国家重大工程和补短板项目、重点产业链供应链项目、完全使用者付费的特许经营项目,在确保项目符合国家重大战略、发展规划、投资调控、产业政策以及有关行业管理规定的前提下,从中选取投资回报机制明确、投资收益水平较高、适合向民间资本推介的项目,形成向民间资本推介项目清单,为民间投资提供充足的选择空间。
截至目前,全市共有120个项目通过国家发改委审核、在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公开推介,其中,31个项目与民营企业签订正式投资合同,已吸引民间资本109.1亿元。
为更好地畅通与民营企业的沟通渠道,烟台市发展改革委常态化设立“亲清发改会客厅”,按照“换位思考、有解思维、快办办好”理念,搭建与民营企业沟通平台。目前已举办9期活动,累计邀请360余家企业、高校院所、金融机构参加,取得良好反响。
“亲清发改会客厅”,展现亲清政商关系,主要体现了两方面作用:
一方面,“推送出去”,把市里的好项目、大项目信息推送给民营企业,把市里在想什么、抓什么传递给民营企业家。
另一方,“收集上来”,现场听取广大民营企业家的意见和呼声,收集民间投资遇到的市场准入壁垒、招标投标不公正待遇、投资手续办理进展缓慢等问题线索,以及民间投资主体提出的政策咨询和意见建议,分类转交相关部门加快办理解决。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抓好抓实促进民间投资工作努力调动民间投资积极性的通知》(发改投资〔2023〕1004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大力度支持民间投资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鲁政办字〔2023〕201号),烟台研究起草了《烟台市进一步加大力度支持民间投资发展的若干措施》,进一步凝聚各方面支持民间投资的强大合力。
九大领域,欢迎民间资本
最新出台的措施,特别提出9个具体行业领域项目,鼓励支持民间投资参与。
——交通项目。
支持民间投资参与具有稳定收益、可获得较好预期投资回报、条件相对成熟的铁路、高速公路、通用机场、港口码头及相关站场等交通领域重点项目。
因地制宜推广站城融合开发模式,拓宽项目收入来源,吸引民间资本参与铁路枢纽地上地下及周边区域一体化建设开发。
——城市建设项目。
加快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棚户区改造、城中村改造项目,引导和支持民间投资积极参与。
支持民间资本以城市基础设施为重点,参与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地下综合管廊、海绵城市、城市停车场建设,参与交通枢纽地上地下空间、公路客运场站及城市公共交通场站用地综合开发。
在不减少车位的前提下,可允许停车设施配建一定比例的洗车点、便利店等便民设施,支持民间资本推动5G、物联网、互联网等智能技术与停车设施建设、管理、运营深度融合。
引导民间资本适应房地产市场供求关系发生重大变化的新形势,更好满足居民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
——水利项目。
支持民间资本参与水网、城乡供水、灌区灌溉等水利重点项目投资建设和运营。
鼓励市级水利投融资主体通过参股、股权合作、特许经营以及水利资源优先开发等方式与民间资本合作。
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可采取转让涉水项目经营权、收费权等方式盘活水利存量资产,吸引民间资本参与。
——能源项目。
立足我市清洁能源优势,支持民间资本在太阳能发电、水电、生物质发电、分布式光伏、分布式储能、充电桩等清洁能源类领域加大投资力度。
有关部门不得在布局规划、并网运营、补助补贴等方面对民间投资设置附加歧视性条款。
——制造业项目。
立足我市产业基础,依托“9+N”制造业集聚培育工程,支持民间资本加大项目布局投资力度。
对倍增培育企业实施的总投资10亿元以上、固定资产(土地除外)投资比例不低于80%、设备投资比例不低于50%的重大产业项目,按照年度设备投资最高15%的比例予以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1亿元。
对倍增培育企业实施的总投资5亿元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按照年度设备投资最高10%的比例予以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5000万元。
——新型基础设施项目。
支持民间资本参与人工智能、5G应用、数据中心、工业互联网、工业软件等新型基础设施及相关领域投资建设和运营。
围绕数字烟台建设,选择一批新技术、新产业、新模式的应用场景和创新需求,推出一批吸引民间投资参与的项目。
支持高校、科研机构、国有企业通过采购、租用等方式使用民间投资的数据存储和算力资源。
——科技创新项目。
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国家级、市级创新平台建设,参与国家、市级重大科技战略任务。
鼓励民间资本牵头承担工业软件、云计算、人工智能、工业互联网、大模型、基因和细胞医疗、创新医疗器械、新型储能等领域的攻关任务。
鼓励民间资本联合高校院所、产业上下游企业建立多种形式技术联合体,申报市级工程研究中心、市级技术创新中心、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市级重点实验室等。
对单项重大科技创新工程项目最高支持500万元,单项示范工程项目最高支持1000万元;对研发周期长、研发投入大和事关产业核心竞争力的重大科技项目,可连续三年给予支持。
对新建的国家级和省级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分别给予牵头建设单位最高500万元和100万元资金补助。
对新建的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国家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给予牵头建设单位最高300万元资金补助。
——乡村振兴。
鼓励民间资本到农村发展种苗种畜繁育、规模化养殖等现代种养业,参与高标准农田建设,发展数字农业、智慧养殖。
对工商资本年度实际新增投资1亿元以上的乡村振兴项目,由省市县联动按照实际新增投资额的1%给予补助,单个项目奖补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
——社会事业。
支持民间资本建设养老、体育、社会福利等项目,参与老年人居家适老化改造、市民健身设施补短板项目。
支持非公立医院提供基本医疗服务、高端医疗服务和康复医疗、老年护理等紧缺医疗服务。
支持民间投资参与文化创意、旅游设施等项目。
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平急两用”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改造和运营维护。
支持民间投资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废旧物资循环利用、大宗固废综合利用、固体废弃物处理处置利用设施建设等生态环保项目。
支持民间资本以赞助、冠名等形式参与财政资金支持的体育赛事活动和场地、场馆建设运营。
着力解决民营医院、民办养老机构等在申请许可、职称评定、土地使用等方面的突出困难。
九类项目,仅限民间资本建设
《若干措施》“26条”还特别提出,一些特许经营新建(含改扩建)项目,要重点支持民间资本参与。
其中,9类项目应由民营企业独资或控股:垃圾固废处理和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园区基础设施项目、公共停车场项目、物流枢纽及物流园区项目、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项目、旅游农业及休闲农业基础设施项目、林业生态项目、体育项目、旅游公共服务项目等。
13类项目民营企业股权占比原则上不低于35%:污水处理项目、污水管网项目、城镇供水供气供热项目、城际铁路(资源开发性铁路、支线铁路)和铁路客货运输商业类(延伸类)业务项目、收费公路项目(不含投资规模大、建设难度高的收费公路项目)、低运量轨道交通项目、机场货运处理设施项目、国家物流枢纽及国家骨干冷链物流基地项目、具有发电功能的小型水利项目、智慧城市项目(智慧交通、智慧农业、智慧能源)、数据中心项目、人工智能算力基础设施项目、民用空间基础设施项目等。
8类项目应积极创造条件支持民营企业参与:铁路项目(列入中长期铁路网规划、国家批准的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投资规模大和建设难度高的收费公路等项目、城市地铁轻轨和市域(郊)铁路项目、民用运输机场项目、农村电网改造升级项目、油气管网主干线或支线项目、石油及天然气储备设施项目、具有发电功能的大中型水利项目等。
破除壁垒,一视同仁
高看一眼,厚爱三分。针对为民间投资提供全要素保障和良好营商环境,《若干措施》“26条”提出了明确要求,包括了支持民间投资项目参与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引导民间投资参与盘活国有存量资产、盘活自身存量资产,加强民间投资项目资金支持、土地和能耗支持、增信支持,支持民间资本与国有资本联合投资,支持民营企业技改项目投资等方面。
打破门槛,破除壁垒。《若干措施》强调,要坚决破除民间投资隐性壁垒,打破民间投资的“卷帘门”“玻璃门”“旋转门”,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不得对民间投资设置任何进入门槛。在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中,不得违规设置与业务能力无关的供应商规模、成立年限、所有制形式等门槛,不得违规设定与招标采购项目实际需要不相符的资格、技术等条件。依法依规完成招投标的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不得对民营中标企业在资金拨付、决算审计等方面“加码”。
资金导向,一视同仁。《若干措施》要求,发挥政府资金引导带动作用。在安排各类政府性投资资金时,对民间投资项目一视同仁,积极利用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支持符合条件的民间投资项目建设。对超过限额要求的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将面向中小企业的预留份额由40%提升至45%,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70%。顶格推行价格扣除,对小微企业的报价扣除水平从货物和服务项目10%上升至最高优惠幅度20%。不得以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等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评审因素,不得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政府投资招标投标领域全面推行保函(保险)替代现金缴纳保证金,鼓励招标人对民营企业投标人免除投标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