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单位行为,确保实现公益目标,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海阳市凤城街道中心小学。第三条 本单位类别是公益一类。
第四条 本单位住所是海阳市凤城街道办事处驻地,海鑫中路 161 号。
第五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拨款 。
第六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 660 万元。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海阳市教育和体育局。
第八条 本单位的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是:中共海阳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第九条 本单位的领导体制是:党委领导下的行政领导人负责制。
第二章 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十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政策,实施小学义务教育,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十一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承担区域内适龄儿童的入学、教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实施义务教育小学阶段教育教学活动;组织开展校本教研,促进教师专业成长。
第三章 党的领导
第十二条 加强党组织建设和党组织对本单位的政治、思想 和组织领导;认真履行党章和有关规定,落实管党治党、依法办事主体责任;全面加强本单位的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和反腐 倡廉建设。
第十三条 坚持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把党组织研究讨论作为本单位决策重大问题的前置程序,凡涉及本单位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 等事项,需经党组织集体研究讨论决策。
第十四条 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的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发挥本单位党组织在选人用人中的领导和把关作用,履行把握选人用人条件、提出建议人选、组织推荐考察或公开选聘、 研究任用、加强管理监督、培养后备人才等职责。
第十五条 中共海阳市凤城街道中心小学支部委员会(简称“党支部”)是中国共产党在本单位设立的政治、思想、组织领导机构,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定,是本单位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本单位发展方向,决定本单位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
第十六条 本单位党支部设置党支部书记 1 人,党支部副书记 1 人,支部委员共 3 人。党支部书记由校长担任。下设办公室,为本单位党支部日常办事机构。学校党费按上级规定全部上缴。根据学校党支部工作计划,概算全年党建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学校经费预算,建立稳定规范的学校党组织工作经费保障制度。实行活动报告审批制和经费支出报账制,确保活动经费制度化、规范化。
第四章 举办单位
第十七条 举办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一) 提出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 监督本单位运行;
(三) 审核章程草案及章程修改草案;
(四) 审核本单位法人年度报告公示内容;
(五) 审核本单位进行法人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信息公开情况;
(六) 监督本单位按照章程依法依规开展活动;
(七) 考核本单位工作运行情况;
(八) 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权利。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八条 本单位的决策机构是:海阳市凤城街道中心小学支部委员会 。
决策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制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
(三)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四)审定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本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的产生方式为组织任命 ;其他主要管理人员的产生方式为组织任命。主要行政负责人经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登记后,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本单位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其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以及上级教育行政部 门的决定和指示;
(二)组织起草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三)组织制定学校规章制度、教育教学工作计划,并负责 组织实施、检查和评价;
(四)负责学校日常事务管理,主持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重大 事项;
(五)负责学校办学目标的落实,培植和发展学校办学特色;
(六)不断提高课程建设能力和教育教学领导能力,大力推 进素质教育;
(七)负责教职工队伍建设,不断优化“雁阵”管理策略, 提升团队管理效能,整体提高教师队伍素质;
(八)严格财经纪律,组织拟定年度经费预算方案,组织管 理、使用校舍设施和经费;
(九)全面负责学校安全、信访稳定工作;
(十)协调学校与政府、社区、家庭等方面的关系,为学校创设良好的育人环境。
第二十条 根据《海阳市凤城街道中心小学机构职能编制规定》文件规定,本单位不设置内设机构。
第六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的合法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当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财务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配备、管理。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的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应当符合事业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后,变更新的法定代表人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二十八条 按照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全面准确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方针。本单位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单位 人事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制定或修改人事管理制度,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工作人员意见。
第三十条 根据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 置初级教师、中级教师、高级教师等专业技术岗位。岗位设置方案报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应当按程序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签订聘用合同及明确合同期限。本单位内部产生岗位人员,按程序进行竞聘上岗。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工作人员存在以下情形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一)连续旷工超过 15 个工作日或者 1 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 个工作日的;
(二)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三)工作人员书面要求解除聘用合同的;
(四)工作人员受到开除处分的;
(五)其他应当解除聘用合同的情形。
第三十三条 全面考核本单位工作人员的表现,重点考核工作绩效。将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等,考核结果可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等档次。根据考核结果,给予评先选优、职称评聘、职务任免等奖惩措施。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人员工资包括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和绩效工资。工作人员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执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和休假制度,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工作人员涉及人事争议有关问题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信息公开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按照《山东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信息公 开办法》(鲁政办发〔2010〕73 号)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一)依法设立登记的信息:单位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经费来源、开办资金、举办单位、章程以及开展业务活动所要求的资质等;
(二)依法变更登记的信息:单位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经费来源、开办资金、举办单位等;
(三)依法年报公示的信息:开展业务活动情况、资产损益情况、变更登记的执行情况、绩效和受奖惩情况、涉及诉讼情况、社会投诉情况等;
(四)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公众知晓或参与的重大信息。
第八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三十七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合并、分立、解散;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举办单位和 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九条 清算工作结束,形成清算报告,报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向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处置。
第九章 章程修改
第四十一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单位主要职责经机构编制部门调整的;
(四)决策机构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二条 本单位章程的修订,由决策机构提出意见,经举办单位审查后,报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 2021 年 4 月 16 日经海阳市凤城街道中心小学支部委员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核准颁 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海阳市凤城街道中心小学支部委员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备案)之日起生效。