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实施细则
为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提高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精准性和实效性,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和指导意见,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组织机构与职责
成立由校长孔庆宏任组长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承担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能,负责认定工作的组织和管理。
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三级”认定小组:
校级认定小组由校长任组长,校委会成员、教导处、级部主任等担任成员。负责全校认定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审核。
年级认定小组,由级部主任任组长,班主任、任课教师代表等担任成员。负责本年级认定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审核。
班级评议小组,由班主任任组长,任课教师、学生或学生家长担任成员。负责本班级认定工作的民主评议。
二、认定依据与档次
1.认定档次
认定档次分为一般困难、困难和特殊困难三个档次。
2.认定依据
(1)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认定为“一般困难学生”:(一)单亲父母离异
(二) 抚养方经济收入低于人均生活保障标准,另一方未支付抚养费或给予抚养费少的情况;
(三) 健全的家庭父母长期患病治疗费用或开销比较大的;
(四) 家庭经济收入低于人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五) 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一般困难的。
(2)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认定为“困难学生”:
(一) 单亲家庭(父母一方亡故的)
(二) 抚养方大部分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 抚养方经济水平一般或略高于人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四) 学生本人或自己的家人患病而且费用支出较大的;
(五) 因为其它原因造成经济困难的家庭学生。
(3)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认定为“特殊困难学生”:
(一) 脱贫享受政策的家庭子女;
(二) 边缘易致贫的家庭;
(三)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四) 城乡特困供养的学生;
(五) 孤儿
(六) 重点家庭困难的学生;
(七) 烈士子女;
(八) 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以及残疾人的子女;
(九) 无人抚养的儿童;
(十)低保边缘的家庭;
(十一)家庭因其它原因(如家庭遭受重大自热灾害或重大突发的意外、家庭成员患重大意外的疾病等)造成的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家庭学生;
3、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已经通过认定的学生,应取消其受助资格:
(一) 生活奢侈浪费,有高档消费行为者;
(二) 由于家庭建房、购房、购车等消费原因造成家庭经济暂时困难者;
(三) 隐瞒家庭经济实际情况、提供虚假信息者。
(四) 其他不符合认定条件的。
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程序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学期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工作程序包括提前告知、家长一封信、个人申请、学校认定、结果公示、建档备案等环节。
1.每学年开学初,学校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做好资助政策宣传工作,向学生及监护人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并发放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2.学生或监护人自愿提出书面申请,如实填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3.班级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材料,结合班主任的家访记录及学生日常消费行为等因素,按照本标准进行评议,确定各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次,并按困难程度进行排序,报年级认定小组进行审核。
4.年级认定小组根据班级认定评议结果,统筹各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结合其他相关因素,在征求班级评议小组意见后,可对各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档次予以适当调整。年级认定小组审核通过后,提交学校审核,审核完了以后公示不少于2个工作日。
5.校级认定小组汇总、审核认定小组提交的初步认定结果,统筹各认定小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对各年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档次予以适当调整,并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6.公示无异议后,报区学生资助中心审核、批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并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四、监督与管理
1.加强学生资助信息安全管理,不得泄露学生资助信息。
2.学校各级认定(评议)小组应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认定工作人员应坚持原则,认真履责,做到公平、公正。
3.加强学生诚信教育,要求学生或监护人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并及时告知家庭经济变化情况。通过家访、观察学生平日表现、其他人员反馈、签署授权书由学生资助中心核实家庭经济状况这等方法甄别虚假填报信息。对故意提供虚假信息者,应及时取消其受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追究当事人责任。
附: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孔庆宏(校长)
组员:梁自由(副校长) 吴亮(总务副主任)于芳(校委会成员)
烟台市牟平区龙泉小学
2024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