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卫措施】烟台肺科医院(烟台市芝罘区心理康复医院)公卫措施——精神防治

日期:2024-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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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危害公共安全或他人安全的行为或危险的处置

发现患者有危害公共安全或他人安全的行为或危险时,精防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应立即通知公安民警,协助其进行处置,联系上级精神卫生机构,协助民警、家属或监护人将患者送至精神卫生机构门诊留观或者住院。

2.病情复发且精神状况明显恶化的处置

得知患者病情复发且精神状况明显恶化时,精防人员在进行言语安抚等一般处置的同时,应当立即联系上级精神卫生机构,必要时协助家属将患者送至精神卫生机构门诊留观或住院。

3.伤害自身行为或危险的处置

包括有明显的自杀观念,或既往有自杀行为者,可能出现自伤或自杀行为者;已经出现自伤或者自杀行为,对自身造成伤害者。精防人员应当立即协助家属联系公安机关将患者送至精神卫生机构或者有抢救能力的医院进行紧急处置。

4.与精神疾病药物相关的急性不良反应的处置

发现患者出现急性或严重药物不良反应时,精防人员应及时联系上级精神卫生机构的精神科医师,在精神科医师指导下进行相关处置或转诊至精神卫生机构,或者转至有救治能力的综合医院进行抢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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